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再生资源退税资格的场地要件设置

2010-11-04 01:48林锐
浙江经济 2010年21期
关键词:废旧物资要件发票

文/林锐

刍议再生资源退税资格的场地要件设置

文/林锐

国家设置再生资源退税资格的场地要件,其实质是要保证废旧物资物流的真实,促进回收企业规范运营

为规范税制,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2008年12月,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政策做出重大调整,规定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缴纳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是相关企业办理退税的4个条件之一。设置场地要件旨在促进回收企业规范运营,保证废旧物资物流的真实。实务中出现了一种被称为“直购直销”的新的经营模式,采取这种模式的企业回收的废旧物资不经自有场地整理、加工,而是直接运抵利废企业。针对这一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如何把握好场地要件的实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实问题。

“直购直销”运营模式

2009年末,浙江省再生资源行业从业人员达60万人,全年退税金额为24.85亿元,占全国退税总额的10%。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省,浙江省再生资源企业的经营模式创新走在全国的前列。为降低仓储、运输成本,解决废旧物资适销对路的问题,“直购直销”经营模式应运而生并被回收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

“直购直销”模式业务流程大体如下:假设A为投售人,B为回收企业,C为利废企业。A将废旧物质运抵B的场地后,C与A直接洽谈价格。之后,A原车将废旧物资送到C的仓库。C先过大磅,B依据大磅过磅单开具出库单、增值税发票,据此结算货款。C再给A1、A2……(指不同的投售人)过小磅,B依据小磅过磅单开具入库单、收购发票,据此支付收购款。在这种模式下,投售人和利废企业通过回收企业这一中介,谈价格、交物流,办结算。废旧物资的仓储、整理和加工都不需经过回收企业的场地。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事实是,再生资源行业中市场协同运作已经大大细化,仅废纸一个门类就细分为报纸、铜版纸等10多个品种,形成不同的市场价格。投售人只有先行完成废旧物资的分类、整理和加工,才能向回收企业卖出“好价钱”。整理加工环节实际已经前置给了投售人。可见,“直购直销”模式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物流的真实性

“直购直销”模式下物流是否真实?笔者试从虚假发票的供给、需求以及资金流匹配3个维度进行评估。

从供给角度看,在原免税政策下,回收企业虚开专用发票的经济成本为0。在先征后退政策下(以2009年70%的退税比例测算),回收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担为5.1%;城建税等流转税从属税费负担约为1.06%,即使不考虑退税审批期间产生的利息,回收企业开票的经济成本也为票面金额的6.16%。先征后退政策增加了回收企业的开票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回收企业虚开发票的动机。

从需求角度看,目前国税机关通过设置利废企业税负率、废料耗用率等指标进一步加强对利废企业增值税的管理力度。税务机关一旦在日常监控中发现某户利废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较多,当期税负率低于设定值,就会安排纳税评估。加强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利废企业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

从资金流匹配角度看,在“直购直销”模式下,利废企业根据生产的需求向投售人进货,回收企业在废旧物资流转中仅是中介,其开票涉及的资金流与传统经营模式一样,须和利废企业以及投售人两头结算。资金流的匹配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废旧物资物流的真实。

笔者认为,“直购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并不与废旧物资物流真实性直接相关。在先征后退政策框架下,包括“直购直销”企业在内的回收企业物流真实性较免税政策时有了更大的保障。

特例分析

实务中,按废旧物资销售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将“直购直销”回收企业分为有特定销售对象的“一对一”企业和无特定销售对象的“一对多”企业两类。其中“一对一”回收企业通常是利废企业采购部门的公司化,具有与利废企业利益一体化的特征。这是“直购直销”模式的一个特例。

“一对一”回收企业是否具有真实的物流呢?需从发票开具、购销交割手续以及资金结算3个环节进行考量。首先,回收企业通常是向自然人收购废旧物资的,因此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回收企业自己开具的。其次,在“直购直销”模式下,货物称重由利废企业完成,因此过磅单等物流单据通常是从利废企业取得的。第三,“一对一”回收企业通常是由利废企业兴办的,因此其与利废企业的资金结算从实质上讲是集团“内部”往来。由此可见,“一对一”回收企业证明物流真实的3个环节均在集团公司内部完成。一旦有虚开发票非法牟利的动机,就可能会出现不真实的物流。实务中,曾发现个别“一对一”回收企业受母公司操控,虚开收购发票,将货款支付给没有业务往来的关联单位和个人,并虚构与母公司间的销售业务,骗取退税资金的案例。因此,笔者认为,“一对一”回收企业作为特例,其回收、销售废旧物资的真实性需引起关注。

实务中应切实把握好政策实质

国家设置再生资源退税资格的场地要件,其实质是要保证废旧物资物流的真实,促进回收企业规范运营。“直购直销”模式的出现作为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财政、税务、经贸等各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基于“直购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与废旧物资物流是否真实并不直接相关;“一对一”回收企业作为特例,可能存在退税风险的基本判断,笔者认为,各有关部门一方面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为具有真实物流的“直购直销”回收企业办理退税,将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应当形成部门间监管合力,重点关注“一对一”回收企业物流的真实性,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督促企业做到账实相符,规范经营,防止骗取退税资金,偷逃国家税收的情况发生。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图/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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