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贵秀
(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164)
环境影响评价的正当性解析
——以公众参与机制为例
白贵秀
(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164)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有公众参与才能为其提供正当性,但现有的制度安排未能解决公众参与的实质正当性问题,公众参与环节往往流于形式。通过研究公众的范围选择、公众参与的方式以及听证主持人和专家的独立性等问题,提出当前需要改进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正当性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至今已有30余年历史,早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是依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P38对公众参与问题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以来,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以及争议开始备受关注,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环评许可的公信力也屡次遭受质疑。环境问题因牵涉广泛的利益冲突以及环境行政频频决策于未知之中,在性质上必须借助公众参与来增强其决策的正当性。然而,在整个环评许可的过程中,除了开发单位、项目主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外,究竟哪些机关、团体、居民能在哪一阶段以何种方式参与以及参与的效力如何,等等,一直是最棘手的问题,从而造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公众参与的困境,这种困境体现在诸如“云南怒江水电建设规划与项目争议案”、“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纠纷案”以及最近出现的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等诸多案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