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程体系下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程考核方式研究

2011-02-20 20:46
职业教育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基础考核法律

赵 霞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00)

新课程体系下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程考核方式研究

赵 霞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00)

分析了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学考核方式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探讨了考核方式研究的指导思想,并对科学的考核方式的构建途径进行了初步探索。

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学;考核方式;新课程体系

2008年7月8日,中宣部、教育部召开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工作会议,强调要“改进考试考核方式,为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提供有效手段”。此次会议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考核指明了改进的方向,也使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考核方式的研究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对于占据高等院校半壁江山、肩负“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特殊使命的高职院校,研究如何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课合一的新课程体系下实现 “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输送知法、懂法、守法的高技能型人才的教学目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则是教学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和根本保障。

《法律基础》教学考核方式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考核方式改革研究的目的 在新课程体系下,《法律基础》的教学目标定位、教学内容与课程设计、教学方法与手段、教材的选取与使用、课程评价体系等诸多问题将面临新的探索和研究。而课程改革又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要素发生变化,作为其中重要环节的考核方式也必须作相应的调整、改变,考核方式改革也就应运而生、势在必行了。

考核方式改革研究的意义 课程考核作为教学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功能是多元的,除了检验学生的学习状况、教师的教学水平及效果外,更是彰显教学理念、保障教学目标实现的最重要的教学活动。《法律基础》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考核方式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同于专业课考试有硬性的标准,更侧重于考核的引导性、诊断性。这是由《法律基础》的教学目标所决定的。在有限的24学时的教学中,要达到的目标不可能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系统掌握,而只能是一种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的养成教育。通过教学活动,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之形成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拥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能自觉规范、校正自身行为,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高素质人才,这是《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标所在,同时也是教学活动对学生施加影响的最好体现。这种影响是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其教学效果对学生影响的隐性的特点,加大了科学考核的难度,进行考核方式改革研究的意义就在于此。

《法律基础》教学考核方式研究的指导思想

对于所有的高等院校而言,《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应该是相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学目标的实现方式都是相同的。教育对象不同、培养目标不同、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理念不同、教学方法手段不同,教学目标的实现方式也必然不同。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学考核方式的研究必须以高职学生为研究对象,突出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契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理念,与创新教学方法相呼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必须结合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研究考核方式,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高职学生一般文化基础较差,且没有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单凭兴趣,情绪化倾向较严重。对于生涩枯燥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往往缺乏主动性,缺少持之以恒的学习毅力,学习能力较差。但同时,他们又思维活跃,精力充沛,对新鲜事物充满渴求与好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不论是学习过程还是考核方式,永远都要以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参与性为宗旨,突出实效性,精心安排,合理设计,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切忌以单纯理论知识的死记硬背为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的研究必须突出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 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本位”,以培养“上手快、工作能力强”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这与以培养学术型、研究型的精英人才或以培养通识教育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的普通高等院校有着显著的区别。结合高职学生动手能力强、不善于理性思考而往往对事物认识充满感性的特点,在考核方式上要灵活多样,建立以考核法律素质形成为核心、以能力掌握为标准的考核体系。

考核方式的研究必须契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理念 《法律基础》课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并不是学生对某一项具体技能的掌握,而是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大学生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的养成。在以“工学结合”为人才培养模式、以“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强调应用意义”为教学理念的大环境下,《法律基础》的教学也应该是充满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这就意味着其考核方式也要契合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高职教育特点。

考核方式的改革应与创新教学方法相呼应 《法律基础》教学不应追求法学理论的系统性与法律知识的完整性,而应强调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升。在课程改革中,要以教学方法创新为关键环节,积极探索、研究项目化教学法。项目化教学法自2004年引入我国以来,许多高职院校在专业课程教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与研究,教学效果显著,成为高职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但在公共基础课上却鲜有问津,始终摆脱不了“以教师为中心、以知识传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结合法学实践性、应用性强的特点,在《法律基础》教学中引入项目化教学法是一项大胆而可行的尝试。在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主体、以素质为基础、以项目为载体”,通过把现实的法律问题设计成为完成一个个项目任务的学习过程,将“做中学”作为主要的学习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考核方式也应突出以行为评价、项目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过程评价,打破“一卷定乾坤”的模式。

