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制度*

2011-04-08 01:13李金泽王晓娟
关键词:账簿股东

李金泽,王晓娟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制度*

李金泽,王晓娟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开放性强的公司较其他类型公司体现出股东多且分散的特点。若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限制过多、成本太高时,他们便没有兴趣去查阅了。基于上述认识,文章通过对查阅权制度价值的分析,在比较各国查阅权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试图寻找保护股东查阅权和维护公司利益的平衡点,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制度,增强该制度的实际操作性。

代理成本;正当目的;权利救济

关于公司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讨论最早源于亚当·斯密,他预言股份有限公司在竞争中不可能胜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紧密结合的其他商业组织。但从目前看来,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相对平稳,成为市场经济中一道活跃的风景。让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保持一致始终是股份有限公司面临的第一性问题,当那些提出和执行公司政策的管理层不是公司剩余财产的所有者并且不能分享由其决策而产生的财富的大部分时,对代理成本的控制就变得极为重要,而查阅权的设立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 查阅权制度的价值

(一)理论价值

在物权法上,我们熟知一物一权的内容,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充分的支配和管理的权利。就一般的财产人们自身的能力完全足以驾驭了,但对于超越管理能力范围之外的物,我们更愿意交由具备专业技术的人去打理,从而把精力和财力分散地投资到其他的领域。这样,一方面提高了管理的效益,同时也降低了管理的成本和投资的风险。这种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出现导致了代理成本的产生。

具体来说代理成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团队生产理论所指出的团队生产中的“偷懒”问题,即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利益上不一致时,可能不会努力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其二是指公司管理者窃取股东利益的问题,包括直接地或通过自我交易行为、高额薪酬、豪华办公设施用品以及盲目扩张企业等方式间接地攫取股东投资和公司的资产。[1]股东作为公司剩余价值的最后所取者,其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是最一致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实际由董事会控制,股东和管理层一直围绕着公司财富该如何分配的问题而斗争。若管理者的信义义务不高或者公司激励不到位又或者因侵害股东的利益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名誉损失的时候,他们就会采取行动了。显而易见,同公司的这些管理者达成限制其行为的协议是至关重要的,以便管理者“偷懒”、不负责任或攫取公司财富的行为降至最低点。

控制代理成本的途径多种多样,如经理市场、产品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这些监督机制的出现使得公司的管理者们若在其位不谋其政,就会面临薪酬锐减或被替换掉的危险。而实践中外部控制的途径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公司管理层的丑闻层出不穷。可见代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内部机制的制衡,股东通过查阅权缩小“委托-代理”结构下的信息不对称的差距,及时发现董事和高管的越轨行为。

(二)现实价值

查阅权的确立不仅有合理的理论依据,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首先,它有警示作用。股东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享有查阅权,对公司管理者的行为进行事前监督,及时发现公司账簿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建议和质询,管理层在作出决策和行动之前也会有所顾及,不会肆无忌惮侵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这样可以节约成本。其次,有利于股东收集表决权。信息的战争不仅存在于公司和股东之间,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也愈演愈烈。单凭一个人的力量难以支撑大局,小股东们往往采取联合的方式来制衡大股东。查阅股东名册就成为他们获取其他同盟者信息的上选方式,一来可对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二来也可罢免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最后,股东的查阅请求得不到满足是提起诉讼的前提。若未用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法官便会驳回起诉;即使准许查阅,在发现问题后股东仍会起诉。股东可及时收集、保存信息,避免日后文件资料被篡改或者销毁,成为诉讼的证据。

