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公益林管护核查体系构建

2011-04-13 01:29吕亚军
关键词:护林公益林核查

吕亚军 赵 博

(1.辽宁省林业工作总站,沈阳 110036;2.辽宁省生态公益林项目中心,沈阳 110036)

2001年辽宁省被纳入国家公益林补偿省份,为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通过不断地实践与总结,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国家公益林管护核查体系。

1 管护核查形式

1.1 县级自查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采用文案调查、访问调查方法(执行本方案第八条规定)对各乡(镇)进行全面自查,编写县(市、区)级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及“三项作业”完成面积明细表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1.2 市级检查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县级自查工作,并采用文案调查、访问调查方法(执行本方案第八条规定)对所辖各县(市、区)进行抽查,编写市级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报告及“三项作业”完成面积明细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1.3 省级核查

在县级自查、市级检查的基础上,省林业厅对各县(市、区)进行核查,并对林改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每个乡抽取10%的林户,通过核对林权证、走访等形式,调查到补偿到户情况。

2 管护核查指标体系

2.1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2.1.1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

各市、县按照《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制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争取和规范使用配套资金,建立财务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2.1.2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落实

落实的项目包括: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是否安全,补偿标准、范围是否合理,资金下拨是否及时,资金管理是否规范。

2.2 管护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2.2.1 管护责任区的建立与落实

建立健全护林组织机构,制定护林队伍管理办法,签订管护责任书,合理配备管护人员;建立管护队伍责任制、落实管护责任区;对护林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和实行奖惩制度。

2.2.2 管护合同的签署

管护(监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和号码、是专业护林(监管)员还是兼职护林(监管)员;管护形式:分为专职管护、委托管护、联户管护和自主管护;管护(监管)面积:指护林(监管)员的管护(监管)总面积;管护(监管)合同编号及期限:指管护(监管)合同编号、所定的年限;管护(监管)合同书签订情况。

2.2.3 护林员、监管员的培训

对护林(监管)员进行岗前培训,有计划定期培训护林(监管)员。

2.2.4 护林员日常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1)编制管护细则。(2)在县、乡(镇)、经营单位建立管护组织。(3)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省级天然林管理部门对管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要全面。(4)管护人员填写出勤表。(5)建立奖惩制度。(6)管护人员要建立巡山纪录,巡山纪录要完整。(7)管护人数与管护面积应匹配。要按照管护定额配备管护人员。(8)管护区域划分要合理,这样有利于管护活动的开展。(9)建立管护人员名册,管护人员名册要齐全。

2.3 更新采伐经营作业开展

采伐更新经营作业开展的核查主要包括:小班界线核对、面积核查、小班特征、生态区位、区划面积、采伐证、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龄组、采伐株数、采伐材积、采伐年度等指标的核查。

2.3.1 小班界线核对

核对小班界线,当实际小班界线与区划界定的小班界线有变化时,要求按照新的小班界线重新划分小班。小班的最小面积为3亩。

2.3.2 面积核查

对小班边界没有发生变化的小班,当量测面积与区划界定小班面积的相对误差在±5%以内时,维持区划界定的小班面积不变;当相对误差超过±5%时,以新量测的小班面积为准。对小班边界发生变化的小班,以重新量测的面积为准。

2.3.3 小班特征

指小班所在的行政村或林班号、原小班号(区划界定时)、核查时候所编制的小班号、小班所在地形图或其他图形的标准图幅号。

2.3.4 生态区位

指小班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对应的生态区位。

2.3.5 区划面积

指区划界定的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

2.3.6 核实面积

指小班核查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

2.3.7 采伐证

调查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有有效,以及采伐证批准单位。

2.3.8 采伐类型

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类型和实际采伐类型,设计采伐类型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无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的为非法采伐。

2.3.9 采伐方式

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方式和实际采伐方式,设计采伐方式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无采伐许可证、无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不按采伐许可证和伐区采伐作业设计采伐的为非法采伐。

2.3.10 采伐强度

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强度和实际采伐强度,设计采伐强度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采伐强度为小班采伐材积与采伐前小班蓄积之比。

