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创业主体:城市社会工程的一种组织实践态——杭州政府、企业、社团合作创设实践社会工程的社会学论析*

2011-03-04 06:46
治理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复合体架构杭州

□ 童 潇

社会工程是人类依据社会规律有计划的改变社会现实的重要形式,是人类依据社会发展规律而对社会现实实施的干预方法。但是,并不是说每一项承载着人类美好愿望的社会工程都会得以成功。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斯科特教授曾经对许多人类社会的社会工程(如前苏联推进的集体农庄工程、坦桑尼亚的强制化村庄等等)进行考察。他发现,许多人类设想的美好项目的愿望初衷并没有实现,甚至所带来的是一场场灾难。①[美]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版,第 3-4页。而这些工程之所以没有被实现,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其组织形式和技术也是不可忽略的一环。如果说,斯科特教授所讨论的案例主要是国外项目,那么对于试图改变中国社会某些现状的社会工程而言也莫不如此。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政府及官员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集结了各项资源,以力图改变一些社会的现状,但是,最后结果是事与愿违,大量的财、物资源石沉大海,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如何寻找到社会工程的有效承载形式,而能够使工程的干预理想得以有效展开,避免失败,这将是社会工程实现和社会干预发生中所必须涉及的一项重要问题。本文所讨论的杭州复合创业主体是目前我国范围内社会工程载体创新的一种重要工具。在文中,我们把这种社会工程在具体运作时的组织形式及组织技术,称为社会工程的组织实践态。本文打算以杭州为案例,具体提出并讨论有关社会工程通过精心设计的组织架构及组织技术而得以实现问题,希望寻找到这种架构和技术的奥妙所在,并进一步探讨它还有一些怎样的问题和优化的空间。

一、重大社会工程的实现困境及“杭州经验”

之所以讨论社会工程的组织实践态问题,原因在于并不是在社会工程设计者心中的每一个理想都是能够“变现”,或者更准确的说是能够成功“变现”的。究其原因,其内在机理在于一项重大社会工程要“变现”会有着诸多实现困境。这些困境构成了社会工程在实践中能被“施展”的现实条件,而这些条件,只要在某一项工程中有所具备,并有所展开,那么,极有可能就对社会工程的推进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①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场域中是经常遇见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对有关领导的评价,例如说某位领导非常能干,体现在一些他(她)前任想做,但却没有做成的事、项目,在他(她)任给给干成实现了。实际上,这就包含了本文这里探讨的困境问题。为什么前任想干,而没有干成?或者说前任没有想到。原因在于社会工程需要有设计,有判断,还要有实现的条件。在没有条件下“硬推”一个项目,违备规律,必将失败。为什么后任能干成,能实现?原因在于设计,判断准确,并且后任抓住了机会,或创造了相关条件,这也就是说他(她)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资源调动能力和技巧,克服了前任时期内的有关困境问题。具体来看,大型社会工程在创设过程中通常会或多或少地遇到下述几项困境的一项或多项:

一是,认知论困境。认知论困境是社会工程实现和变现的第一个困境,意指的是社会工程在认知的过程中,常常会由于个体的“有限理性”,而存在预计不足的情况,从而有可能产生相关的“负功能”效果。这里,所谓“有限理性”,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教授的概念。在西蒙看来,理性是一种行为方式,是指在给定条件下,人们的一种理想的、或最满意的计算和选择。而理性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为现有知识的限制,使人们不可能了解全部备选方案的确切后果,诸多变量使人们难以做出最优选择。②张菲洲、李玉勇、张立国:《20世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经济学大智慧》,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 147页。从而使得人类理想的,希望在理想化情境设想进行充分完备决策设想只能停留于“纸上谈兵”阶段,最后不得不“大刀阔斧地简化现实世界的情景,使之达到决策者能够处理的地步。③[美]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991年版,第 81-83页。大型社会工程的设计,也往往即是如此。世界的巨大、复杂和不确定,往往超出了一项社会工程设计者个体的认知边界,从而其试图控制工程的干预方向设想和举动往往会因为这种认知的局限而在实际中被消解或走偏。而更进一步,倘若设计者本人对其认知不足又缺乏认识,而产生认知过度自信,则更可能带来的是一场现实悲剧。