《法律基础》教学考核方式构建的初步探索

《法律基础》的考核不同于专业课考试有硬性的标准,不是要求学生背会多少法条、掌握多少专业术语,而应更多地体现考核的引导性、诊断性功能。通过考核应使学生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能够明辨是非善恶,能够领悟法的精神、知道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掌握权利义务观念,对法产生敬仰、尊重之情,进而培养崇法的精神和意识。这些是传统的考核方式和成绩构成体系所考不出来、体现不出来的。应结合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及高职教学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性的特点,建立以考核法律素质形成为核心,以能力掌握为标准,突出过程评价的全新考核体系。确立合理的总评成绩构成是科学考核体系建立的前提条件,总评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实践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50%、20%和30%。某种素质的形成、能力的掌握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也不是突击背几个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或用一张试卷就可以体现的。通过弱化理论知识的考核及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比重,突出过程评价,可以促使学生将学到的知识内化为自己的言行,做到知行统一。

平时成绩的评定 也就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效果的过程评价,以日常行为评价(占总评成绩的20%)和项目学习能力评价(占总评成绩的30%)为主要内容。学生日常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出勤情况、课堂发言及听课情况、日常纪律表现等几个方面。可以将学生自评、辅导员(或班主任)评议与任课教师评议结合起来,以期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及遵纪守法、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能力。项目学习能力评价是对学生完成一定的项目任务的综合能力的评定。将现实法律问题通过一定的生动形象的情境表现出来,把学生需要掌握的理论知识设计成为一定的项目任务,吸引学生分析、讨论、研究,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对学生在整个项目完成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及主动学习、善于学习的参与精神和团队精神给出一个正确的评价,可以激励、引导学生养成善于思考、理性思考的习惯,逐步形成法律思维的方式,信仰法律,践行法律。项目学习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对项目的参与程度(积极参与、参与还是不参与)、在团队中的作用(领导者还是参与者)、对得出正确结论的贡献(重大贡献、一般贡献还是没有贡献)、理论知识的研究学习能力(很强、强、一般)、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很强、强、一般)等等。

实践成绩的评定 在工学结合的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条件下,教学过程具有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性的特点,《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的选取、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及考核方式同样要注重这三个特性。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功能是让学生走近法、感知法、学习法、崇尚法、践行法,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重要过程。考核的是学生的观察能力、感悟能力、认识判断能力、归纳能力及法律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等等。实践性教学的具体内容包括组织学生进行 “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调查”,收看相关法律录像节目、到法院旁听,开展“法庭庭审进校园”活动等等。这些活动对学生的影响一般是隐性的,调查报告、观后感都不能完全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内心感受及对其今后行为的影响程度,考核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且容易流于形式,所以,实践部分的成绩在总评成绩构成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重要,对于实践环节的科学考评是在今后的教学中要继续研究、解决的问题。

期末考试成绩评定 期末考试以理论考核为主,但考核的侧重点应放在考查学生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分析和应用能力上,让学生放下死记硬背及畏惧考试的心理包袱。考试方式要灵活多样,可以笔试,也可以抽签口试,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选择哪种方式要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如学生的学习特点、接受能力、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教学计划实现情况、平时考试及实践考试对课时的占用情况等等通盘考虑。考核内容的选取要尽量贴近生活、贴近社会并对学生今后的学习、工作有一定的指导帮助作用。考试的题型要以材料分析题、案例分析题为主,以名词解释、填空、简答为辅,避免学生考前突击、死记硬背的“应试”做法。在主观题的题目数量上要给学生以较大的选择空间,便于学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题目进行分析解答。在考试评分标准上,既要看对教材有关理论观点的掌握,同时也要兼顾语言表达运用和逻辑思维、独到见解等方面的能力。这里还要说明的一个问题就是期末理论考试的存废。很多人认为作为一种素质教育,期末理论考试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尤其是在高职院校,应该用平时成绩、实践成绩完全取代期末理论考试成绩。期末理论考试被逐渐弱化、直至取消是大势所趋,但就现阶段而言,过程考核也罢,行为考核也罢,都存在耗费时间、可信度难以保证、可操作性较差的局限性。作为公共基础课,一般都是大班教学,一个教师一个学期通常面对的学生都在几百人以上,很难给每一个学生相对客观、真实的评价,这也就是期末理论考试在现阶段仍需保留的原因。《法律基础》教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对它的研究不能脱离开整体的教学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不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摇篮,为社会输送能力过硬、素质过硬的合格人才责无旁贷。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在今天的法治国家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切实加强《法律基础》课程考核方式的研究,努力构建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科学考核体系,推动《法律基础》教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

[1]姚郁卉.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8).

[2]余航.法学素养的初步淀积——试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28.

[3]赵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考核模式探索 [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9,(4):61.

G712

A

1672-5727(2011)04-0048-02

赵霞(1973—),女,辽宁大连人,管理学硕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与高职法律教育。

猜你喜欢
基础考核法律
“不等式”基础巩固
“整式”基础巩固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内部考核
创新完善机制 做实做优考核
“防”“治”并举 筑牢基础
公立医院 如何考核?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让法律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