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华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 泰州 225300)
当下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快速转型。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司法者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的原则并不能获得社会体认。司法者还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但是,司法者的司法能动性并非是无限度的。司法者的能动司法,要获得社会体认的正当性,不仅要基于理性的判断,而且要遵循正当性的原理。但司法过分能动、极端能动可能会造成司法权滥用,也可能造成司法权膨胀,进而损害司法权的地位。治理司法能动的手段可以是硬法,但更多的是软法。因为如果硬法对司法能动进行了严密的规制,司法能动的空间就会大大缩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能动不复存在,由于司法能动不可避免,对司法能动的治理就不可或缺,软法就成为治理司法能动的最重要的工具,故对以软法途径治理司法能动的意义就是不言而喻了。当然,首先要说明的是,软法本身也有一个受司法规制的问题,但本文仅限于软法对司法能动的治理。也就是说,本文中所说的软法,有一个前提预设,那就是其本身是正当的、合法的。
司法能动主义认为,单一的法律维度难以对复杂的事实或现象作出合理和恰当的评价;鉴别是非或者权衡利弊也不能仅仅依凭于法条或先例所确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