二是,信息化的困境。信息化是社会工程实现的第二个困境。这是指,作为社会工程施动方的组织机构,并不一定在有关本项工程方面具备绝对的信息优势。即便是对于工程主体之一,拥有强大信息资源的的政府部门而言,这一点也并不例外。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工程越往大型化、巨型化的方向发展,所涉及的面愈广,内容愈来愈丰富,这种背景下,工程主体和接收对象之间所掌握的信息鸿沟可能越来越具备不对称性。而这种不对称性,只要发生在社会工程设计和推进的某一个环节,则就由可能导致整个工程项目最终趋于失败。我们前文所提到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斯科特教授对那些巨型社会工程的失败分析,也说明了这一点。斯科特教授提到“20世纪的国家对平常老百姓的知识智慧和知识不太相信。他们想通过国家规划的社会工程来做很大的项目。其实一般老百姓在某个地方耕作了上千年,他们知道应该通过一种什么方式耕作什么东西”,④[美]斯科特:《国家的视角:观点和批评》,载于王晓毅、渠敬东:《斯科特与中国乡村:研究与对话》,民族出版社 2009年版,第286页。从而,工程的“标准化”与地方“特殊性”的“地方性知识”间形成了“信息不对称”的张力,最终使工程无法推行,而走向了灭亡。

三是,小政府背景下社会资源调动的困境。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市民社会建设被越来越多地提上议程。从而,如何确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不同责任担当成为了当前议论的一大热点。究竟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应当进行怎样的分工,当前人类的一大共识在于,相对于巨大的社会来说,政府应当是“小而有力”的,政府应当区分出它“做掌舵者,不做划桨者”。①[美]奥斯本:《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6年版,第 5-9页。这其实也就是说,政府和社会间应当形成的是“小政府—大社会”的形态,以回应当前复杂社会中,一方面来自政府本身的工作应接不暇,另一方面来自社会本身对自治、自理的内在需求。但是,政府越往小型化方向发展,反过来也就意味着政府原本掌握资源必然要被分散化或曰公权力的社会化(比如说划拨资源,授权给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由此小政府背景下单一主体调动资源能力不足就被凸显了出来。事实上,“共建共享”也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才被提出来的。

四是,科学民主决策背景下的专家公众协同参与工程路径困境。目前,我国党和政府已明确社会当呈现和建立的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治理格局。这也表明,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将成为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接下来的问题在于专家、公众如何协同,在具体作为社会干预的某一项社会工程中又如何参与的问题。应当说,从当前我国实际治理过程的现实情况看,专家协同、公众参与在各方面仍然是非常不够的,虽然“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开门立法”、“网络问政”等新兴工具正被越来越多的使用,②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年版,第 5-11页。但是,这些工具有时的使用效果并不很好,③例如,一些听证会就常常会被认为是“鸡肋”,如涨价听证会被为走过场,“凡听必涨”。这说明,有时这些工具的使用并未获得应有的认同,甚至还适得其反。更进一步,在体制机制上,还并没有形成能够直接让专家协同、公众参与的“样板工程”或曰“典型做法”。这就是使得专家和公众的参与,更多地是被作为“符号学”意义上,而非“本体论”意义上使用,出现了科学民主决策背景下专家公众协同参与工程路径的障碍。

应当说,这些困境构成了创设和实施社会工程的种种障碍。也正是这些障碍的存在,使得大量试图改变社会,提高社会运行效率的社会工程不是创设破产,难以推进,就难以为继,实践失败。那么,对于人类来说,是否又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和推进技术,或多或少地消解上述困境的发生,或者说是能有效地克服有关障碍,而使社会工程具备有效开展的条件呢?我们认为,杭州复合创业主体的创设,作为社会工程的一种组织实践态形式,给予了社会工程推进多方面的保障,不愧为一种社会工程推进中值得借鉴的优秀组织形式。杭州的实践经验表明,从某种意义上说,如同“一物降一物”,上述社会工程的障碍是有可能被克服的,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被克服的,而大大提高了社会工程的推进实施效率。

