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政府责任

2010-12-27 15:40
理论导刊 2010年12期
关键词:群体性舆情网民

张 莉

(郑州轻工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郑州450002)

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政府责任

张 莉

(郑州轻工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郑州450002)

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发生。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政府如何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及时监测、有效引导,并从这一新的渠道中听取民音、体察民情、关注民生、汲纳民智是政府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

网络;群体性事件;政府责任

近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新问题,如“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官太太团出国事件”、“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躲猫猫事件”、“史上最牛的中部地区处级官员别墅群”、“史上最牛的官员语录”、“史上最牛公章”等,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民意潮流,在网络上,一个普通人就可能做到“一呼百万应”。因此,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不断发展的新情况,如何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有效引导,及时和群众进行对话,从这一新渠道中听取民音、体察民情、关注民生、汲纳民智,将考验一个政府的执政方向和能力,是政府躲不开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与特征

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在我国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出现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曾把群众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示威等行为称之为“群众性闹事”。20世纪80年代称为“治安事件”。从90年代初开始,这类行为被称为“突发事件”。90年代中期以来,公安机关称其为“紧急治安事件”。近年来我国官方和许多报刊杂志发表的文章称之为“群体性事件”。对于群体性事件,西方社会学著作一般称其为“集合行为”。戴维·波普诺在《社会学》一书中指出,“集合行为”是指在相对自发、不可预料、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的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1]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原因而引起的,有众多人参加的,并且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重大社会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发生。要理解网络群体性事件,首先要理解“网络群体”。有学者指出,“‘群体’概念强调它与‘个体’的对应以及个体的某种集合的心理性质,网上的群体是指一种心理群体。在网上群体形成之前,这种心理群体往往必须依附于地域或社会群体而存在,有了网络,心理群体有条件以虚拟的形式分化出来,相对独立地存在于网上。”[2]从群体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网络群体与现实的群体既有同质的心理,但匿名的“虚拟世界”更为网络群体带来了不同于现实群体的心理特征。美国法哲学家桑斯坦(Cass Sunstein)在其《网络共和国》一书中指出了网络中的群体极化现象:“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3]一些网络群体暴力事件就是源于这一群体极化的心理基础。网络群体性事件内涵复杂,目的各异,有的属于反文化行为;有的属于社会学失范行为;有的则是公民表达自身权利的行为;还有一些是犯罪行为。基于网络群体的心理、行为特征,我们可以给网络群体性事件做出适当的定义,即是指某些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传播某一方面信息,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或发表评论,以达到轰动效应或实现某一诉求。[4]

2.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多发性、预谋性、变异性等特征,同时,由于其发生平台——互联网的特性,网络群体性事件还具有独有特性:

(1)广域性。网络连通世界各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也遍及世界各处。参与者不分地域、地位甚至国籍,“网中人”直接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时依靠语、影、音等信息交流,而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而是一种可以共享的社会资源。(2)突发性。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一方面,当一个事件发生时,网民可以立即在网络中进行意见表达,网民个体意见可以迅速地汇聚起来形成公共意见;另一方面,各种渠道的意见可以迅速地进行互动,网上与网下相互影响,从而迅速形成强大的意见声势。(3)主体多元性。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阶层的多样化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之一,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又与某个群体或集团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也呈多元化的趋势。从目前情况看,参与者既有无业人员、公司职员、大中专学生,也有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但以青年人居多。(4)事件影响扩散性。由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往往以弱势群体的角色出现在网络上,易于获取同情和支持,借助互联网具有覆盖广、传播快、更新及时的特点,一旦形成网络热点,各种舆论就会交织在一起,极易扩散,排山倒海而来。一些善意或非善意的言论还能“脱颖而出”,达到“一呼百应”的效果。(5)网民身份不定性。现实人与网中人是“一对一”或“一对多”关系,寿命可能几分钟、几年或永远;在线方面可能是上线、隐身、暂离或离线;时空上可能同一时段生存在相隔万里的空间;性别、年龄、头像等形象方面也随时会变,认定一个网中人的存留十分困难。(6)“意见领袖”引导性。意见领袖是指在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者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他们往往能凭借自身的帖子来影响众多网民的意见,并促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最终形成。意见领袖包括以下两个来源;首先,是各个论坛的版主。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新闻网站都设有讨论区,讨论区下面还设有分类版区,主持论坛的“版主”便扮演着意见领袖的角色。其次,是来自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和学术权威。时事评论、价值评判,由他们提出后,再传递给大众。因为其权威性和专业性,网民易受其观点的影响。(7)信息交流非理性。网民由于匿名身份,不需要为自己在网络上的非理性行为承担任何责任,风险趋近于零,因此更倾向于以道德的名义参与事件的发展。表现在网络中就是发帖者肆无忌惮地发表自己的言论,任何意见基本上均可随时公开,那些过激的、甚至带有人身攻击色彩的言论也很少受到众人指责,即使受到指责也不能造成对现实生活的直接影响。这种状态易产生法不责众的罪责扩散心理,在这种心理作用下,一个人往往会干出他在独处情境中不敢做的危害社会与他人的事情。(8)事件类别多样性。主要包括网络审判、人肉搜索、网络恶搞、网络流言及网络集会等。网络审判是最常见的一种网络群体性事件,其特点是:超出理性讨论的边界,直接使用非理性的语言为目标定罪。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人工察访与群体讨论为基础的在线调查。网络恶搞大致可以分为具有纯娱乐意味的拟仿、具有批判精神的文化批评、具有创造意味的作秀、具有恶意侵害目的或效果的非法行为等四类,但总体看来,“网络恶搞”都带有一种狂欢性质,抱有颠覆等级的文化动因。网络流言是通过BBS、博客、论坛、电子邮件、手机等新媒体,传播未经证实或无充分根据的信息活动及其内容。网络集会一般是指围绕特定现实主题、以意见的强化与汇聚为特征的、具有一定组织性和现实影响力的网民聚集。

