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来阳,丁帆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董来阳,丁帆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可以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震慑犯罪。但由于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适用普遍化、目的异化、救济机制匮乏等诸多问题,因此,应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注重保障人权,使拘留、逮捕与羁押分离,构建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不断完善被羁押人的权利救济制度。
未决羁押;人权保障;司法审查
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震慑犯罪,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但是,未决羁押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现代国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普遍认为,未决羁押只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以避免让在法律上无罪的人承受有罪处罚的待遇。〔1〕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文化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特点,未决羁押适用却存在普遍化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正式羁押滥用和其他变相羁押措施的采用。我国正式羁押措施主要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拘留和逮捕,未决羁押不应该成为拘留、逮捕之后的必然结果。在未决羁押目的已达到或没有必要时,应该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