二、复合创业主体及其四种组织实践态

那么,什么是复合创业主体?复合创业主体又有怎样的形式?杭州的所谓复合创业主体,就是指政府、企业、社团一同组成一个战略联盟性质的共同从事一项工程的协同创业的形式,是一种“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四界联动’”。④中共杭州市委调研组:《和谐社会主体建设的新模式——关于杭州市培育社会复合主体的调查》,光明日报,2009-7-2.从其他地方的情况来看,政府、企业、社团、专家、媒体等主体间的合作并非没有,但是,杭州市的这种合作形式与其它地方的合作形式相比,仍然有着鲜明的特色。一是,从其他地方看,其他地方的合作往往是零星的,自发的,不成体系的,而杭州更讲究规模性,组织性,是“自觉”的。“复合创业主体”的概念名词本身由杭州提出,并且已将这种模式具体且成功运用到了产业建设工程、旅游设施更新工程、文化复兴工程等多项社会工程的推进中。⑤例如杭州市若干项重要的社会工程都运用了复合创业主体方式:西湖综合保护工程、西泠印社复兴工程、西溪湿地建设工程、茶战略联盟工程、“弘扬丝绸之府、打造女装之都”工程、京杭运河保护工程、生活品质之城工程等等。这一点中国其他城市暂时还难望其项背。二是,从学理上讲,以往也探讨政府与其它部门的合作,但这种讨论主要集中在对“准公共产品”政府、市场双方“共同供给”的讨论,例如讨论其具体形式:政府授权经营、政府参股、BOT(建设—营运—移交)等等,而杭州的情况与该项研究情境又有不同点。不同在于,杭州复合创业主体的合作是一种“结盟型”的合作,是多方的共建、组织的复合、资源的叠加、成果的共享,所包含的领域也不仅仅是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还涉及到了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上。这就使得这种合作形式有相当的新意。

目前,杭州依据各种具体工程不同的路径、特点,在实践中已尝试设计出了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这一点在实践上又进一步丰富了复合主体的内在内容。这里笔者将之归纳为架构式复合体、联盟式复合体、项目式复合体、网群式复合体四种形态。

一是,架构式复合体。架构式合作是杭州复合创业主体中主体间合作的第一种方式。其主要特点是:作为代表权力域的政府专门针对某一具体创业内容,在其内部专设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的扶持职能;同时成立由政府控股,社会资金参与的公司,出面进行市场接洽;再联接相应的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多方组成架构,从而形成“政”—“企”—“社”融合“实体型复合体”的合作方式。

在杭州复合创业主体中,京杭大运河复合体、西泠印社复合体、西湖综合保护复合体、西溪湿地复合体等属于这方面的典型。杭州京杭大运河复合体,以其合作方式来看,在政府方面,成立了正局级的事业单位:杭州市运河综保委;在市场方面,成立了杭州运河集团,与运河综保委“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同时又广泛联系了杭州运河流经各区、中国运河博物馆、全国各地及在杭的专家学者,而共同形成了一个运河合作的架构。同样,西泠印社复合体,在政府方面,成立了归口市委宣传部的正局级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在市场方面,成立了西泠印社集团,在社团方面,依托于原有的闻名海内外的西泠印社,而形成了一个印石文化合作架构。再者,如西湖综合保护复合体,在政府方面,有专门的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在社团建立了西湖学研究会网络专家学者,在研究所院方面有西湖学研究院,而形成了一个西湖开发的合作架构。同样,西溪湿地保护复合体,也包含了西溪湿地管委会、各相关区县组织、专家学者等。从架构式复合创业主体的特征来看,其内在一个重要的特点就在于这种合作中政府有一个实体性的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而全面主导并推动者合作的展开。

二是,联盟式复合体。联盟式复合体是杭州复合创业主体中主体间合作的第二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作的双方签订相关的长期战略合作、战略联盟协议,并建立相应的合作委员会,共同有意向性寻找开发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在多个领域的开展多重合作项目的“政学结合”的“虚拟式复合体”合作方式。

