严格的欧盟机电产品安全认证管理

2010-11-03 03:25施用海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10期
关键词:电子设备生产商温升

施用海

欧盟对机电产品的安全认证管理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关于安全和节能方面的规定;二是关于对电磁兼容性方面的规定;三是关于电气、电子设备对环境影响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安全和节能方面的规定

(一)在安全方面的规定

欧盟对机电产品的安全规定,最主要的法规是低压电器指令73/23/EEC及92/68/EEC。欧盟对机电产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是防止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包括电击或触电、温度过高或火灾、机械方面存在的危险、放射性危险、化学性危害等。

欧盟在对机电产品类进行安全检验时,要求引用欧洲EN60335系列标准。该标准分两大部分:一是电器的基本要求;二是针对各类不同电器的特殊附加要求。对一些组合式的电器设备,则需综合采用几个标准进行认证。

欧盟对一些具体的家用电器规定了具体检测项目、指标和检测方式。如对台扇、地扇的安全检测包括温升测试、电机堵转测试和耐久性试验。温升测试是在额定电压基础上,按标准规定的比例增加输入电压,让电机持续工作直至稳定,然后测量风扇、电源线、内部线、电机绕组等处温升情况,各部分不可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电机堵转测试是堵住电机,在额定电压下让电机持续发热,考核温度保险装置是否起作用,在保护装置不作用的情况下,电机绕组温升情况如果符合标准要求,视为合格,然后进行砜性试验;耐久性试验,是对于有摇头装置的风扇,进行10万次风扇旋转摇头的砜性试验。

再如,对咖啡壶的安全检测包括溢水测试、温升测试和非正常测试。温升测试是在额定功能基础上,按标准规定的比例增加输入功率,让发热管持续发热直至稳定,测量手柄、壶身、电源线、内部线、测试角度等处温升情况,各部位不可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非正常测试是人为短路温控器,在额定功率基础上,按标准规定的比例增加输入功率,让发热管持续发热,考核温度保险装置是否起作用,在保护装置不作用的情况下,温升情况如符合标准要求,视为合格。测试合格后,进行耐压试验。

(二)在节能方面的规定

为了便于消费者了解家用电器产品的耗电情况,帮助消费者节约能源,确保欧洲能源供应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自2003年起,欧盟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电炉和空调设备,其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上加贴标示能源消耗数量的标签。根据规定,能量标签将家电产品按其能耗划分为7个等级,即从能耗较小的A级到能耗较大的G级,耗电的多少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测定。

早在1994年,欧洲共同体就规定已在电冰箱、冷冻箱和冷藏冷冻箱、干衣机上必须加贴能量标签;1999年1月10日起,能量标签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洗衣机;1999年二季度至2000年一季度,能量标签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洗衣/干衣机和洗碗机。此次已是欧盟第三次扩大家电产品能量标签使用的范围。

根据欧盟要求,以后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上述各种家用电器,包括在欧盟以外国家制造的产品,都必须加贴这种能量标签。

根据发展趋势,家电产品能量标签的内容越来越详细,如目前在洗衣机上所贴的能量标签比以前在其他家电产品上能量标签标示的有关数据要详细得多,它不仅标出了一般耗电、耗水的情况,而且涉及到洗衣和脱水功能的高低。

(三)《用能产品生态设计》(EUP)

欧盟在2003年8月提出关于建立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法规。2005年8月1日,经欧洲议会理事会通过,“欧洲议会理事会关于建立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及修改欧洲理事会92/94/EEC号指令”,即《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EUP指令)正式生效。在指令生效后的两年内,也就是在2007年8月1日之前,转化成各成员国法令,即由各成员国根据这个框架指令制定对关联产品的具体要求后,在各成员国全面实施。据说,欧盟之所以在这时实施EUP,是为了向《整合产品政策》(IPP)方向加速运行和改善使用能源产品的环保实绩。EUP代表了欧盟整合产品政策的突破,IPP从政策走向了实际。EUP的目标是提供一个统一的生态设计规则,并确保各成员国的不同规定不会成为欧盟内贸易的障碍。

EUP指令首次将生命周期理念引入产品设计环节,旨在从源头入手,在产品设计、制造、使用、后处理这一整个周期内,对产品在每个环节提出环保要求,全方位监控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EUP指令所涵盖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原则上包括所有投放市场的用能产品,生成、转换及计量这些能源的产品;以及用于装入用能产品中、并在市场上作为独立部件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部件。

EUP指令要求在设计新产品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通用性、安全性、包装、成本、标准、认证等常规的因素,同时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并且要通过符合性规定,取得CE标志,才能投放到欧洲市场。

如前所述,EUP指令在2007年8月11日转化为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之前,还是一个框架性的指令,没有产品清单。某些具体的产品是否是EUP指令范围,依赖于豁免清单和逐步推出的具体产品实施细则。起先有新建的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热水锅炉、荧光灯稳流器和机顶盒等产品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

