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琴,魏朝晖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山西运城044000)
非营利组织税收监管问题探析
沈国琴1,魏朝晖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山西运城044000)
非营利组织税收监管是非营利组织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行政监管的性质。面对实践中存在的重登记、轻监管及程序错位、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要发挥非营利组织税收监管的作用,必须明确其地位,建立专业性监管制度,要坚持连续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其程序规定。
非营利组织;税收监管;税收优惠;行政监管
综观各国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以税收制度实现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是其重要内容。与其他监管方式相比,税收监管具有更突出的引导作用和过滤作用,原因在于税收监管实为税收优惠的落实和延续,税收优惠本身就构成为税收监管的一个环节。因此,从广义而言,整个税收制度都具有监管非营利组织的意义。从这一角度来审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监管制度,许多重要的问题得以显露,其中非营利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属性问题尤显突出。国内文献显示,已有少数研究将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监管上升到非营利组织监管制度的层面予以分析,但是,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亟待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尚很薄弱,基于此背景,笔者尝试引出这些话题,并基于基本原理的分析展开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向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