在杭州复合创业主体创设中,杭州市与浙江大学成立的“杭州浙大战略联盟复合体”尤其典型。其中,合作的双方之一的杭州市是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同时是浙江省的省会;而另一方浙江大学,是一所在文、经、理、工、医等各学科领域突出,全国知名 985高校。于杭州来看,浙大是在杭唯一一所 985、211高校;而于浙大而言,杭州则是其发展的重要依托。正是这样,从 2001年开始,浙江大学和杭州市双方就开展了全面、长期、稳定、特殊的市校合作——战略同盟。双方共同成立了杭州市和浙江大学战略合作促进委员会,由杭州市委书记和浙大党委书记共任主任,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双方成立了若干小组,共建“和谐杭州示范区”、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大学亚太休闲教育研究中心……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多元化、多功能的复合联盟合作体形式。需要指明的是,这里所谓的联盟式合作,并非指其他复合体中各主体间就不一定签订战略联盟协议,而主要意指这种联盟式合作往往是主体双方总括性,全局性的合作意向,其针对的不再是一个特定的项目和领域,项目拓展面极其广泛。

三是,项目式复合体。项目式复合体是杭州复合创业主体各主体间合作的第三种方式。其主要特点是:某一个涉及一项产业的项目,往往成为穿引合作多方合作的红线,多方的合作往往针对项目的做大和做强而展开。因此,可以说,这是一种“政—企—社”结合以项目为中心的“平台型复合体”的合作方式。

在杭州复合创业主体中,杭州丝绸女装复合体、茶战略复合体是这方面的典型。其中,杭州丝绸女装复合体主要着眼于对杭州丝绸、女装的项目整合。杭州市委市政府专门建立了“弘扬丝绸之府、打造女装之都”战略合作促进委员会,其成员有商务部领导、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来自党政界的代表,有来自中国美术学院、浙江理工大学、中国丝绸博物馆等知识界的代表,有来自中国丝绸协会、杭派女装商会、杭州市服装设计师协会以及达利、汉帛等行业企业界的代表,还有杭报集团、《丝绸》杂志、中国女装网等媒体界的代表。委员会下设产业、文化、旅游 3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丝绸女装项目,这些主体共同组织于一体。而就茶战略复合体来看,其中要着眼于对杭州茶资源进行项目整合推介,2004年,杭州市与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中国茶叶学会、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茶叶博物馆、浙江大学茶学系等在杭 8家“国字号”茶研究单位 (两会两所两中心一馆一系)共同签署了“茶为国饮、杭为茶都”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成立了“茶为国饮、杭为茶都”战略合作促进委员会。2005年,杭州市成立了“杭为茶都”工作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茶产业、茶文化、茶旅游、茶活动 4个工作组,并将“茶为国饮、杭为茶都”战略合作促进委员会作为其专门机构。通过茶项目将不同的主体整合于一道。相对于前述架构式复合体,这里的“政”相对虚化 (无专门针对项目的正局级单位),但是涵盖的面更广 (包括了各方政府部门)。

四是,网群式复合体。网群式复合体是杭州复合创业主体各主体间合作的第四种方式。这种合作方式与联盟式合作比,其涉及的主体来源各为广泛;与项目式合作其产业扩展范围也更为丰富(一般要超出某一具体项目)。它往往是一个由多方主体,甚至是内容、功能都有所重合的主体共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而形成的一个覆盖多极的工作网络。同时,这个工作网络只是一个人员的“涉及体”,而并非是一个全员的全正规组织,故而,其主体人员间的联系也是较为松散的,只要要求定时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讨论。因此,其所形成的是一个“产—学—研”相结合的“网络式”复合体的合作。

在杭州复合创业主体中,这种合作方式的典型是“杭州生活网群”。广义的杭州生活网群包括了由上而下的:杭州生活品质研讨组群、行业点评协调组、“九大生活”行业点评组。其中,杭州生活品质研讨组群是杭州开展生活品质研究与评价、交流与展示、宣传与推广的复合主体,由来自党政界、知识界、行业企业界、媒体界相关人士组成。杭州生活品质研讨组群既是杭州生活品质主题点评活动的主办方,又是行业点评活动的指导者,承担确定行业点评活动的主题和理念,对“九大生活”行业的研究和点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对点评活动的重要阶段进行指导,培育行业点评活动整体品牌等职能。研讨组群的成员可以兼“九大生活”点评组成员。而其中的,行业点评协调组由杭州市发展研究中心、杭州生活品质研究与评价中心、杭州通讯杂志社、杭州市城市品牌促进会、杭州发展研究会等单位和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承担点评活动指导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与行业点评组、有关部门、有关协会、有关媒体等机构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最后的“九大生活”行业点评组主要由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行业主管部门人士、行业界人士、媒体界人士共同组成,开展行业研究与行业点评活动。由此,形成了一个“上下左右、四通八达”的生活点评网络。

