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视域中的伦理道德养成机制

2011-04-13 05:45
关键词:教育培养伦理道德伦理

谭 德 礼

(广东商学院 政治与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公民社会视域中的伦理道德养成机制

谭 德 礼

(广东商学院 政治与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伦理道德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软实力,伦理道德在公民社会视域中既显发展机遇,又显挑战。公民社会是一个自组织系统,但它最多是一个“独立但不自足”的社会,公民社会要得到健康发展,除了需要民主国家的引导和调控,政治国家为其创造宽松的民主氛围和环境外,还必须积极培养公民伦理道德精神,通过制度建设保障机制、习惯形成机制、良心调节机制和教育培养机制来加快提升全体公民伦理道德素质,从而使现代公民拥有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义务意识相统一的公民精神。

公民社会; 公民精神;伦理道德;养成机制

中国社会的公民社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迅速崛起,而它对中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同样产生着日益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培养公民精神——现代公民社会的伦理道德精神影响至深。公民社会的最终目的是突出对私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公民社会是一个单个的人组合而成的,体现了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在这里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相区分,且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这里就存在公民权利理论一边倒,在现实生活中就有只要权利不谈义务的现象。如何既保护权利又履行义务,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中国社会,由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或者说公民社会还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国社会的公民社会,更有可能滋生极端的个人主义,以利益作为其从事一切活动的中轴的社会,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自发性,在市场经济社会,社会秩序是在人们追求利益的博弈中自发产生的,这种自发产生的秩序就难免带有盲目性。公民社会也很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

中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如今的改革开放,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值得肯定的变化,有经济方面的巨大成绩,更有体制上的巨大进步,但总体上来看,目前的中国社会仍是一个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相并存、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现代化发展与市场化改革相交织,“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携手共舞的时代,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不仅是体制模式的过渡,而且是发展模式的过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变迁工程。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盲目性、滞后性、易垄断和易不正当竞争等缺点及市民社会本身是由多元利益主体构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会互相侵害的情况来看,市场经济不仅是凸显多样性的经济而且是利益导向的经济,还是强化社会生活的公共性的经济。市场经济对于公共生活秩序的建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市场经济催生着公共生活,要求有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它又有可能破坏公共生活。总体上来看,当下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由单一化走向多层化的道德意识,由一元走向多元的道德主体,由绝对走向相对的善恶评价,从封闭性走向开放性的道德发展,从私人关系走向社会关系的道德关注中心,从他律为主走向自律为主的道德调节方式等,如此种种,都需要辩证地来处理,这对于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影响是巨大的,对于公民精神的培养更是具有挑战性的。

作为公民社会的公民精神或者公民伦理道德的培养不是阵发性的运动或者是口号式的简单过程,它必须通过一定的伦理道德养成机制,即将伦理道德规范要求转化为事物主体内在素质的基本途径来完成。这个途径除了规范性的制度保障机制,同时也要注意德性的习惯形成机制和良心调节机制和教育培养机制。

一、制度保障机制

制度是一系列影响人类行为的规则或规范。作为制度的规则,是业已成型的行为准则,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长效性。公民社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包围,它的每一步发展都必然受到制度环境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制度环境最终塑造着公民社会形态、特征和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因此,公民社会伦理道德的养成首先应该依托于各种制度和体制的道德化,这是因为只有制度的和体制的道德才是深刻的和广泛的,才是具有稳定的引导功能的行为规范,在这一点上,是任何个体道德所无法达到的。任何制度的设立和建设都必须内含着伦理精神,也就是说,任何制度只有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依据之后,才能使之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行动上的支持,从而形成一条维系制度体系正常运行的纽带。作为社会的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中生活的,如果制度安排不合理,甚至不道德,个人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它除了用传统的方式即社会舆论软约束的方式支持外,必须要为设计出的需要政策化的道德规范配置相应的各种制度化行为调控措施。

