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查处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收购运输生猪的案例分析

2011-04-13 04:44梅艳焦伟禄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76807王玉张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畜牧兽医站
山东畜牧兽医 2011年9期
关键词:岚山日照市执法人员

梅艳 焦伟禄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76807) 王玉张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畜牧兽医站)



一起查处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收购运输生猪的案例分析

梅艳 焦伟禄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76807) 王玉张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畜牧兽医站)

1 案件来源

2011年3月3日,日照市岚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在岚山区后村镇崖头村公路边停有一辆车号鲁LV38XX,经查问现场检查,车上装有生猪20头,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合格证明。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与询问,这20头生猪是当事人战某在后村镇XX村购买,在未通过后村畜牧兽医站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而且运输车辆也未进行消毒的情况下,准备运输到江苏省赣榆县。根据初步调查的情况,现场执法人员将案件立案开展进一步调查。经现场详细询问当事人战某,拍照摄像、勘验等,当事人不凭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合格证明运输生猪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适用法律、法规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执法人员认定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岚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依法补检;(3)处检疫合格20头生猪货值金额(2.6万元)20%的罚款,计0.52万元。

4 案件结果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依法补检和罚款人民币0.5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5 关于本案的思考

(1)案件的发生原因。后村镇崖头村处于岚山区和东港区交界,一些不法商贩抱着侥幸心理希望逃避检疫,加上个别中介人员和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销售运输生猪逃避检疫的案件屡屡发生,给本地动物卫生工作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案当事人就是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难以发觉和拦查其运输生猪的行为,因而冒险违法运输生猪,导致案情的发生。(2)案件查处的效果和今后的措施。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发挥岚山区动物检疫网络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信息,严密布控。本案调查取证、处理和其他逃避检疫案件一样,经过询问当事人、拍照摄像和勘验就可以取得足够证据,进行定案处理。由于执法手段落后,一是难于及时发现在农村偏远地区生猪运输交易行为,一旦违法嫌疑人运输生猪上路,便不能进行查处,生猪经营者就钻这个空子,在深夜和偏远偏僻地方装运生猪,甚至在猪场内关上门装运生猪,然后运输上路,使执法人员无法拦查。本案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之一。(3)本案在送到各种文书中,当事人都进行了签收,没有出现留置、邮寄等方法,为办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1–06–23)

S851.2+5

C

1007-1733(2011)09-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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