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 明,丁锦顺
(华东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企业合作契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节点企业为了规范节点企业行为、提高合作效率,就其合作项目、内容、形式等共同签订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企业合作契约对企业之间的合作具有约束、协调作用。国内外学者对此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一是从期权契约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1-4]。分析关于期权契约协调下供应链的交易成本分配和电子佣金的支付[1];探讨一个供应商和一个销售商组成的系统中两种生产模式下期权契约,表明分段线性执行价下,期权契约可以协调供应链[2];基于Stackelberg主从博弈提出一种基于期权契约的协调机制来研究集成商与分包商物流能力的订购与投资决策问题,研究表明所设计的期权契约可实现物流服务供应链完美协调、提高双方的期望利润[3];将期权契约应用到特定的生产能力决策中,研究了契约市场与现货市场条件同时存在情况下买卖双方最优策略问题[4]。二是从收益共享契约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5-11]。研究最终销售价格为内生变量和剩余产品残值与生产成本相关情况下的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的协调问题,验证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的有效性[5];在需求不确定性条件下,研究物流服务供应链能力协调和物流服务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问题[6];分析收益共享契约下闭环供应链应对突发事件的协调问题,调整原来的收益共享契约使其具有抗突发事件性[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