在公民社会中,实现公民伦理道德的前提是制度的伦理化。制度是规范的集合,是对人的行为实施规范和约束的准则。它在设计时都蕴涵着一定的伦理精神,它是人们对一定制度所作的伦理判断,它是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即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中的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它是制度本身所蕴涵的道德追求和价值理想。某种制度出场的根据就是按照“应该如何”的要求处理和安排一定实践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某种制度的产生的根据就是伦理在场的理由。一种制度必定有一种伦理精神来引导,某种伦理精神一定是某种制度产生的价值基础。制度与伦理在制度伦理论域里不是彼此独立的因素,而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民社会的伦理道德的养成除了道德教育,通过社会舆论这种软机制来实现外,还需要制度建设,即将一部分基本伦理规范转变为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等,依靠制度和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来推动公共伦理规范的实施。

二、习惯形成机制

习惯对于人们道德形成有重要意义,因而,如何形成良好的习惯也就成为伦理品德培养的重要机制。对于追求美德的人,习惯会以潜移默化的手段,使他弃恶从善。亚里士多德就认为道德生于天性,成于习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成德之因与成恶之因,皆在于行为和习惯。“德性非生于天性,但也不违反天性。自然给我们以获得德性的才能,这种才能是由于习惯而完善的”[2]。亚里士多德不仅把习惯看成是美德形成的原因,而且还注意习惯在美德形成以后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把习惯——美德——习惯视为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因而,培养良好的品德必须从培养良好的习惯做起。习惯对于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很强的培育、保证作用。道德习惯是形成美德的桥梁和中介。道德习惯的形成,大大简化了道德选择、道德判断等活动过程,使行为主体在面临某种道德选择情景下,不假思索地完成符合某种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行为。伦理道德上的习惯是品德修养程度的标志,优秀的伦理通过良好的伦理道德习惯表现出来。我们判断一个事务主体品德的高低,往往是以他的道德习惯为基础。贪婪的人,见钱就会眼开;怯懦的人,遇险就会退缩;喜欢炫耀的人,不会放过任何自我表现的机会。同样,勇敢的人,见义就会勇为的人,见难就会相助;正直的人决不会以私害德。这一切都自然而然,没有丝毫犹豫和勉强。道德习惯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实践形成的。公共事务主体的道德习惯有好有坏,有优有劣,养成一种好的公共伦理习惯和改掉一种坏的道德习惯都需要坚忍不拔、持之以恒的自律与努力。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有一个过程,起初需要加以克制、自制,逐渐也就可以习以为常了;习惯可以说有一种改变气质的神奇力量,伦理道德习惯的养成就是指伦理规范和原则内化到事务主体的气质之中,成为他的“第二天性”。

三、良心调控机制

良心是指人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义务时,对所负的道德责任的内心道德感和行为的自我评价能力,是人对其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良心的内容是客观的,是反映在人的道德心理之中的与一定的社会道德关系相应的道德原则。良心的形式是主观的,是人的理性、情感、意志甚至潜意识、直觉等等因素有机地结合成的一个严密的内在心理机制,是多种道德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它通过人们的是非观念、爱憎感情以及同情心、荣辱感等内心活动表现出来。良心作为人的道德责任感,可以说是品德内在价值的基本形态。良心作为人的内在的精神力量,又是品德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心理机制。一个人能在良心指导下、监督下时时事事履行道德义务,他就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良心是人们道德行为隐蔽的调节器,它对人们品德形成的作用,主要是作为个人自我控制的道德心理机制而发生的。

良心对人们行为的调控作用,就是“行为之前的良心,伴随行为的良心和行为之后的良心”[3]。在行为之前,良心是人们伦理行为选择的直接依据和决策机关。黑格尔说:“即使在一个法纪最松弛的国家里,一个有良心的人也不会胡作非为的;他会为自己订出立法者所忘记订的法律。”[4]当一个人有了正确的道德评价标准,有了强烈的责任感的时候,他就会在任何时候都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

在道德行为过程中,良心对事务行为朝着善的方向发展起着监督、保证的作用。对于动机不善的行为,“良心发现”可以使不道德行为得到及时校正,而且道德行为本身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过程,行为动机受良心检查已被证明是“善”的,但并不能保证在行为过程中出现“恶”的偏差。这样,以“良心的发现”为表现形式的对行为过程的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人们的行为意向、情感往往在选择时或行为之初并不能被充分体悟,随着行为的充分展开,就会原先朦胧、潜在的杂意就会变得清晰,此时良心可以及时清除杂念。