二 外国立法的比较

(一)美国公司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的进程

美国股东查阅权在制定法上表述为公司账簿记录查阅权。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普通法开始承认股东查阅账簿记录的权利来保护他们在公司中的财产利益,成文法上却没有类似的规定。公司的结构变得越来越复杂,股东也越来越分散,公司的管理者与股东的冲突日益剧增。19世纪早期公司法提出了两个途径来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1)公司为股东制作定期报告;2)宣布股东享有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权利。与此同时,对股东的查阅权加入了一些限制,要求股东在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具有正当目的。当时对正当目的的理解基本遵循普通法上的定义:此目的与股东的利益具有相关性。正是由于正当目的的加入使得管理者与股东在诉讼中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从而加大了诉讼的成本、削弱了股东起初对该权利的热情。因此,19世纪后期,新的成文法授予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记录的绝对权利,而不管查阅的目的。并且对管理层拒绝股东要求的行为规定了很多惩罚性的措施,即使股东的要求明显不合理也不例外。立法者逐渐意识到,无限制的查阅权并没有出现预期的效果,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反而大量存在。于是20世纪30年代又回到普通法对股东查阅权的限制中来。美国公司法较为发达的特拉华州法院则鼓励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把规定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称作“公司治理蓝图中重要的一部分”。[2]《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52条规定,只有股东名册中记名的持股6个月以上或持有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才有权行使该法中规定的查帐权。[3]《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采用两分法的方式依据账簿记录的重要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查阅要件,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以及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有正当目的的限制,但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要求。

(二)英国检查人选任制度

英国的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一直趋向保守,在普通法和成文法中只规定了一些对公司利益影响较小纪录的查阅权,检查人选任制度相对成熟,弥补了查阅权的不足。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431条规定,在公司拥有股份资本的情况下,国务秘书应200名以上股东或持股达1/10以上股东的请求,可指定一名或多名检查人对公司事务进行调查,并按其指定的方式将调查内容向其汇报。第433条规定了检查人在调查过程中的权限,公司经营者及其他人向检查人提交文件和证据的义务。第435条规定了检查人查询董事银行账号的权限。一般来说,规定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的国家和地区,查阅权的范围要比只规定查阅权国家的窄得多。在某些具体的个案中,检查人在调查公司事务时比股东拥有更为广泛的权利,如检查人可以调查公司保管的全部账册和文件,可以对任何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而股东在查阅公司纪录时有时间、持股比例、目的、范围等诸多限制。

(三)日本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的发展

日本的立法进程呈现出严格限制到逐渐放宽的特点。1950年,日本将美国的股东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引入《商法典》中。该法第293条规定持有10%以上发行在外股东才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致使股东根本无法享用。1993年日美构造问题协议谈判时,美方曾要求日方将原来10%的持股要件降至1%,日本出于放松账簿记录查阅权行使要件及防止权利滥用的双重考虑,遂将持股要件调至3%;同时为平衡与其他持股要件为3%的公益权的股份保有期间要件,在3%持股要件之外又加上了6个月的股份保有期。所以许多学者认为,股份保有期间的增列实质上等于没有放松账簿记录查阅权的要件。[4]2005年改造后的《日本公司法典》根据账簿记录的不同规定查阅要求的差异,除会计账簿的查阅对股东有持股比例的要求外,其他任何账簿不再要求,同时公司的章程还可进一步降低或者取消查阅会计账簿的持股要求。

上述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关于股东查阅权立法的发展过程。而各国立法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查阅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之上。美国具有代表性的做法要求公司必须制作和保存某些档案,并且在成文法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股东可请求查阅的文件,但并不意味股东不可查阅列举之外的资料,股东可从普通法上寻求补充,在获得法院同意后仍可查阅。同时对查阅股东没有持股时间和比例的限制,只是依据文件的重要性设置了不同的查阅要件。如:一般性的文件,股东拥有查阅的绝对权,只要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即可;对于会议记录、公司会计账簿等,不仅要说明查阅的正当目的且要证明目的与查阅内容存在关联性。英国更倾向于限制股东的查阅权,利用检查人制度达到维护股东权利和防止股东滥用查阅权的效果。英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只能查阅明确列举出来的文件,其中不包括董事会会议记录,同时若没有公司章程的授权,股东也没有权利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只要是规定的文件股东就享有绝对的查阅权,没有持股时间和比例的限制。日本兼具了美国和英国的特点,不仅规定了宽松的查阅权制度,同时也有比较完善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如前文所述,日本没有采取集中规定的方式,而是依据查阅权客体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查阅要件。如:查阅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股东,没有正当目的和持股时间、比例的限制,但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之后才能查阅,若要查阅会计账簿条件就十分苛刻,首先必须是享有全体股东3%以上的表决权或是持有已发行股份3%以上数额股份的股东,其次要说明查阅的正当目的,最后要求在公司营业期间内提出请求。对于查阅的客体,日本的立法者也是采取非限定的态度。

