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望
新世纪以来,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双向深层次推进,广泛存在于中国各级政府组织中的议事协调机构开始整体性地进入到机构改革的视野中。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第一次做出了“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的表述;党的十七大报告则首次将“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列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也是“议事协调机构”作为专有名词第一次出现在党代会的报告中;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还进一步提出了改革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指导性原则。
以各种“领导小组”为代表的议事协调机构是中国政府结构中独具特色的一种组织模式。从现实功用和运行效能来讲,议事协调机构在多个方面都能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它消极的一面也已比较明显。在充分肯定这一组织模式的制度绩效的同时,对于其所暴露出问题的客观存在也必须承认和重视,并设计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以消解其负面效应,否则议事协调机构的存在就会丧失其全部积极意义。
(一)议事协调机构的形成机理
1.结构性因素。这主要是指政府横向间机构设置的“小部门结构”,它是导致议事协调机构不断产生的最直接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