良心对道德行为进行中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为方式和手段的作用方向,始终是一个隐蔽地跟踪着的监督所。它对那些符合其价值定向要求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予以肯定、鼓励和强化,对不符合其道德要求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为方式和手段则予以否定、制止和弱化。特别是当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偏离其规定方向的认识错误、情欲干扰、方式和手段失当,或遇到情况变化的时候,良心便按照自己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心理机制,纠正那些与之相背的自私欲念和偏颇情绪,改变那些与之背离的行为方式,以避免产生不良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良心是对自我行为进行调整的道德“神经”,它迫使一个真正有良心的人在行为过程中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方式。这就是所谓的“良心发现”。良心可以促使人们自觉地循道德而行,不断提升自己的品德。在行为之后,良心是内在的道德法庭,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和影响做出审查和评价:如果履行了伦理义务,产生了良好的后果和影响,就会获得内心的满足和欣慰;如果没有履行伦理义务,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和影响,就会产生内疚、惭愧和悔恨。公共行为之后的良心评判会使人受到深刻的启迪、教育乃至震撼。可以说,只有行为之后的良心才堪称真正的良心,因为主体的道德行为只有完成之后,才能完整揭示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品质与面貌,也只有在行为完成之后,主体才走向全面反省,经受良心的评判。

四、教育培养机制

教育培养机制是指有关部门依据伦理道德行为规范,对事务主体有组织、有计划地施加系统的影响,使其接受这些原则和规范,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和内在品德。教育培养的必要性在于,伦理道德观念不可能在人们的意识中自发产生,其首要的渠道是来自外部的教育与灌输。

一个人知道应当怎么做未必一定去做,但不知道应当做什么就更谈不上对与错。伦理道德知识虽然不等于伦理品德,但却是伦理品德形成的必要条件。事务主体可能会无意识地做出一些道德行为,却不可能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形成高尚的伦理道德。高尚的伦理道德是在自觉自愿自知基础上形成的,盲目和无知与高尚的伦理道德无缘。

教育培养是伦理道德逐渐形成的过程,它既是一种外在的社会力量的作用过程,又是一个个体接受的过程。教育培养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与一般的知识技能的培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它的突出特点是要求教育培养的各个系统、各个方面要协调一致,相互配合,不能互相冲突、抵消。比如,领导的道德权威与榜样在教育培养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如果人们所看到和感受到的道德环境与他所接受的知识相互冲突,就最终收不到好的效果。

教育培养还要充分考虑到教育培养对象个性。教育培养的客体不是处于被动地位的接受灌输美德的口袋,而是能动的、有思想的、有情感的、有意志的活生生的人,因此,教育培养只有符合对象的教育规律,才能够打动人心,引起共鸣,真正起到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教育灌输与自我修养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道德教育的过程,就是启发、引导、促进个体主动地进行自我道德修养的过程,教育培养的效果也只能通过受教育者是否能养成道德修养的自觉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自我修养必须在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灌输,道德修养就会陷于盲目。所以,教育培养必须针对受教育者的特点,及时调整其内容和方案,不能机械地追求固定的模式和死板的做法。要从实际出发,因材施教,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伦理道德教育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它是一种创造性活动。伦理道德教育培养的内容、形式、境况都不尽相同,会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因此,伦理道德教育培养要因时因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循循善诱,持之以恒。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各项改革的现实进程,发现并研究新出现的道德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养。要找准切入点,使教育培养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同步推进。经济领域中出现的大量道德问题是前所未有的,或者说是过去不占主要地位的,而今天却要求教育者必须面对,必须解决。这就要求教育培养者不断创新,从而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

总之,公民社会要得到健康发展,除了需要正确的引导和调控,政治国家为其创造宽松的民主氛围和环境外,还必须加强公民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社会,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是需要亿万名成熟的公民社会建设者积极参与的。而作为公民社会的公民精神的培养或者公民伦理道德不是阵发性的运动或者是口号式的简单过程,它必须通过一定的伦理道德养成机制,即制度保障机制,习惯形成机制、良心调节机制和教育培养机制来完成。

[1]邓小平文选:第2卷 [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9:333.

[2]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读:上卷 [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6:219.

[3]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585.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1:141.

[责任编辑孙景峰]

D64

A

1000-2359(2011)03-0244-03

谭德礼(1964-),女,四川绵竹人,广东商学院政治与教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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