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天恩
(大连海洋大学 人文法律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劳动规章是用人单位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行为过程中的准则。学界对劳动规章概念的界定呈百家争鸣之势,对劳动规章界定的代表性观点的共通之处在于达成如下共识:一是,制定劳动规章的主体通常由企业行政制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主要方式。二是,劳动规章制定目的具有双重性特征。既是用人单位行使用人权和经营权的时候必然包含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必须以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并履行劳动义务的义务。三是,劳动规章具有公开性的特征,调整范围涵盖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和企业的用工行为。
在立法实践中,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等对劳动规章均有相应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规章之界定最为详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其中,劳动定额标准有国家标准、行政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之外的三个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企业的定额管理制度应当在这三者指导之下制定,并不得违反其中强制性标准。在制定程序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必须包含的环节:其一,职工参与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