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教学实践探析

2011-04-12 07:12刘海燕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民法学案例理论

刘海燕

(承德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承德 067000)

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教学实践探析

刘海燕

(承德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承德 067000)

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教学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在民法学的教学实践中应依据建构主义的教育思想,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构建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作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更好地探索和研究现代远程教育规律,创新教育观念,不断摸索并形成比较稳固的教学程序及教学模式。

民法学;开放教育;建构主义

一、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教学的理论基础

“模式”一般指被研究对象在理论上的逻辑框架,是经验与理论之间的一种可操作的知识系统。教学模式一词最初是由美国学者乔伊斯和韦尔等人提出的。在1972年出版的《教学模式》一书中,他们系统地介绍了25种教学模式,并用较为规范的形式进行分类研究和阐述。认为教学模式是构成课程和作业,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的一种范式和计划。二十多年来,电大教学大都是基于录音、录像、电视等视听媒体,或辅之以面授辅导及其组合为特征的视听教学。这种教学模式认同传统课堂教学,比较适合知识的传授。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程序教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计算机辅助教学则更适合实施个别化学习。开放教育教学模式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以现代教育思想和学习理论为指导,充分发挥网络的各种教育功能和丰富的网络教育资源优势,向教育者和学习者提供一种网络教学的环境,传递数字化内容,开展以学习者为中心的非课堂形式的教育学习活动。1999年,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正式开始实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是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学是人才培养模式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法学专业专科的必修课,该课程共计9学分,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学科,分两学期开设,与其他专业课相比,所占学分比重较大。开放教育模式下的民法学教学的是以建构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依据建构主义的教育理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建构意义的过程。该理论打破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更强调学习的主动性、社会性和情境性。开放教育主要学习对象是在职人员,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应用性人才,而不是那种纯理论性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或培养规格方面,会更多地把过去比较注重对知识的继承、传授和掌握,转变到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因此,在民法学的教学实践中应依据建构主义的教育思想,构建开放教育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摸索并形成比较稳固的教学程序及教学模式

二、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教学过程中面临的矛盾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2)总结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3)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我国民法学还要研究民事立法问题,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我国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一方面,民法学有很强的理论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学习民法学必须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民法学学科是以《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在其统辖下还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公司法、海商法等组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民法学是开放教育专科学生学习经济法学的基础,也是开放教育本科学生学习商法课程的基础。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学科教学应以学员为中心,充分考虑到学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发现矛盾和问题并努力解决,以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教学过程中面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学员学习目的明确、自制力较强与基础薄弱、能力发挥受限之间的矛盾,参加开放教育学习的学员主要是在职人员,由于工作或晋职的需要,他们需要弥补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或提升学历,基于这样的学习目的,他们在学习中有较强的自制力。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来自公检法机关或政府机关,也有来自社会其他行业的。他们当中大部分基础薄弱,从入学学历水平来看,专科入学前学历都是高中高职或者中专学历水平,基础知识不足,在加之没有正确的学习方法,极大地限制了学员的学习能力的发挥。因此,学员在学习中比较重视实践能力培养以及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针对这种情况,在教学中,教师应将与知识点相关的民法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原则作为重点讲解,在教学平台的课程讨论区上组织学员就民法学的民法基本理论、民事立法、民事司法等问题进行讨论,交流互动。任课教师可利用课程讨论区要多与理解能力较差的学员交流,以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二)开放教育模式与学员业余学习之间的矛盾。运用建构主义理论开放教育模式学习模式特别强调学习的自主性,需要学员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和主动学习的精神。民法学既有理论,又涉及立法和司法,有些地方应结合案例讲解。相对于内容来讲,授课时间远远不够。一方面,开放教育学员一般都已经成家,在家庭、工作方面牵扯的精力较多,学习时间不足,这些实际情况客观地制约了开放教育模式优势的发挥。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学员社会经历比较丰富,大部分学员所选专业与他们的社会职业相关,他们也都希望通过专业的学习和深造,使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有一定提高。有一部分学员的目标就是拿到文凭后再参加国家的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因此,作为教师要根据他们的情况,利用计算机对每个学生的基本资料、学习过程和学习进展情况等进行跟踪,并针对不同学员提出个性化学习建议。

三、民法学教学过程中的一些经验

开放教育学员与长日制在校学生有很大不同,教师应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设计教学活动,重视发展交互和协作学习,为学生创设学习情境、提供支持服务、进行必要的答疑辅导,尤其应致力于设计和挑选能够引发问题的课业。现代教学理论已日益趋向认同学生要对自己的思考过程有所觉识,教学理论家和教师等人士至为关键的工作,是协助学生提高自己的后设认知能力,即是说学生对学科内容和对自己如何学习与思考要同样有所觉识。

