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审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0-11-18 17:44郑艳许志刚
商业经济 2015年1期
关键词:对策研究商业银行存在问题

郑艳 许志刚

[摘 要] 目前,小到民间借贷,中到银行贷款,大到国家之间的信贷合作,贷款的审查审批都发挥了重要的风险防控作用。现阶段,商业银行在审查审批体制上存在人员配置与审批体制不协调、审批制度不完善、审批流程上与业务实际发展需求不匹配的问题。有效遏制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审批环节上的风险,在人力资源方面,加强岗位资格认证制度的贯彻,注重员工岗位培训总量和提升培训质量,提供合理的职级晋升渠道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审批制度上,要细化审批制度条款,充分调研,发布审批落实条件框架建议书,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在流程化管理方面,科学评估、简化操作流程,建立责权对等的管理机制,执行严格的责任问责制。

[关键词] 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一、商业贷款审查审批体制现状

(一)国外商业银行审查审批体制现状

从国外商业银行审查审批体制模式发展的情况比较看,美国和欧洲最具代表性。美国金融业和欧洲银行在国际金融领域具有主导地位,其发展进程代表世界金融业变化的潮流和发展趋势。从目前来看,这两个地区的贷款审查审批体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在信贷审查、审批环节,建立了快捷、高效的授权、审批决策制度

美国商业银行对个人授权和对信贷组织授权有机结合。信贷管理委员会作为信贷审批的高级主体,该委员会不是常设办公机构,贷款权力以单独投票或集体决策方式由几名高级银行职员拥有。业务系统的负责人几乎没有审批权,但某些较高级别的业务主管也会被授予小额贷审批权,以适应实际需要。审查和审批信贷申请的程序是简明的、高度集中且易于控制的。银行开发了电子审批系统,统一规范了申报书的内容。分行授权以上额度授信业务的申报材料,通过银行内部网络传至总行,利用电子审批系统完成审批工作,完全实现“无纸”化操作。

2.建立了审贷分离的信贷管理组织结构

美国商业银行,都采取“大总行、小分行”结构。“大总行”通过“大部门”来体现,部门内汇聚了主要的业务专门人,分工细,专业性强。另外,美国商业银行还常根据业务走向、客户分布、地域特征等,在总行与分行之间设立地区总部,这些地区总部具有比较大的信贷审批权。这使得美国银行的信贷审批权比较集中。欧洲银行也实行严格的审贷分离制度,但在遵守审贷分离的原则下,银行结合自身管理业务和客户等级的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不同的是,除极少数管理先进、信息发达的银行采用纯粹个人决策外,多数银行采取集体评审决策,或基于集体评审的个人决策机制。

(二)国内商业银行审批体制现状

在审查审批体制改革方面,我国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渐摸索和实践审查审批体制,基本呈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建立了审贷分离、不同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普遍明确划分了各环节、各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前、中、后台也实现了职能的分离。

其次,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并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从组织结构来看,实行的是直线职能式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授权,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上下级行之间构成委托代理链。通过总行一体化管理和条线管理,提高总行对授信风险的总控能力。

再次,建立了贷款专职审批人会议审批制度、专家审批制度、信贷经营与审批责任认定制度。建立了严格的问责机制,依据其对每笔业务提出的明确书面意见对信贷调查、审查和审批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以强化风险把控理念。

二、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审批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在审查审批体制上基本比较完善,但在审批的具体操作上都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员配置与审批体制不协调

1.岗位设置不合理

人员岗位设置避重就轻,“轻审查、重审批”。审查岗作为审批的第一道关口,起到把门人的作用。审查岗接触第一手资料,在风险识别和风险测量上最具有发言权。而在实际中,审查岗审查权力往往被审批权力人占据,致使审查职责含有例行公事的意味,并不能发挥实际作用。同时商业银行审批体制人员设置中还存在一人多岗,这种设置埋下较大的操作风险隐患,成为内部管控上较大的风险控制缺口;一岗多人的岗位设置也会发生人浮于事的状况,更会造成业务处理速度缓慢,责任难以划分的困境。

2.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

审查审批人员必须要站在一定的风险认识高度上把握贷款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金融理论、实践基础、个人道德品行等多方面的素质才能胜任。而在实际中,商业银行审查审批人员岗位竞聘和上岗考核机制不健全,人员聘用随意性大,造成审查审批人员学历层次、理论水平、操作能力、实践经验等多方面的缺失,而真正胜任的人才又选拔不上来,从而出现鸠占鹊巢的局面。不仅阻碍专业审查审批团队的建设,还成为商业银行整体贷款业务发展的绊脚石。

3.人员稳定性差

审查审批岗位人员直接任命、直接上岗,脱离业务实际,缺乏实践经验,对业务理解能力和风险把控上比较薄弱。人员安排上没有长远的战略考虑,调动性大,流动性强,造成业务审查审批纸上谈兵,抓不到银行贷款实际风险点。