三 我国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于2006年8月28日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本法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查阅权相比缺少查阅会计账簿的内容。立法者大概出于以下考虑: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通常较多也较为复杂(尤其是上市公司大多数中小股东投机心理严重),股东的自利性与投机性,导致他们行使查阅权的目的往往并非出于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是关心公司行为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利润。只要在利润的驱使下,股东可能会不计公司的长远利益,甚至牺牲公司利益,而查阅权的行使就为他们实现不正当目的提供了方便;其次,公司账簿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与公司生产经营关联度高,因此一旦账簿资料被股东滥用,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最后,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在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会采取各种不惜扰乱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方式,这必定会损害公司或者董事的利益。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因为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存在更高的道德风险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而因此拒绝赋予股东此项权利。放弃该项权利实际上等于抹杀股东查阅权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正当性。

(一)查阅权的主体

股东是公司账簿查阅权的主要行使主体,大多数国家都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为准,股东在请求查阅时无需提交其他文件。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仅在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形下享有公司账簿查阅权。在确定为公司股东之后,有的国家对持股时间或持股比例作出了限制,有的国家完全没有限制。在此笔者较为认同日本的做法,即只在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作出持股3%的限制。理由如下: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众多且分散,若对查阅权主体没有任何限制,公司面临此类诉讼的压力过大,管理层也不愿意在作出决策时冒任何风险影响公司的发展,与此同时购买公司小部分股份而查阅公司记录来获取商业机密的人便有了可乘之机;其次,若对持股时间或持股比例作出过高的限制,这样的查阅制度完全可视为对老股东和大股东的优待,而把小股东排除在外。可现实中小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信息的冲突是最激烈的。小股东本身获取信息的途径单一、审查信息的专业技术薄弱,再加上如此严格的限制无疑使他们丧失监督的兴趣,变得越发“冷漠”;最后,会计账簿作为企业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管理信息活动的载体,是评价公司发展状况的重要资料,直接影响到股东、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对其查阅的主体作出限制是十分必要的。综上所述,依据查阅的内容确定行使主体的限制是较为合理的。

(二)查阅权的内容

查阅内容范围的大小无疑是股东、管理者、公司三者之间力量对比的结果。怎样才能保障股东的权利同时又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一直是查阅权制度立法的落脚点。股东可以查阅的文件资料大致有以下几类: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其他财务文件、子公司的上诉文件资料。由于各国立法者的倾向不同,在具体的规定上亦有所区别。[5]美国公司法采取的是非限制态度,即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即使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也可请求法院支持其查阅。在英国,公司董事会记录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帐簿若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也是不可查阅的。

笔者认为,对于查阅权的内容不应多加限制,否则又变相提高了查阅权的门槛,对因为放宽查阅权主体限制进入的股东而言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具体来说,内容的限制应该来自公司所保存的记录和股东查阅的目的。例如法律或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制作的文件记录、一些必须制作的文件记录超过了保存的期限,即使股东的查阅目的合理,恐怕也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再如出于收集表决权的目的查阅的股东,公司只会给出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而不可能准许附带查阅其他的记录,因为对于其他的记录而言,你的目的是不正当的或不具有相关性的。

克拉克将股东查阅账簿记录的目的分为四种类型:1)评估其投资的愿望,包括查明不支付股息的原因、可能管理不善等;2)与作为投资人的其他股东交易的愿望,包括征集代理权、更换管理层等;3)与投资无关的个人利益,例如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出卖给公司的竞争者;4)为了促进社会责任感的目的。[6]前两类属于正当目的已成为各国的共识,第三类不属于正当目的的范畴,争议主要集中在第四类上。坚持属于不正当目的的一方认为,不可过分强调公司社会责任而对公司的正常运转造成破坏,凡是以公司自身运作为基础,若允许股东以社会和政治目的查阅公司文件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笔者认为,应把主张此类目的请求查阅的股东分为两种:一种是仅为社会和政治目的购买公司股票进行查阅的股东,另一种便是非出于该目的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主张以此进行查阅的股东。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完全没有考虑自己股东的身份和公司的利益,只是以社会人的角度来行使查阅权,那么当然可将其归入不正当目的的范畴;后者往往基于公司长远的发展,因为社会责任感的建立会给公司带来良好的商誉,进而转化为公司无形的财产,那么以此类目的行使查阅权未尝不可。区分两者应始于股东申请查阅时而非购买股票时,否则不利于公司公开募集资金。这类股东还具有某些特点:在公司推行与他们的社会政治目标相左的计划时购买少数股票、成为股东后立即请求查阅或是某社会团体、政治组织的成员等。