(一)教师要根据学员在职学习的特点,挖掘学员的自学能力,创新教学方式。依据建构主义理论,教师在组织教学活动中要以学员的学习为中心,打破以往教师的教授为中心的传统观念,教学组织形式以学员自主学习为主、教师导学为辅,教学中要充分调动学员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学习媒体和资源包括教材、学习指导书、电视录像教材、网上动态教学辅导信息、形成性考核手册。组织学员收看电视录像课,帮助学员掌握民法课程的知识结构、要点、难点;利用双修日开展面授辅导,主要内容是组织学员讨论学习中的疑难问题,讲评和反馈作业;组织学员开展小组互助学习;通过互联网和电话开展实时或非实时的交互式讨论及个别辅导答疑。

(二)民法学教学中应大量运用视频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启发式教学方法源于美国,风行欧美,已被引入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民法学学科的特点决定了案例教学是提高教学效果有效的手段,教学分析就是运用民事法律规范来具体分析实践中已经发生的问题。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每时每刻发生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但其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比较抽象,专业术语多,内容庞杂,所以民法学是一门理论深邃、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课。采用视频案例教学法,可以让学生从抽象到具体,掌握民法的概念、制度、理论体系,加深对法律条款的理解,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但在案例的筛选上要符合成人学员的特点。首先,选取的案例要尽量简洁,太过复杂就会使学生失去耐心和兴趣。其次,选取的案例应当具有启发性;第三,选取的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第四,选取的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和真实性。视频案例教学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习主动性,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提高思维敏捷性、逻辑性和创造性,从而达到融理论与实践于一体的效果。

(三)精心制作网上辅导内容,发挥计算机网络资源作用。传统的电大远程教育是通过信函、电话、广播、电视等形式实现的,而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主要是通过基于WWW平台的利用,建立包括数字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多媒体技术进行一对一、一对多的多媒体教学方式,其倡导的自主学习,即学生以个别化学习为主要形式,学生主要通过文字、音像和计算机网络信息等媒体资源进行学习。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在课程讨论区提出,教师在线解答,其他学员也可以同时进行讨论交流。这样既帮助学员解决问题,又可以帮助其他学员共同学习。民法学学科教师要精心收集与筛选与相关课程的网络资料,包括教学大纲、电子教案、教学录象和课件库、案例库、试题库、法律法规库、文献库等,为学员学习提供支持和服务。学生可利用系统进行资源检索、自主学习、提问、作业、测验等学习活动。

(四)小组协助学习,发挥教师在小组中指导者和调控者的作用。课程学习小组可以由学生自由组合,也可由班主任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合理搭配。民法学科任课教师负责帮助选题,课题可以包括案例分析、专题讨论、大作业等。教师在小组学习中的作用是帮助开展课题交流;指导学生撰写课题报告;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在小组学习和交流过程中,教师要启发学生通过协作、意见交流、提出问题、小组讨论等多种形式就学科中的内容展开讨论,最终帮助学生建构具有个性化色彩和独特性发现的民法学学科知识结构。

总之,开放教育模式下的民法学教学应以现代教育理论为指导。作为以成人为主要教学对象、面向全社会的新型教育形式,必然有一个从不完善走向完善的过程。教育工作者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教学的同时,做好教研记录,搞好分析、总结,形成教学为教研提供材料,教研又为指导教学服务的良性循环。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一定会使开放教育模式更加完善。参考文献:

[1]张朗昌.论开放教育中的接受学习与发现学习[J].中国远程教育,2001,(7).

[2]边双燕.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J].衡水师范学院,2008,(3):19.

[3]毛清芳.信息技术条件下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J].甘肃科技纵横,2008,(2).

An Analysis of Teaching Practice of Science of Civil Law under Open Education Mode

Liu Haiyan

(Chengde Radio&TV University,Chengde,Hebei 067000)

Science of civil law teaching under the open education mode confronts with some new problems. In the teaching practice we shall make full use of modern distance education methods and construct open education mode,based on education thoughts of constructivism.As a teacher,he should further explore and study modern distance education law,innovate education conept and form relatively stable teaching procedures and teaching mode in the teaching process.

science of civil law;open education;constructivism

G642

A

1005-1554(2011)01-0070-03

2010-12-15

刘海燕(1963-),女,河北唐山人,承德广播电视大学法经系讲师,主要从事政治、法学教学和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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