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禁“瘦肉精”须标本兼治

2011-04-13 04:44朱洁江苏省金湖县城区动物检疫站211600
山东畜牧兽医 2011年9期
关键词:瘦肉精屠宰生猪

朱洁 (江苏省金湖县城区动物检疫站 211600)



查禁“瘦肉精”须标本兼治

朱洁 (江苏省金湖县城区动物检疫站 211600)

当前,肉食品安全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尤其是猪肉食品安全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在我国,猪肉是所有肉类消费中比例最大的品种,而肉类安全事故,特别是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也大多发生于猪肉。因此,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严查“瘦肉精”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不仅迫在眉睫,而且是长远大计。

1 保持监管严打高压态势,形成查禁“瘦肉精”工作浓厚氛围

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工作是保证饲料安全和畜产品安全的前提,而饲料安全和畜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把查禁“瘦肉精”工作作为重要职责,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1.1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 树立市长、县长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畜牧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层层建立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和日常监管,重点解决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同时,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工作,牵涉面广、环节多,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这项工作是长期性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对这项工作投入足够资金,对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2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打击力度 要建立健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检测机构,配备相应检测人员,购置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混入饲料和生猪饮水中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以及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肉品,有能力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要加强检测人员技术培训,使检测人员能够正确并熟练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准确掌握各种检验方法、技术标准等。要加强部门间配合,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齐心协力,上下联动,共同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层层签订工作责任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彻底解决各管一段、推诿扯皮的问题。

1.3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 生产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直接影响“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抵制效果。要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提高生产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养成健康安全的饮食习惯。深入宣传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使相关医药、饲料、养殖、屠宰和销售企业(场、户)了解国家政策规定,并自觉遵守。编印、发放有关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性的资料,发布、张贴有关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惩罚的公告、通知,对查出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单位与个人进行曝光。

2 加大重点环节检测力度,形成查禁“瘦肉精”工作严密程序

对“瘦肉精”的抽查检验,尽管可以说是一个治标的办法,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就目前而言,还得加大投入、花大力气去抓紧做好。对检查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1 养殖生产环节 为确保出栏生猪的质量,应从源头上加强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监管,加大检测频率和扩大检查检测面。要强化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对生猪料糟饲料、饮水、尿液进行经常性检查与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全面实施对生猪出栏前的“瘦肉精”尿样快速检测,从源头上控制生猪产品质量,对“瘦肉精”残留检测为阳性的生猪,其同群生猪必须滞留一个月后,经检测合格方能出栏。强化兽药经营单位的诚信经营管理,打击和杜绝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行为。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打击使用违禁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加强对动物生产、加工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检查力度,打击经营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2 屠宰加工环节 对进入屠宰场的所有生猪必须进行宰前“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入场生猪认真查证验物,对标证不符合要求的业主或承运人先补检、再入场,对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严禁入场。定期对待宰生猪进行巡回检查,详细做好记录,对疑视病例、可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对屠宰生猪坚持在现场实施同步检疫,并按照屠宰检疫相关规程实施,对检测到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或肉品,按无害化要求严格处理,并追溯其来源。

2.3 消费流通环节 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环节的管理,建立产地责任和销区准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使生产、经营、消费三方利益联合起来。对销往外地的生猪在产地检疫时,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检查检测,对确认未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方可签发产地检疫证。对发现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不得签发产地检疫证,且必须从严处罚。从外省市调入畜产品时,应对调入地进行考察论证,对环境、防疫、兽药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情况要重点考核,考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作为调运基地。加强对生猪和肉品交易的票证检索和台帐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止“白板猪”、“病毒猪”流入市场。加强对农贸市场生猪产品进行“瘦肉精”监测,在上市猪产品监督检测中,查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依法追究相关生产、经营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相关管理者的领导责任。

3 完善防治结合长效机制,形成查禁“瘦肉精”工作制度体系

畜产品生产有别于其它产品,包含养殖、屠宰加工和销售等诸多环节,某一环节的不安全都会导致产品的不安全。必须从法律、技术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建立整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长效机制。

3.1 加快相关立法 目前,我国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要加快动物食品安全立法步伐,使动物食品安全监管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特别要明确动物食品安全执法的主体,改变目前动物食品安全监管分割的局面,建立起责权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增加禁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款项和罚则,填补目前检查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增加屠宰环节除检疫外还需检测“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情况;增加肉品销售流通环节,除进行疫情病情检疫外,还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检测。

3.2 完善技术标准 目前“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检测方法和标准严重滞后,特别是适合基层和屠宰场快速抽检的方法和标准不多。因此,有必要对药物残留检测方法进行研究,制订适合基层快速检测的方法和标准,从技术层面保证违禁药品有能力被查处。现有标准中有的高档检测仪器设备,从准确度来说是很高的,且也是必须的,但费用昂贵,基层单位买不起,有的检测时间过长,所以眼下迫切需要加快低成本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对目前还没有公布的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要抓紧时间修改、复核,尽快予以公布;对以部发文形式下发的残留标准尽快修订完善,以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形式予以公布,为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3.3 规范质量管理。引入全过程质量控制理念,加强养殖、屠宰加工和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生产、加工、销售控制技术进行整合,建立一条从基地到超市的链式封闭运行的安全猪肉生产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终端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饲料协会、畜牧协会、养猪协会等行业团体组织与其会员签订禁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承诺书,规范会员行为,以行业自律杜绝或减少违禁药品的销售与使用。探索信用分类管理,选择基础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对养殖、屠宰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社会信用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培育企业良好信用;对试点企业开展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信用分级管理。

(2011–05–30)

S851.34+7

C

1007-1733(2011)09-00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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