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生态伦理的理论探索

2010-12-27 15:40蔡维森郭春华
理论导刊 2010年12期
关键词:伦理原则土地

蔡维森,郭春华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5)

对土地生态伦理的理论探索

蔡维森,郭春华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5)

土地生态伦理是对土地问题的伦理思考,是生态伦理学在土地学科的具体应用,它引导人们从生态伦理的角度,重新审视和正确处理人地关系,并为人地系统健康协调发展和土地可持续利用提供理论支持。对我国古代土地生态伦理思想进行简单的梳理,探讨土地生态伦理的基本内容,我们认识到,在利用土地的实践中必须遵循四个原则,即人地协同共生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原则与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土地;生态伦理;伦理原则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在土地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的情况下,由于一些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土地生态系统已遭到严重的破坏,水土流失、土壤污染、土地沙漠化、盐渍化等土地生态安全问题的存在,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主要瓶颈。解决土地生态问题,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充分发挥伦理道德的“软约束”功能。本文通过对我国古代生态伦理思想的梳理,对土地生态伦理进行理论上的考察,从而提出土地生态伦理的一些基本原则。

一、中国古代朴素的土地生态伦理思想

1.尊重土地、因地制宜。春秋时期,人们已经逐渐地认识到了土地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国家发展的重要影响。《易经》中对土地的作用有过较早的论述:“有天地,然后万物生也。”这一时期的五行学说中,对五行之一的“土”(即土地)也赋予了极其重要的地位。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五行对》中指出“五行莫贵于土,土之与四时无所命者”,同时指出“木,五行之始也;水,五行之终也;土,五行之中也,此天地之序也”,强调了土地在五行当中的重要地位。西汉淮南王刘安在《淮南子》中,已经阐明了因地制宜进行农业生产的重要思想,他认为农业生产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如对于不适宜种植五谷的丘陵地带,必须种植竹木;二是要求根据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安排生产,使“水处者渔,山处者木,谷处者牧,陆处者农,地宜共事”。

2.制定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将生态保护视为“王道”,维护生态平衡。《周逸书·文转解》中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非时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被称为中国最早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1]先秦时期,著名的思想家齐国的管仲对生态保护方面的论述相当丰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认识,对中国漫长的农业文明社会对待自然环境问题有着深远的影响。他指出:“陆、阜、陵、井、田、畴均,则民不憾。”[2]提出了对土地合理使用。同时他还指出,国家应当制定法律,严格保护环境资源,做到“禁发有时”。他还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是统治者取得并巩固统治权利的必要前提,即“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山林沼泽,不可以王天下。”[3]56荀况对管仲的自然资源保护思想作了进一步的发展,“不夭其生,不绝其长”是其自然资源保护思想的精髓,他指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告诉人们应该遵循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此外,秦《田律》中已经有了关于生态保护方面的明确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林木山林及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3]57这说明秦王朝已经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生态的平衡。

3.强调建立和谐的人地关系。在古人看来,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并不像今天这样截然对立,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即所谓“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4]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道家和儒家的重要理念,即“天人合一”的生态观。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表明人与自然的一致与相通。庄子指出:“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说明了“天”、“地”是万物产生的基础,人和自然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故一切人事均应顺乎自然规律,达到人与自然和谐。汉代大儒董仲舒将道家的天人观念发展为“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体系,他提出的“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成为两千年来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观点。宋代张载是中国古代第一个使用“天人合一”一词的学者,他说:“儒者则因明至诚,因诚至明,故天人合一。”[5]“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的思想核心与精神实质,是自然规律与道德准则相结合的典范,它明确指出了人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其一部分,人的生命存在与万物的存在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人与天地万物的和谐交融,是保证宇宙生命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二、土地生态伦理的理论要点

中国古代朴素的土地生态伦理思想,折射出光辉灿烂的伦理智慧,引导着我们对土地生态伦理的进一步思考。与工业革命、科技革命相伴而生的生态危机已经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对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严重影响了我国人民的生产与生活。古今中外的一些事例也表明:土地利用伦理的缺失,最终将导致灾难;合乎伦理规范的土地利用,是土地资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今天,我们在规划、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决不能将土地看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处处以征服者自居,而应该赋予土地一定的道德地位,给予土地一定的道德关怀,将土地视为人类道德的重要对象。