2.3.11 龄组

调查采伐时的小班龄组。

2.3.12 采伐株数

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株数和实际采伐株数,设计采伐株数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

2.3.13 采伐材积

调查采伐小班的实际采伐材积。当小班面积小于等于3亩时,全部实测小班内地径6cm以上(含6cm)的伐根;小班面积大于3亩时,在小班内随机布设贯穿小班的2条样(工作)线,样带宽度依据工作线长度确定,使实测面积不少于标准地调查抽样面积:实测后依据根径材积表求算采伐蓄积。

2.3.14 采伐年度

填写发生采伐时的年度。

2.4 管护机制改革情况落实

以县区为单位调查2009年落实管护机制改革进度情况,了解委托管护面积、户数、委托护林员人数;联户管护面积、户数、联户代表人数;自主管护面积、户数;填写调查表。

2.5 自然灾害和资源损失

2.5.1 森林火灾

发生森林火灾的实际面积,小班所在的行政村或林班号、小班所在地形图或其他图形的标准图幅号。

2.5.2 森林病虫害

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实际面积,小班所在的行政村或林班号、小班所在地形图或其他图形的标准图幅号;记载病害或虫害名称,危害程度等。

2.5.3 毁林开垦

发生毁林开垦的实际面积,记载小班所在的行政村或林班号、小班所在地形图的标准图幅号。

2.5.4 滥砍盗伐

发生滥砍盗伐小班所在的行政村或林班号、小班所在地形图的标准图幅号;调查采伐树种、根径、推算滥砍盗伐蓄积(片状采伐的要量测实际面积)。

2.5.5 征占用林地

征占用林地的实际面积,是否有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确定征占用林地是否有合法手续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的面积办理。

3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1 综合管理评价指标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25分)。

①按要求制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5分);

②争取和规范使用配套资金(5分)。从财政独立争取5分,其他渠道3分,无经费不得分;

③资金安全使用(12分)。补偿标准、范围合理(2分);资金下拨及时(5分);资金管理规范(5分);

④设备管理妥善(3分)。

(2)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省级天然林管护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35分)。

①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护林队伍管理办法,签定管护责任书,合理配备管护人员(6分);

②建立管护队伍责任制、落实管护责任区和各类管护合同签订规范(6分);

③对护林(监管)员实行岗前和定期培训(5分);

④定期对护林(监管)员进行定期考核、出勤表和巡山记录填写规范(10分);

⑤对管护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奖惩制度(8分)。

(3)资源与经营管理(40分)。

①采伐更新:按规程合理开展公益林采伐更新,手续健全(10分);

②征占林地,无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现象(10分);

③及时提报有关数据和文件(10分);

④建立完备的公益林管理档案和开展公益林信息化管理档案(10分)。

3.2 作业质量评价

3.2.1 采伐更新

按照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作业的小班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3.2.2 管护效果评价

由于管理、管护不利等原因使小班地类发生变化或造成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减少的,该小班不合格。以县为单位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如下:

(1)小班合格率:合格小班占核查小班的百分比;

(2)管护责任落实率:签订责任状管护面积与规划管护面积的百分比;

(3)公益林完好率:公益林完好率等于完好公益林面积占核查面积的百分比。完好公益林判断标准如下:

①森林火灾:发生森林火灾的小班为不合格小班,反之为合格小班。

②森林病虫害:小班未发生病、虫害或者发生病、虫害采取相应措施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③毁林开垦:当年发生毁林开垦的小班为不合格,反之为合格。

④滥砍盗伐:发生滥砍盗伐现象的小班为不合格,反之为合格。

⑤征占用林地:量测征占用林地的实际面积,调查是否有征占用林地的合法手续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的面积作业,是为合格,否为不合格;如果前期核查已发现是违法占地,本次核查对其进行处理、处罚的为合格,未进行处理、处罚的为不合格。

⑥其他:发生除以上5种情况以外造成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减少或生态效能降低行为(如樵采、放牧等)的小班为不合格小班,反之为合格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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