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这四类复合创业主体既有各自不同的鲜明特征;同时,又有复合主体本身所具备的“合作、关联、整合、共建”等有关特点,从而呈现出复合主体的“一体多元”格局。

三、复合创业主体不同组织实践态的优势与适用性

在归纳研究了杭州复合创业主体的现实组织实践形式后,进一步,我们仍然要追问,这种复合创业主体的形式存在又具有怎样一些优势,或者更确切的说,当在社会工程中运用这些复合创业主体形式,又将为社会工程的效率提高,社会工程的创设运行带来怎样的效果?事实上,进一步研究,我们就可以发现,这四种不同的形式,恰好是消解或者说是有效解决我们前述讨论的社会工程所遇四种不同障碍。

我们可以用一张表概括杭州复合主体组织实践态的合作构架、优势、适用性及针对上述有关困境有消解进行表达。

表 1 杭州复合主体组织实践态的合作构架、优势与适用性

从表 1中,我们可见,复合主体的不同组织实践态:架构式、联盟式、项目式、合作式不仅在组织形式上各具特色,并且,其内在优势上也呈现出一些不同的特点,各有其不同的适用性。

其中,架构式复合主体,是一种实体性的结盟形式,由于其有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一项职能工作加以推动,又有与企业、社团等部门的有机结合,因此,这是一种不容易被虚化的主体形式。从而,使各方的资源在架构过程中能够实现互补。同时,也正是因为政府在架构中的实体性参与,故而使其推动力极强,较适用于大战略、大投入、大品牌工程的发育。①架构式复合体最主要的特点是在政府序列中成立了一个相应级别的职能部门,专司于某一项工作。这与后文政府参与项目式复合体、网群式复合体有很大的不同。从理论上看,成立相应职能部门易形成“部门利益”,而直接推动有关工作在多方面展开。从成效来看,架构式的合作的最大优点在于其消解了各主体在社会工程资源调动方面存在的困境,而使资源的利用和调动实现了最大化和有效化。例如杭州西泠印社(社团),自上世纪 90年代市场经济浪潮兴起开始,就存在资金不足,社团衰败,举步维艰的情境(甚至孤山社址长久失修,日本金石家要求退社之情况),而对于杭州地方政府来说,经济、社会、市政建设等各方面的大量投入,外加从 1994年开始人分税制税收改革(大量税收需交中央),财政压力的极其巨大,又使之不可能持续性地为印社“输血”。为此,杭州地方政府成立了西泠印社复合创业主体,一方面构筑专门的政府部门专司“兴印”和保护文物之职;另一方面则以西泠印社为品牌,成立西泠印社集团有限公司,以“艺术品拍卖”创造效益,养活社团。(政府部门同时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管以保持印社名誉),从而使百年老印重发光芒,兴社工程最终实现。同样,对于杭州运河建设来说,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几百亿),需要协调各区各委间关系,需要面对动拆迁等疑难问题,正是因为政府架构的存在调动了政府资源,有企业架构的存在使其能够以市场为杠杆筹资(除政府财政提供了 5亿元启动费外,均由集团自求平衡),故而使整项推动有极强的资源调动能力。

如果说构架型的合作是一种实体型的复合体,那么联盟式的合作,则是一种虚拟型的复合体,由于只是签订一个框架协议,成立一个议事合作组织,因而,其特点主要是宏观把握。联盟式复合体的主要优势在于确立了一个合作的方向和框架,因此,较适用在宏观性、全面性、战略型事业中进行推进。而这一复合体主要作用在于消解双方在认知论方面的困境,特别是作为政府、企业、高校间的“产学研”复合体联盟构架的结合,则可以转化互补各自在政策(政府)、实践 (企业)、理论 (学校)不同的认知优势,而使社会工程的推进各为有效化。当然,由于联盟型合作是一种虚拟性的复合体,因此,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复合合作较易虚化,容易因“人”而易(主要是因领导而易),并且实体化可能不足(停留在签订纸面协议上)。因此,一方面,这一复合体必须要注意的是工作的延续性和法治化,不能因人员的改变而产生改变;另一方面,要注重项目的实体化,特别是要注意框架协议下项目的选择,要让这种复合主体建立在双方真正需求并能产生效益的工程上,真正推动工程的发展。