土地生态伦理是生态伦理学在土地学科的具体应用,它赋予土地以伦理价值,引导人们从生态伦理的角度,重新审视和正确处理人地关系,并为人地系统健康协调发展和土地可持续利用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从理论前提、出发点、基本要求、理论核心与现实路径五个方面来探讨、阐发土地生态伦理理论:

1.人与土地之间的伦理关系——土地生态伦理存在的理论前提。人与土地之间存在伦理关系吗?在人类中心主义者看来,伦理关系只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因为只有人才是能动的,才具有道德意识,因而也只有人类社会才具有伦理关系。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将伦理关系仅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狭隘自私的伦理意识,因而主张将伦理的范围扩展到人之外的一切生物、非生物与生态系统;生态中心主义则将生态系统作为一个道德共同体,从而将伦理道德拓展到整个生态系统,内在地赋予了自然生态系统以伦理价值。人与土地之间存在伦理关系,是由人与土地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决定的。马克思指出:“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来说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来说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这就是说,对象成为他自身。”[6]土地作为人类活动的对象,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成为某种具有人的本质特征的对象存在物,也就是说,在这一过程中,只有通过土地,人的本质才能得以实现。于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也就外化为人与土地之间的伦理关系。

2.理性“生态人”假设——土地生态伦理的出发点。任何一种伦理学说,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设之上的,对人性合乎逻辑的假设,是研究伦理问题的出发点。李承宗教授在《和谐生态伦理学》一书中指出“生态人”是具有保护生态环境意识的道德人,其行为总是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准则,追求的目标是人的生态性存在。[7]作者进而指出:“生态人”是当代理想的伦理人格模式。“生态人”也是具有理性的,他必须具备生态学方面的知识,又具有极高的生态伦理修养,其行为模式受到伦理道德规范的制约。在行为倾向上,“生态人”坚持整体主义的认识论指导,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时刻注重保持生态的安全。在生态伦理学科中,与“生态人”相对应的人格模式是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经济人”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作为经济活动的唯一目的。依据这种行为假设,“经济人”十分自私,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私欲什么都干。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土地生态危机,部分的原因是自然因素造成的,但更主要的是“经济人”不择手段地开发和利用土地造成的。生态问题因人而生,其解决的途径也只能从“人”着手,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的问题,即从“经济人”转化为“生态人”,生态问题才能够最终解决。正如徐嵩龄先生指出的那样,“理性生态人对中国是极其重要的。如果他们能够遍布于我国的政界、企业界、法律界、知识界、文化界,那么,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将不只是一种期望,而会是一个事实。”[8]因此,“经济人”向“生态人”的转化,是构建土地生态伦理,解决土地生态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3.合道德性——土地生态伦理的基本要求。构建土地生态伦理必须将合道德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由于当今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人们在进行任何决策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合法性方面的要求,而不是伦理道德的约束,尤其是在“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重法轻德的现象随处可见。在土地使用方面,由于我国的法规并不完善,一些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为获得眼前的利益而滥用土地资源,结果给土地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土地伦理要求我们在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因素,而且要将合道德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美国“生态学之父”、大地伦理的创始人利奥波德也指出:“导致土地道德形成的关键如下:不要再把土地利用仅仅看成经济问题。每遇到一个问题都扪心自问:从道德和美学角度看是否正确,从经济的角度看是否有意义。”[9]212合乎道德性是人们利用土地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也是构建土地伦理观的基本要求。

4.土地的生态权利——土地生态伦理的理论核心。埃伦费尔德在1988年出版的《人道主义的僭妄》一书中说:“自然应当受到保护,因为它们存在,因为这种存在本身就代表了极其古老的、庄严的历史延续过程……在大自然中长期存在,本身就包含了不可怀疑的继续存在的权利。”依据这一观点,生态权利是指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如果存在,它就有按照生态学规律继续存在下去的权利。生态权利的主体是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理应包含土地在内。承认土地具有生态权利,就是将土地视为与人类和其它生物平等的主体,这也是土地伦理观的基本内容之所在。应该指出,土地所具有的生态权利只有通过人类才能够体现出来,并最终得以实现。因此,与土地的生态权利相对应的应该是人类在对待土地时应尽到的生态义务,即必须尊重土地、热爱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寻求人类与土地之间关系的和谐。

