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族与战国秦汉间人口的关系

2011-02-19 13:34:10尹建强陆祖吉
淄博师专论丛 2011年1期

尹建强, 陆祖吉

(1.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科学部,广西河池 547000;2. 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工程系,广西河池 547000)

春秋末战国初,铁农具的使用,牛耕的推广,生产力的相对发达,使家庭式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存在成为可能。而且,此时期列国间争霸不断,战争频起。各国政府出于对兵赋和战争动员的考虑,大家族制的存在与现实的冲突日益显见。

春秋以来,大族制不只是社会的细胞和经济的集团,并且也是政治的机体。各国虽有统一国家的形态,但每一个大族可以说是国家内的小国家。晋、齐两国的世卿最后得以篡位,根本原因也在此。

战国时代最有系统的家族生活是秦国。商鞅变法中明确规定:

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1]

商鞅的政策主要有两点。第一,废大家族。二男以上必须分异,否则每人都要加倍纳赋。第二,公民训练。在大家族制度下,家族观念太重,国家观念太轻,因为每个家族本身几乎就是一个小国家。当时列国纷争,战事频起,而战争又是最要集权的。国君要使每个人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就必须打破大家族,提倡小家庭生活,使得全国每个壮丁都完全独立,不再有大家族把他与国家隔离。家族意识削弱,国家意识强化,兵员的动员和补充就会变得迅速而及时。

事实证明,商鞅的政策完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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