而项目式复合主体,则主要提供了复合创业主体合作的有关平台,这种平台的最大作用是灵活性强,它们的合作因为有项目的支撑,也显现出实体化倾向的特征,并且能够依据各方的信息优势、资源优势进行调整。因而,它较适用于选定那些需要推动扶持的工程。但是,一般看,这一复合体所承担工程的重要性没有架构式复合体重要,工作推动性难度没有架构式难度大的项目 (当然,这并不是说这类工作不重要,只是其工作的难度及重要性相对于架构式合作内容而言稍逊一筹,故而不需要增加政府成本而专门成立推动机构)。项目式合作的优点在于能够消除信息的不对称,通常的情况是,各方都对某一项工程事业有使命感,或者有利益的需求,各方感到互相合作能够发挥出各自的特长,并能提供对方发展的有关资源(甚至只是符号资源),而进行有关合作,实质上是各取所需。

最后是网群式复合体,这种复合体则是一种焦点式的合作,由于其组成人员之间更多的是一种松散型关系,网络化联络,因此,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成本低廉,因而,它主要适用于关联性产业的推广和宣传。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是一种松散型的关系、网络化的关联,因此,网群式的合作也易松散化,但优势也在于其这种松散型关系,使之排外性较弱,其他主体易加入到网群复合体之中。

以上,我们从微观角度考察了复合创业主体四种具体组织实践形式优势和适用性,特别是对消解社会工程创设困境的机理进行了探讨。这里,我们再想从宏观角度比较一下复合创业主体作为一种政府、企业、社团、媒体等各部门合作创业的社会工程组织实践态形式,具体和其它 (准)公共物品供给方式间有哪些不同点,或者说有哪些独特之处。

一般地,学术界认为,社会的概念往往是与公共性相联系的,①郑杭生:《和谐社会与公共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 1期。因此,社会工程推动的项目更多的是那些带有公共性的项目,②王宏波:《社会工程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 74-75页。是那些作为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提供的项目。而之所以公共性项目需要政府和企业进行推动,这是因为源于不同的社会物品有竞争和排他的不同属性,公共物品在供给中会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而其中纯公共物品由于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其提供者应当是政府,而准公共物品,则可以采用政府与私人部门合作的方式进行供给以提高绩效,这种合作方式又可以有三种主要的表现形式:一是,授权经营;二是,政府参股;三是,政府补助。③朱柏铭:《公共经济学理论与应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而复合创业主体与上述公共物品供给合作是有不同的。一是,提供物品更广。前述政府与私人部门(企业)合作提供公共物品主要的集中于准公共物品领域,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最多的领域是修桥、修路、原有垄断行业的改造等,而杭州复合创业主体所提供的内容则呈现多样化,不仅仅包括了准公共物品,如西湖、运河、西溪湿地的等观光工程与基础设施,还包括了许多私人物品 (一般商品),如女装、茶叶等,这说明对于社会工程来说,其作为实践组织形式承载的范围更广;二是就内在机理相异,准公共物品的提供,其合作的主要方式是上述的授权经营(本质是委托代理)、参股进入公司、补贴,而复合创业主体则与之不同,更强调了多方间的“结盟”,它不是各“主体”间的委托代理,也不是一种“主体”的参与,而是一种保留了政府、企业、社团等各“主体”、各“届”参与的共建共享形式,我们认为这种组织实践态的最大优势在于,既可以保留了各届各元因为“元”的存在而强化自身利益,也有利于各届各元能够根据现实情境在独立性的背景下可做出有关决策,或介入,或退出。