(三)权利的救济

查阅权的完善对公司和股东而言既是矛也是盾。要实现该制度的最终价值,那么权利的救济不仅包括对股东的救济也包括对公司的救济。

股东的查阅请求被拒绝或者在15天的宽限期届满时公司未给予答复,股东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另外是审理时限的问题。举证责任应根据查阅的内容来定,也就是说除了会计账簿和董事会记录之外,其他文件的查阅应该是股东的绝对权利,公司没有相反理由不得拒绝。在诉讼中,股东也只要说明查阅的正当目的,同时只要说明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即可,哪怕被告能证明其他次要目的的不正当性也不能否决查阅的请求。由公司证明股东的目的是不正当的。因为公司股东处于弱势地位,掌握的信息量远远少于管理层,采取举证责任导致的方式会提高股东胜诉的机率。高效率、低成本的获取信息是股东最愿意看到的,倘若诉讼过程拉得过长、过于繁琐必然导致股东诉讼成本的增加;而对财力雄厚的公司来说没有根本的影响,并且为管理层针对股东的正当理由寻找对策留出了时间。不少人主张用督促程序替代普通程序,笔者认为没有现实意义。因为在督促程序中被告绝对不会坐以待毙,他只要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会审查异议的实质内容就终结该程序,最终又回到普通程序上来反而提高了诉讼的成本。缩短审理时限才是关键,法院应该在30日内结案,这样一来公司平常不注重保存和管理文件资料的恶习得到规制,同时也不会给管理者拉拢法官留下机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复杂,股东的自利性与投机性导致他们行使查阅权的目的往往并非出于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也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应付前所未有的股东诉讼。股东向公司递交查阅申请文件时,文件中应包含类似的声明:查阅不是出于商业目的或是公司业务外的项目,查阅人在5年内没有出售或提供任何类型或种类的公司股东名单,并且也没有帮助或教唆任何人为了任何这类目的获取股东名单。[7]在公司通过股东的查阅请求时,应与股东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可加入提供担保的条款)。虽然在股东出卖信息的收益大于自身付出的代价时会选择撕毁协议,但协议仍可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也可为事后追究股东的赔偿责任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保密协议不应对查阅的范围有太多的限制,也不可要求股东提供的担保远远大于查阅信息的价值。在股东滥用查阅权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和收买信息的一方赔偿。赔偿依据应以公司实际受到的损失为准,无法计算时以股东获益所得或者收买者获益所得确定。

四 结 语

股东查阅权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成本。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趋向保守、要件与救济程序规定也不清晰,与我们对该制度的价值期待是存在差距的。放松查阅权的限制、合理地适用正当目的,才能让查阅权真正地成为股东“手边的工具”。

[1] See Shleifer&Vishny,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t 742-743.

[2] See S.Mark Hurd and Lisa Whittaker,Books and Records Demands and Litigation:Recent Trend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Copyright(c)2006 Touro College Jacob D.Fuchsberg Law Center Touro Law Review,2006 9 Del.L.Rev.

[3]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2.

[4]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1-182.

[5] 罗培新.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4.

[6] [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M].胡平等译.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75-76.

[7] 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1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57.

Analysis on the Checking Rights of Shareholders of the Stock Iim ited Company

L IJin-ze,WANG Xiao-juan

(Law School,Hunan No 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China)

Stock lim ited company has mo re dispersive shareholders than other kind of companies.Shareholders have no interest in checking some information w hen it is strictly limited and costmuch.Based on the above understanding,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value of checking rightsof shareho lders and compares differences to find the balance between checking rights of shareholders and interestsof the company,then imp roves and reinforces the operation of checking rights of shareholders,.

agency cost;p roper p ropose;relief

DF5

A

1008—1763(2011)02—0136—05

2010-04-08

李金泽(1969—),男,湖南永州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账簿股东
燃烧的账簿
山西潞城大众剧团账簿考述
大账簿
卖账簿
●营业账簿印花税有什么减免优惠?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减持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