2008年年底以来,欧盟连续出台了4项该框架指令下的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7日,欧盟发布了《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32/EC关于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闭模式下电力消耗的生态设计要求的第(EC)No1275/2008号委员会法规》,规定了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在待机和关闭模式下的最大耗电量。

2009年3月18日,欧盟发布了《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32/EC关于非定向家用电灯生态设计要求的的委员会法规》以及《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32/EC关于无整体式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放电灯以及能够操作上述灯泡的镇流器和灯具生态设计要求,并废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0/55/EC的委员会法规》,对上述产品的最低能效要求做出规定。

2009年4月6日,欧盟发布了《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32/EC关于外部供电装置无载荷条件下耗电量和平均活动功率生态设计要求的委员会法规》,规定了外部供电装置无载荷条件下耗电量和平均活动功率的强制性要求。

上述实施细则对相关产品的能耗要求规定了较高的标准。根据Eup框架指令,不符合各项实施细则最低要求的产品不允许在欧盟市场销售。

二、关于电磁兼容方面的规定

为了使各成员国对可能受到电器和电子仪器产生的电磁干扰而减损其功能的无线电讯及其装置、设备或系统提供充分保护,以抵抗电磁干扰造成的功能减损,欧盟的前身欧共体理事会于1989年5月3日颁布了《关于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89/336/EEC)。后来,在1992年和1993年两次对该指令转换为本国法律,并予以执行。

指令规定对容易产生电磁干扰的仪器设备构造,应符合如下要求:

1.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和长途电讯设备,以及其他仪器设备按规定用途正常运行的允许水平;

2.仪器设备对电磁干扰具有足够的内在的抗扰水平,使其能按预定条件正常运行。

主要的保护要求是:仪器设备产生的最大电磁干扰不得妨碍下列仪器设备的使用。

(1)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

(2)工业制造设备;

(3)移动式无线电设备。

三、关于电气电子设备对环境影响方面的规定

2003年2月13日,欧盟公布了《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2002/95/EC)》(RoHS)和《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2002/96/EC)》(WEEE),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WEEE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WEEE)将交流电不超过100V,支流电不超过1500V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分为10类:(1)大型家用电器,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2)小型家用电器,如吸尘器、熨斗、钟表等;(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字机等;(4)用户设备,如电视机等;(5)照明设备,如荧光灯等;(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如视频游戏机、带电气、电子配件的运动器材等;(8)医用设备,如放射治疗仪、体外诊断设备等;(9)监视和控制装置,如烟雾报警器等;(10)自动售货机等。

《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要求,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废弃电器、电子设备与普遍市政垃圾实行分开收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并对处理程序和方法提出了技术要求;由生产商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保证“生产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实现大型家用电器的回收率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80%以上,配件、材料的在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的75%以上;小型家用电器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70%以上,配件和材料的在回收再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50%以上。“生产商”包括:以自己的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器者、定牌生产并销售者以及专业从事从成员国进口或向成员国出口电子电器设备者。

对于收集、处理及回收这些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资金,指令规定实施“生产商负责制”。生产商在将一项产品投放市场时要提供财务保证,以确保产品报废回收的处理费用由该生产商承担。生产商必须在该指令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30个月内),在其销售的产品上对其销售时间和生产商进行标注,以确认未来回收的责任。对于“历史垃圾”,即该指令生效之日前一定时间(30个月)已经售出的产品所产生的废物,将按照一定方式,由生产商按照当时其产品在欧盟市场所占比率进行分担。

2008年12月3日,欧盟发布了WEEE指令的修订提案。其主要内容有:协调生产商的注册和报告义务,各成员国的注册机构可以互相协作;依据成员国对电子电气设备的消耗情况制定有区别的回收目标,标准为成员国过去两年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平均重量的65%;规定设备的回收利用包括设备的整体再使用,设备回收利用率标准将提高5%。

(二)RoHS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适用于上述WEEE指令所管辖的10类产品中除了第8类(医用设备,如放射治疗仪、体外诊断设备等)和第9类(监视和控制装置,如烟雾报警器等)以外的设备。欧盟要求成员国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新电气、电子设备不得包含铅、汞、镉、六价铬、用作阻燃剂的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基醚(PBDE)六种有害物质。

RoHS禁止使用这些物质的原因是,它们有可能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而不是在使用电气电子产品的过程中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欧盟可以在废弃电气电子产品的处理过程中采取措施来防止被禁止物质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但是,欧盟没有试图采取这样的类似措施。因此,该指令被认为违反了CATT第20条有关例外的规定而遭到质疑。

2008年12月3日,欧盟同时发布了RoHS指令修订提案。其主要内容有:澄清了指令的范围和定义;引入产品的CE标志以及EC合格声明;分阶段将医疗器械、控制和监控仪器纳入到RoHS指令的范畴;对几种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物质依据REACH法规进行评估以考察将来是否纳入限制物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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