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芸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海南海口 571158)
从教育法律关系看教育之“惩”
叶 芸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海南海口 571158)
法津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学校、教师对学生不论是用肯定的教育方式还是用否定的教育方式进行管理都应符合法律规范。但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往往因理解有误或使用方法不当而违反相关的教育法律。文章从教育法津关系讨论否定的教育方式“惩”,其意在于通过正确地把握教育法律关系中“惩”的实质,使学校、教师在运用教育之“惩”时,可以“惩”得合理、“惩”得合法,“惩”得收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教育法律关系;惩罚;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在教育实践中,学校、教师为了达到预期的教育教学目的,常常采用两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一是肯定的方式,如表扬、鼓励、奖励等,另一是否定的方式,如批评、处罚、惩治等。从当前的教育实践看,肯定的教育方式更多地被人们所赞赏,否定的教育方式则常因为思想认识不清、运用不当且容易陷入侵权并产生纠纷而日渐为人们所反对,甚至还有的看法认为应当完全弃绝。[1]
在教育活动中,究竟如何运用肯定的教育方式和否定的教育方式?从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否定的教育方式“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教育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批评、处罚、惩治等否定教育方式,统称为教育“惩罚”或“惩戒”,有时甚至把对学生施行的体罚等同于教育“惩罚”或“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