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栎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
首次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如期不应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信息公告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公告20个工作日。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做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