二、政府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误区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日益明显的特征,客观上决定各级政府和官员不能再沿用惯性思维去化解危机。但令人忧虑的是,当前一些官员对此仍认识不清,面对网上舆情危机,常常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结果把自己摆到了民意的对立面,事件越处理越被动。

1.简单一堵了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围观”的时代已经到来。政府部门在做什么,有群众盯着,有网民望着,靠蒙、堵或强硬措施,都将在无数眼光的关注下自动失效。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提高舆论沟通技巧和危机处理水平,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然而,在一些地方,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官员们首先想到的是向公众封锁消息、堵塞言论。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信息传播手段多样化、传播对象大众化的情况下,信息不可能被封锁,小道消息、社会流言反而占据了信息传播的主渠道。并且一堵了之的做法反而会使网络中各种谣言和传言泛滥,导致群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以实际行动参与到支持受害者的集体行动中去,使本来可控的群体性事件短时间内迅速恶化或失控。典型的是2009年6月17日至21日发生的湖北石首事件,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特别是“黄金24小时”内,现场没有出现官员与群众对话回答其疑问,发布权威消息安抚群众情绪,保证政府会依法办事。而是忙于强行断网、封锁消息——丧失了官方的公信力,给小道消息提供了传播的土壤;忙于给现场断电——对抗式的处置技术推动了群众的进一步对抗;忙于抢夺尸体——这让群众产生了官方要毁灭证据以掩埋事实真相的恐惧,加深了对抗情绪;忙于调动大批武警——在当时特殊的情况下致使群众短暂地流失了对国家力量的认同;而武警同志的喊话中强调“不要被人利用”等——低估了群众的智商,无视于他们对“真相”的判断和要求,蔑视他们参与“围观”的动机,才出现男女老幼齐上阵,砖头石块齐飞的混乱局面。显然,石首政府的这种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能力和处置技术是不合格的。

2.错失处置时机。在危机公关和议题管理上,最好是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做出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引导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舆论。在这里,我们把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舆论引导策略,概括为“四讲”:一是尽早讲。政府要尽快抢占信息发布制高点,第一时间捕捉信息,第一时间站出来说话,既要上网看又要上网说,“看”是为了掌握情况,“说”是为了澄清事实;二是持续讲,即向公众不断披露事件进展情况,消除公众的疑问和困惑;三是准确讲。发布信息要全面真实,争取公众的认可,而绝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四是反复讲。政府要采取各种方式对公众进行答疑解惑,而决不能“躲”、“堵”、“拖”。但目前政府多是在事件成为网络舆情热点之后才“千呼万唤始出来”,错过了改变舆情意见流向和正负态势的良好时机,往往造成网民的情绪淤积,加深官民之间的隔阂,让官民无形中形成对立。如天价烟事件11天后干预,躲猫猫事件7天后干预,北京站售票事件4天后干预,石首事件市政府超过20个小时的话语“缺失”,都在不同程度上让流言通过网络加速了事态的恶化,进而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3.重处置轻引导。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网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双向交互,受众可以随时发表观点和看法。这就要求党政干部调整心态,研究熟悉网络,善于运用网络,学会用网民能够接受的语言和方式与网民平等交流沟通,及时回复网民的疑问和诉求,对反映的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行处理。只要善待善引,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将为实现公众有序政治参与、政府汲取民间智慧提供一个重要平台,成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建设性力量。但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看来,网络舆情是千里之外的事,作为一级地方官员,只要把自己辖区内发生的事件处置好就行了。殊不知,在无孔不入的网络面前,这样的想法未免太幼稚、太简单。2008年1月,湖北省天门市发生城管殴人致死事件。尽管当地政府当晚就组织调查并进行处理,但事过几天才公布事件真相,致使不实传言通过网络炒作演变成社会舆论,引发上千人游行。