5.克服利己主义与实用主义——践行土地生态伦理的现实路径。土地生态危机的出现,是人类行为失范造成的,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人类价值诉求上的错误定位,可以说利己主义与实用主义价值观是导致土地生态危机的症结所在。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问题,必须克服利己主义和实用主义两种思想倾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用整体主义和科学主义的思想武装我们的头脑,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观。具体而言,开发和使用土地者应该具备高度的责任义务意识,在开发和使用土地时,不能仅仅考虑土地给自己带来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用法律和道德的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注重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政府相关部门更应该从大局出发,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去,不断完善土地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一些地方政府也必须舍弃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从全局和整体的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土地。

三、土地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

土地生态伦理的构建为我们正确地认识人地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我们处理人地关系的实践活动提供了基本的伦理框架。我们在利用土地的实践中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从正确处理人地关系的层面看,应该坚持人地协同共生的原则。人地共存共生,这是一种生物学的事实,但是能否做到人地协同共生,就涉及到伦理道德的问题了。关键即在于“协同”上,也就是人类在注重自身类存在的同时,不能够忽视土地的权利和价值,而应该给予土地一定的道德关怀,实现人与土地的协同发展,这是人类在自身进化发展过程中应该坚持的基本伦理道德原则。人地协同共生原则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土地的价值,不仅重视其经济价值,而且重视其社会和生态方面的价值。

2.从土地自身进化发展规律的层面来看,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从土地生态伦理的角度看,可持续发展决不只是关于人类生存发展的一种外在的发展观,一种措施、方法或者手段,而是人与土地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的道德关系问题。可持续性是土地生态伦理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三个方面,即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和社会可持续性。土地的生态可持续性是指维持正常的土地生态发展过程,保护好土地生态系统的功能,使整个系统处于一种良性的运行状态。土地的社会可持续性是指对土地的利用符合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能够使人们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并能保证同代之间、代际之间在使用土地方面的公平。土地的经济可持续性指的是对土地的利用应该控制在土地生态的承载极限的范围内,不能超越土地承载力,以保持土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平衡。对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来说,土地生态可持续性是基础,土地的社会可持续性是关键,土地的经济可持续性是手段,完整的土地可持续利用是这三个方面的内在统一。

3.从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层面来看,应该坚持公平原则。土地生态伦理的公平原则至少应该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平使用原则。土地生态伦理强调土地利用的政策和方案等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各个阶级、阶层和成员的利益,避免使处于社会低收入阶层的人们经济状况恶化。第二,人地公平原则。必须将人类和土地看成是平等的主体,人类不能时时处处以征服者自居。利奥波德说:“我们蹂躏土地,是因为我们把它看成是一种属于我们的物品。当我们把土地看成是一个我们隶属于它的共同体时,我们可能就会带着热爱与尊敬来使用它。”“土地伦理只是扩大了这个共同体的界限,它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者把他们概括起来:土地。”[9]196第三,代际公平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利用土地时,不仅仅要考虑到当代人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利益,绝不能用祖宗的地、断子孙的路。

4.从土地利用的社会目标层面来看,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只为改善少数人的利益和福利,忽视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和福利的土地利用行为被视为是缺乏伦理的。[10]土地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如何定位,在制定土地利用政策时,都不能仅仅考虑经济因素,还必须经得起伦理道德的拷问。土地的使用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具备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不能够为一些人的局部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维护土地生态的动态平衡,避免掠夺式开发等不合理的利用方式,维护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到环境友好、生态安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对于政府,土地生态伦理要求其约束局部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土地资源最大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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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1.1

A

1002-7408(2010)12-0074-03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07SJD630049)。

蔡维森(1981-),男,河南固始人,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土地行政管理;郭春华(1963-),女,江苏扬中人,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利用和制度史。

[责任编缉:孙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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