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沛,管向梅,2
(1.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2.南京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系,江苏南京 211167)
目前,学术界对“普惠型福利”尚未展开广泛的讨论,对之亦未有明确的界定。为了清楚地认知普惠型福利内涵,我们可以从“制度性福利”中引申其“普惠”意义。
美国学者威伦斯基和李宾士在1958年出版的《工业社会与社会福利》一书中首次使用两分法,把社会福利分为“补缺型”和“制度型”社会福利。“补缺型”社会福利强调依靠家庭和市场提供个人所需的福利待遇,只有当家庭和市场的作用失灵而难以提供个人所需福利时,国家和政府才会承担相应责任。“补缺型”福利是为社会无法自助者提供的暂时性和补偿性的社会救助,是对“不幸者的慈善”[1]。“制度型”社会福利强调国家对于个人的福利需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张通过一整套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提供个人所需的社会福利。与“补缺型”福利不同,制度型福利不是在家庭和市场不能满足个人需要时才介入,而是现代社会结构中常态性的提升公民生活质量的社会制度。制度型福利把接受福利的对象扩展到全体公民,通过为全社会所有人提供相应的社会福利和资源,以促进全民福祉和社会发展为目标,具有很强的全民保障特点[2]。英国学者蒂特马斯认为,国家为人民提供福利是对工业社会经济与社会变迁过程的适应和积极回应,政府不仅应该提供国家福利,而且应该提供普及型社会福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