4.仓促发布结论。在互联网、移动通信支撑的社会多元表达平台上,政府发声和舆论引导需要比过去更高更强的能力。如果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妄言,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则既不能缓和事态、化解矛盾,也不符合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精神。因此,重视网上舆情需要政府持一种更严谨的态度,既不能失语又不能妄言,既需要快速又需要谨慎。如果政府为应付而应对,在真相没有调查清楚前,就急于发布结论,转移舆论焦点,非但不利于舆情引导,还会引起群众更多的质疑和不满,进而成为网上舆论攻击的对象。2009年6月29日,黑龙江省铁力市呼兰河大桥发生垮塌致4人死亡。当地政府为平息事态仓促结论:“可能是一辆载重车严重超载,首先把桥梁压塌了。”然而一个多月后,专家组经过反复调查一致认为:导致桥梁垮塌的直接原因是3号墩基底局部被水冲刷脱空,承载力不足,基础沉降和位移,而不是什么车辆严重超载。前后信息的两相对比,致使舆论为之哗然,网民纷纷质疑政府的诚意和态度,政府的公信力也因此受到极大的伤害。

三、政府妥善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途径和策略

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监控和引导。

1.搭建与网民良性互动的网络平台,抢占网络舆情主动权。所谓网络舆情,是指民众以网络为平台,借助网络论坛、网络聊天、博客、维客、电子邮件及网络新闻组等网络工具,围绕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发布信息,所表达出来的社会政治态度。网络舆情作为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在本质上始终贯穿了民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不断变动的相互利益关系,是一种以民众和国家管理者之间对立与依存的利益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政治态度。而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反映舆情的窗口,体现出舆情主客体之间关系呈现“问题状态”,是舆情状况的非正常表露或极端的外化形式。网络作为公共交流平台,汇集了很多民间智慧。在网上,可以听到最基层的声音,了解最真实的情况。网民所议所提虽是个人意见,但来源于生活,出自于社会,代表着一个群体,不管是粗言、苦药,还是牢骚、怪话,只要领导干部带着感情、带着负责任的态度,去其糟粕、取其精华,都能为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掌握舆情应该逐步成为政府官员的必修课。可以说这是一种运用网络的智慧和能力,是实现政府与百姓互动的重要形式。具体而言,一是政府要实现网上办公;二是政府要积极主动回答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三是政府要将网络作为平台,开门纳谏;四是建立平等交互、以“疏”为主的舆情疏导机制。

2.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畅通网民诉求渠道。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是参与人数多,信息传递量大,消息传播速度快。在所涉及的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讨论的网民并不是事件亲历者,但对事件表示出了高度关切,他们从不同途径获取信息后,很快通过网络传递出去,使得事件的参与人数滚雪球般增加,信息量快速膨胀,最后形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针对这一特点,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及化解过程中,有关方面必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一是通过开设一些“网上热线”或网络互动活动,利用视频、音频、聊天系统等与网民交流,尽可能早地对网民的意见和诉求做出回应,在双方之间搭建起信息沟通的桥梁。二是可以在网络上为网民设立一个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网民诉求渠道,即“矛盾安全阀”。一定要避免出现“越是强调稳定,越生怕群众‘闹事’,越怕听到群众‘吵声’,群众不满情绪越强烈”的恶性循环。三是通过建立一种社会讨论决策模式,广泛征集公民、社会团体、网络群体的建议,请专家评议,组织对话会、听证会、民意测验等方式,加强政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同时一些具体政策上应不断地放权于地方、社会,政府可以适当地将一些政策的信息收集和政策建议委托给相关领域的网络群体,充分发挥网络群体政策参与的优势,最后由政府对政策进行把关。这样既保证了政策的民主化,同时也没有偏离科学化的轨道,也使得网络舆论真正成为政府倾听民声、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群体性事件信息已在网络媒体和其他大众传媒广泛传播的情况下,党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事态的真相,用统一的、强大的口径把握舆论导向,使民众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事实,以减少民众的猜疑和恐慌,进而减少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

