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主持/马岩 嘉宾/张长水
案件回放:
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快递公司做快递员,并按规定与快递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快递,月工资为保底工资1000元加上按快递量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快递人员的管理规定,如果快件在投递过程中丢失,没能送到收件人手中,则要对快递员本人按快件相应保价一次最低扣除工资500元的处罚,这些则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从仓库提走保价为5000元的快件,之后,由于快件在路上丢失,所以收件人未能收到快件。因此,企业作出了责成张某交纳2000元处罚金的决定,或从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500元,共扣四月。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2、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10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数发放工资。否则,将辞去公司职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意见,故对张某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
根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法院判决,张某应赔偿快递公司损失,每月扣除200元,直至扣完。
律师评析: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