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申白
时下关于德性以及德性伦理学的讨论正在成为一个潮流,但其中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比如西方思想界关于德性或狭义的道德①我把德性理解为“狭义道德”,即一个人通过实践或践行而获得的、对他自身具有有效性的生活规范,这两个术语可以在许多语境下交替使用。的讨论,一方面,经过20世纪的分析伦理学运动,许多西方哲学家认为,德性或狭义道德仅仅是主体性、主观性感情与态度的表达,没有普遍性的品格。②这在20世纪的分析哲学家那里曾得到非常极致的表达,他们认为,不同的人在德性善的理解与论证上必定是不可通约的。在20世纪的分析哲学家中,艾耶尔比史蒂文森持更极端的立场。史蒂文森承认道德语言兼具情感功能与描述功能,并认为道德命题真实表达了言语者的“赞同”态度。(参见史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第4、9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艾耶尔否认道德语言具有任何混杂在情感功能之中的描述功能,道德语句并不表达言语者的内心“赞同”,而仅仅表达一种情感或情绪,从而走向了“彻底主观主义”。(参见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第6章,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另一方面,在接续康德传统的哲学家看来,德性或狭义道德,或至少它的原则,被认为是普遍可理解的,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有相同的理解与体悟;它的意义,或至少它所包含的原则也因而是普遍适用的,即对任何人都有效。
在哲学家中间正在形成两种看似不搭界的关于德性或狭义道德的命题:德性是主体性或主观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