(二)审批制度不完善

1.审批要点精细化程度低

商业银行的审批制度中都包括审查审批要点,但是多数都仅限于对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审批的概述,并没有科学、系统的操作标准,审查审批要点细节条文以及可参考的案例少之又少,这使得审查审批人员只能凭借自身的经验自由裁量,造成审查审批过程中自由性大,风险把控盲目,抓不到重点。

2.审批落实框架缺失

没有合理的审批落实框架建议,导致审批人员落实条件不具体、清晰度差。设定不充分、不合理,主观随意性强。在后期执行落实过程中难以判定,导致落实不了,业务发展不下去。同时也可能造成业务部门为了发展业绩,而在申报材料中有意的隐瞒风险或者在后期的条件落实上打折扣甚至是不执行。也有可能逼迫审批人员更改落实条件,使贷款审批沦为为了发放贷款而审批的奴隶。endprint

3.审批后监督落实内控不到位

业务部门与审批部门沟通不畅,没有有效的回访跟踪机制。审批部门只负责下发审批,不管理是否落实,出了问题,推卸责任到业务部门不落实。业务部门是否落实条件或者变更条件不得而知。同时,银行贷款出现问题,内控审计部门对贷款落实不到位或者擅自变更审批条件的风险管理人员,没有严厉的责任问责制,更何谈处罚。

(三)审批流程上与业务实际发展需求不匹配

1.审批层级多、效率低

贷审分离的制度在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体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实际审查审批中,高度集中的层级式审批,设置了多层级的审查和审批,审批人多、审批条件多,造成了业务在流程上循环往复,效率低,业务质量也不见得有所提升。

2.责、权、利不匹配

在实际审查审批中,牵头审批人一家独大的现象严重,影响其他审批人的真实判定,风险把控难以实现。同时由于审批中牵涉的人较多,往往在最后落实审批责任时,都有责任又都无责任,无法进行有效的问责,审查审批“大锅饭”的责任问题严重。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审批团队都以参与就分得绩效奖励为准,没有与风险承担责任相匹配,绩效激励程度较低,作用未凸显出来。

三、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审批完善对策

(一)人力资源方面

1.加强岗位资格认证制度的贯彻

设置审查审批岗位上岗考试的资格认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选拔合格、合适的专业人才加入到审批团队,确保人员专业素质水平,在人员准入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避免人事寻租行为,使得选拔人员更加公平、公正,使审查审批人员不至于“鱼龙混杂”。再者深入贯彻岗位资格认证制度能够激发员工主动学习、自主学习的动力,对提高自己能力素质有一定的帮助。

2.注重员工岗位培训总量和提升培训质量

虽然各商业银行人员在岗培训上都有一定的安排,但是要更注重培训的数量与业务发展阶段和业务变化程度是否匹配;重视岗位培训结果的测评和后期效果的检验评价,才能使培训达到提升审批团队整体专业水平的目的,不至于为了应付人力部门的检查,使培训成为装样子的“衣服架子”,成为形式主义的利用工具。

3.提供合理的职级晋升渠道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是大多数员工的职业追求,因此为有能力、表现突出的审批团队人员提供合理的晋升渠道,有利于员工坚守岗位的稳定性,对员工岗位归属感的培养能够激励他们不断的完善自我、提升自我、展现自我。

(二)审批制度建设方面

1.细化审批制度条款,增加先验或者例子。细化条款要包括审查的关键要素,注重授信的合法性、政策的有效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方面的细致制度要求。

2.结合实践,充分调研、整理和评估,发布审批落实条件框架建议书。使审批人员落实条件有理可依、有章可循。框架建议书应该包括针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担保情况、信用情况以及社会声誉等多方面信息的落实条件建议。使该建议书成为审批条件落实的决策参照或依据。

3.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将贷款条件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业绩考核指标。加强审计部门的内控管理工作,促进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的发挥,将审批条件落实监督作为日常贷后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同时将该考核机制纳入的绩效考核体系中,作为重要的绩效参考指标来执行。

(三)流程化管理方面

1.科学评估、简化操作流程

对贷款审批的层次进行科学的风险控制评估后,剔除掉阻碍业务发展的层级。按照三一原则,秉承“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的总体要求,简化审批流程。适当针对业务的特点,参考额度、期限、风险收益与评价等指标,引入独立审批人机制,不能一刀切式的只执行贷审会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

2.建立责权对等的管理机制,执行严格的责任问责制

明确审批人的角色定位,赋予其权力的同时,告知其责任。制定清晰的权力岗位说明书,划分各审批人的权力边界,防止权力滥用或者权力不用的情况发生。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相应的惩罚机制中,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认定和惩罚制度。同时按照审批人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给予绩效奖励。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参 考 文 献]

[1]杨羽,张国康,戴娇娇.我国商业银行授信审批制度的完善[J].商业会计,2011(27)

[2]孔雷.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一般授信担保业务审查审批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3)

[3]姚永平.中小城市商业银行独立审批人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方向[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5)

[4]司浩婷.商业银行审贷体制研究[J].商情,2012(20)

[责任编辑:刘玉梅]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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