一项社会工程的实现决不是一件轻易可以完成的事项。哲学家、科技社会学家波普尔指出,在当代世界已进一步呈现出从“封闭世界”走向“开放世界”的转型转化,而人类的自信,还又往往会“错误地将独特的历史趋势看作普遍的科学法则”,并“将它们用作绝对的历史预言的基础”①[美]诺图:《洛波普》,中华书局 2003年版,第105页。也正是这样,波普尔一直反对巨型社会工程的上马 (他称之为“乌托邦社会工程”),而只主张小型的“零星社会工程”,并认为这种社会工程需要通过在“试错”才可能实现。而通过上述分析,作为一种社会工程的实践态形式,杭州复合创业主体无论是对于社会工程创设本身,还是作为物品供给的一种形式,其都有着相当的创新性,而使得它有着强大的生命力,由此我们也可以体会到,只要寻找到合适的载体,去克服有关障碍和困境,社会工程完全可以在更广更深的范围内被使用和开发。

四、结论、讨论与政策建议

总之,复合创业主体作为一种社会工程的组织实践态形式,是给予我们带来的是诸多启发和启示:一是,提示我们社会工程的实现会遇到种种困境,这就要求社会工程在具体的组织形式和技术要做出革新,工程的组织技术须随着客观现实的变化而能有所改变,有所创新。杭州复合创业主体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现实、社会困境本身所产生的“倒逼”和杭州实践部门超前意识两方面相结合的产物,这种创新模式使社会工程组织实践态得以丰富和发展,而使得四类困境得到了消解或部分消解,而大大提高了社会工程的推进效率。二是,通过复合创业主体,也启发了我们要认识寻找企业和社团(民间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不同方式方法。原来,企业参与社会建设的形式并不仅仅可以是作为慈善的社会捐赠,作为社会企业的社会责任;社团参与社会建设也不仅仅是项目的设计、筹款、实施。参与复合主体,与其他主体一起协同创业也是一种选择。这同样给予了我们理论和实践上一些深层次的启发。

当然,作为复合主体的创设,还有另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一是,笔者对杭州复合主体四种实践具体形式应对于四大障碍表达,是一种类似于马克斯·韦伯所谓的“理想类型”的表述。但事实上看,任何社会工程的创建不见得就只会遇到一种障碍,四种实践态形式应对四种困境,只能说是一种抓主要矛盾的表述,换句话说,当原先应对的某项“困境”作为当时的主要矛盾现在转移到另一项“困境”时,复合主体的具体组织形式也应当是要有所转化,例如当工程主要矛盾由“信息不对称”转向“资源调动”时,作为社会工程实践态的复合主体,也可能就应当由“项目型复合体”转向为“架构型复合体”。这就是说,对于某一类社会工程来看,复合主体的运用不应当是单一的,也不应当是一劳永逸的。这中间有着怎样的机理?二是,对于复合创业主体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杭州运用的最多的是架构式复合体,但对于架构式复合体来看,其重要特征是,政府部门只要建立一项社会工程,就成立一家针对于这一工程的事业单位(通常级别不低),赋予其一定的公权力,然后使之与企业、社团进而结合,建立复合体的创置,这显然比政府单纯为某件事“头痛”就设立一个办公室(如西泠印社工作办公室)要显得高明,但不可避免也有一个退出时间问题,当一项社会工程完成以后,创业主体的内容甚至本身架构也应当有所改变。这也使得我们要进一步追问:复合创业主体是过程,还是形式?它是一劳永逸的吗?

当然,从社会整体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的发展总是朝着“复调化”、“复合型”的情境前进的,因此,杭州复合创业主体应当说契合了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我们建议,顺应这种趋势,杭州复合创业主体还可以在一些方面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创新。一是,建议可以在创业的产业面(延展到其它产业)、主体面(甚至吸引其它地区主体元)、创业链 (产业事业上下游)上可以进一步拓展、拉长,以提升创业的档次和综合实力;二是,建议在创业的规制上还进一步可以以立法作为保障,以明确其法律地位,甚至进一步可以作为考虑讨论创业主体在当地是否具备一种独立法人主体的条件;三是,建议在创业的维度上,可以再进行纵横结合的嵌套(如将生活吕质网群复合体与市校结合复合体进行复合嵌入),从而通过这种嵌套,推动小复合体的发育,使创业主体在质量和数量上都有进一步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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