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裁量理论特性研究*

2011-02-02 05:48:18马驰骋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主体规划法律

马驰骋

(东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89)

一、行政规划裁量之理论轮廓

行政规划独特的裁量性在理论发展过程中被逐渐发掘出来,并依赖日臻成熟的行政裁量理论而具有了独立的理论意义。规划裁量①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在行政计划的策划制定中,与一般的裁量行为相比,行政厅具有更加广阔的判断余地和形成自由,这就是所谓的计划裁量或计划形成的自由”。[1]因为行政规划是对未来活动的一种设计与安排,具有前瞻性,需要赋予行政主体较为宽泛的裁量权。再加上行政规划本身表现种类多样,制定法不可能也不宜将诸形式的行政规划都列举出来,在概括上有很大的难度。如果严格要求具体规划的制定权及修改权都要有明确的法规授权,必然会束缚行政机关的手脚,使行政规划失去了原有的功能与作用。可以说,规划即意味着裁量,而关注规划裁量的首要问题就是它的理论个性,并在此基础上将其与其他裁量类型加以区别。

规划裁量的理论个性决定了其与行政裁量的关系,以及在行政裁量理论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笔者认为,规划裁量是行政裁量中的一个应用类型,其以“形成裁量”的独特属性成为行政裁量中的一朵奇葩。而规划裁量的理论个性来源于行政规划本身的特点,也来源于行政裁量的特点,而无论是规划还是裁量,其最大的共同点在于利益的“权衡和斟酌”,当二者结合在一起,诸多鲜明的特点展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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