3.快速应对焦点问题,做好事件处置工作。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党政机关已不再拥有信息的优先发布权和控制权。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封锁信息或者反应滞后,往往会失去制造舆论的先机,导致舆论引导中的被动。党政机关应根据群体性事件网络信息传播情况,第一时间掌握网民所关注的事件焦点是什么,及时发布客观、公正、翔实的权威信息,戳穿政治流言,控制和引导舆论走向,快速、果敢地做好事件处置工作。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迅速。必须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做出处理,对是非分明的事件刀下见菜,使责任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处置。二是公正。网络不同于现实的重要特点是不允许遮掩问题,也从不给强权留情面,凡热炒起来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涉事各方的个人信息、背景等已经无一例外地被搜索“晾晒”出来,所以有关方面对事件的处理必须客观、公正。三是透明。网络是一个信息高度透明的场所,凡已在网络上热议的群体性事件,事件的前因后果大多被详细公布,是是非非基本清楚,人肉搜索的触角也无所不在,故对事件处理时各种信息必须透明清晰,不能语焉不详,否则只能引发更多的猜测,制造更多的民间版本,使事件变得更为复杂。

4.构建利益整合机制,从根本上防范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生。利益问题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利益结构也在不断调整,而利益结构的调整显然会使得一些集团或群体获得利益,同时也会使得另一些集团损失利益。由于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也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标准,当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而被强行剥夺时,他们的不满和对抗情绪就可能会依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要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就必须构建利益整合机制,在全社会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利益协调,形成相对稳定而合理的利益格局。利益整合机制就是协调不同利益之间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之成为一个统一的、具有明确一致利益追求的整体。利益整合机制包括很多具体的制度和机制,这些制度和机制共同构成了利益整合机制的基础。利益整合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具体制度和机制建设的状况。当前,构建利益整合机制重点要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利益获取、利益分配及利益补偿等具体机制。只有构建好这些利益整合机制,才能使社会资源真正得到合理配置,也才能从根本上尽可能减少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生。[5]

5.加强队伍建设,引导网络舆情的发展。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由于绝大多数网民都是匿名注册,可以随意发表自己的观点,加之“一呼百应”的啸聚效果,使得网络的控制具有相当难度。面对这种状况,政府可从队伍建设着手,主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首先,有关部门可以成立一支专、兼职的网络工作队伍,对网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及时跟帖、回复,在第一时间把客观的、真实的信息发出去,澄清事实真相并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及时纠正错误、虚假的网络信息,通过客观及时的信息发布对网络舆情做出适当引导,防止事态复杂化、扩大化。同时,要对这支专、兼职的网络工作队伍加强培训,进一步增强情报意识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趋势的分析能力,科学地做出前瞻性、预测性的研判。其次,有关方面可以在一些大的网站和知名度较高的论坛设立网络监测员,随时了解网民意见,掌握网络动态,一旦发现不良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就迅速反应,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涉事的相关部门,提醒其提前预警,采取应对措施。

6.制定与完善涉及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立法是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网络情绪型负面舆论的有效保障。国外的做法给了我们很好启示,美国参议院于1995年6月通过了《传播净化法案》。新加坡政府则规定,新加坡的3家ISP(网络服务供应商)和拥有网址的政党、宗教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新加坡广播局注册并接受其管理。其管理的内容包括“可能引起对政府痛恨或轻视的内容,或煽动对政府不满的内容,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的内容”等等。在我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网络成为不少个人情绪的发泄口。因此,当前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立法工作,制定与完善涉及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之人和境内外敌对分子利用网络实施渗透活动,将网络言论控制在合法、有序的范围之内。相关网站也应做好自我管理,对博客和版主实行实名注册制,对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的网民进行适当处罚等,以确保网络规范、有序运行。

[1][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李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94.

[2]引自CNKI棍念知识元库,http://define.cnki.net.

[3]揭萍,熊美保.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J].江西社会科学,2007,(9).

[4]杜骏飞.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J].国际新闻界,2009,(7).

[5]杨久华.当前我国网络群体事件发生的模式趋势及其防范策略[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3).

D63

A

1002-7408(2010)12-0053-04

2010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B744)阶段性成果之一;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GH-194)阶段性成果。

张莉(1974-),女,河南商丘人,郑州轻工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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