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辉 邵亚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金融消费者信赖权与金融机构信赖义务分析
——以金融合约缔结中的消费者保护为视角
罗永辉 邵亚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传统的契约理论基于对个人决策自由的保护,排除任何契约之外的权力与义务的侵入。但是金融领域内的极度信息不对称,完全的形式平等正义已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信赖法则作为近代法律经济功能下的产物,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信赖利益,对于实现金融创新的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保障。从金融合约缔结过程中信息获取与输出两个脉络分析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信赖义务,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不仅要满足客户信息收集的完全性与适当性,保证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的适当性,而且应规范合约缔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遵循的披露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完全性,确保消费者理性行为。
金融消费者;信息披露;信赖权;信赖义务
“风险”是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灵魂,其包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较之一般消费商品,金融商品种类繁多且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并无统一的认证标准,加之前述种种风险,因此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首先亟需关注消费者信息对称的保护。其原因在于:一是消费者缔约购买前,难以认知商品特性。二是金融商品结构复杂,商品信息又比实物商品更具抽象性与复杂性,消费者即便获得各种正确信息,仍难以了解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