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形资产投资财务问题分析

2011-03-15 08:17李晓蔚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期
关键词:投资方费用资产

李晓蔚

一、无形资产投资对企业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自主研发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不仅会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而且日益受到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和风险投资资金的关注和重视。因此,企业财务运作中对于无形资产的处理日益增多,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资产的意义日益重要。

由于资金的短缺,技术型企业很难利用现有高新技术资源拓展业务,服务社会。企业如果注册资本过低,就会给研发、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带来实际困难,致使高新技术无法短时间真正形成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对自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从财务管理角度,进行正确、适当的会计处理后,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来解决这个困难。借助社会上有实力企业的资金,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使其产生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次,无形资产投资过程中的纳税问题,也日益成为投资各方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无形资产投入企业以后,是在税前进行摊销的,从而通过摊销费用抵减了收入,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减轻了企业的税收压力。此外,企业所拥有技术资源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实力,因此无形资产又提升了企业品牌的价值。而且对于拥有技术性资产的企业可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享受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这样投资方企业通过无形资产的投资解决了资金问题,被投资方企业通过投入资金与无形资产的融合实现了无形资产价值,创造了企业的财富。

有鉴于此,本文从财务管理角度,在会计处理方法及相关纳税政策的分析和应用两个方面,对企业无形资产投资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

二、企业无形资产及其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无形资产会计处理

本人所在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应用网络系统及软件,企业所拥有的这些无形资产拥有良好的市场需求并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如何能够使自创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在企业会计报表中得以体现,是我们企业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主要目的。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在该项技术或产品研发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这样就使得自行研制取得的无形资产金额很小,财务报表不能够反映企业拥有高新技术无形资产价值的真实状况。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如用这样的资产负债表来表达财务状况,因无法体现非常好的无形资产能力,吸引外部投资是很有难度的。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无形资产在初始计价中企业内部开发费用允许资本化。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一方面可以使企业费用减少、利润增加;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无形资产和权益,使无形资产能够以合理的入账价值得以体现,增强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新准则中将企业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按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如果能够满足技术可行性、具有使用或出售的意图、能够产生经济效益、支出能够可靠计量等几个条件时,可按资本化处理确认为无形资产。

但按新准则实际操作中,因技术研发运作过程不易区分,企业很难做到准确将无形资产划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对于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可将研发支出,无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均应先在成本类“研发支出”科目中归集,期末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的开发费用,继续保留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待开发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再将其发生的实际成本转入无形资产。“研发支出”是无形资产在没有形成前的账外资产,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以体现企业资产的质量。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无形资产一般的比率不应该少于资产总额的30%。这样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构成中因为无形资产的确认,能够使高新技术企业靠无形资产创造利润的情况得以体现。

(二)无形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如何用一项财务报表中价值较低(或没有)的新技术投资作价入股,也是近年来企业财务操作中经常关注的问题。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企业的设立登记是需要验资的,各方确认无形资产价值的合同、协议不能作为验资的凭据。以账面价值较低或没有反映的自主研发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必须有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作为企业验资注册的依据。因此,企业以自行取得的无形资产投资时,必须首先进行资产的评估。

按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按换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因此,当投资协议生效自创无形资产所有权转移后,如按旧制度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只能用于确认在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中占有的份额;投资方支付的评估费用应计入投资方的自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投资方投出无形资产时,应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按旧制度如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投资收益)。合同中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实际工作中如企业投资时原账面不存在无形资产,则应全额视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按新准则投资方投资比例在20%以下或50%以上(包括50%),要求采用成本法,投资比例20%-50%之间,要求采用权益法。

企业以自主研发无形资产投资时,按新准则在成本法下:评估的价值用于确认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方支付的评估费应计入其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投资方确认投资时是以投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按借贷双方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在权益法下,按照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孰高的原则确认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

可以看出,企业以新技术资产评估后进行投资的会计处理,旧制度与新准则对长期股权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差异较大。旧制度是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企业因新技术增值给资产价值带来的收益无法体现;而新准则是按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企业的资产价值会因为新技术的增值得以相应的提升,充分体现了无形资产价值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三、无形资产投资纳税问题分析

(一)投资方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新创的无形资产,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150%摊销。这是国家鼓励支持高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实际投资过程中,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因此,企业对外投资时,税法规定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有两个动作,第一个是以公允价值销售,第二个再谈投资。即必须“视同销售,再说占多少投资比例,该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应视同转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评估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对于投资企业实现的投资收益,即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据税务相关规定,若被投资企业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免税企业或高新技术、软件企业(2007年3月16日以后新批准的高新技术采用15%税率)则投资企业无需因税率差补交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方企业营业税问题

以无形资产投资除了企业所得税外,不存在其他税收问题。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中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被投资企业纳税问题

企业由于接受的是无形资产投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可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确认的使用寿命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或者有关法律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协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使用年限分期分摊。税法同时规定,如果协议、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由于摊销费用在税前抵减收入,降低了企业的税赋,增加了企业资金的积累。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充分利用所投入的技术资产,享受其他企业所没有的优惠政策,以快速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

四、关于企业无形资产投资的结论及建议

通过近年工作中多次参与本企业利用自有无形资产与国内知名企业合资、合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开始运用自身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和投资,以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和资源配置效益。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无形资产投资,尤其是技术、知识类资产在财务处理和相关政策把握上准则、制度并未做出相关的详尽规定,这就需要在财务管理上不仅要求财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而且在无形资产投资时还要准确把握会计的原则和纳税政策,才能完善企业的投资效益。例如,会计处理中按照新准则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费用化或资本化的判断方法;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确认以及使用寿命、摊销方式等均需财务人员进行客观合理的判断和估计,所以在财务管理上的实务操作中人的主观因素对投资效益的影响颇大。会计处理的方式、方法对无形资产投资的效果也会带来很大的差异。

另外,税收政策的掌握,对于企业意义重大。如投资过程中,如果评估后资产价值超过账面价值增值的部分过大,就会造成企业当期利润的剧增,其差额部分计缴企业所得税的税金也会很大。但如果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免税或税收优惠期间就会极大受益,不缴或减少税赋。因此,财务人员应准确把握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及时学习、更新、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便对投资策略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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