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船舶及海洋工程系 张新光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9年5月在香港举行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外交大会,并通过了新的拆船国际公约,即《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Hong Kong Convention 2009)。该公约对船舶设计和建造、船舶经营、船舶拆解等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约束,规定新建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营运过程中应进行附加检验、拆解前应进行最终检验。公约要求新旧船只需准备有害物质清单,目的在于确保船舶在退役后的拆解中不会对环境和人员产生危害,促进退役船舶的科学循环利用。公约附录中列明了禁止或限制在缔约国造船厂、修船厂使用的有害物质。拆船厂应为每艘待拆船舶制订拆解计划。《香港公约》的通过表明航运界对拆船这一复杂问题的管理迈进了可喜的一步。但笔者认为,由于其自身缺陷和外界复杂的环境,《香港公约》的生效实施存在许多困难。
据调查,拆船造成污染的途径主要有:废弃船舶本身的破损或压载不当等原因造成船舶不能安全漂浮甚至倾覆,污染物泄漏到环境中造成污染;没有遵循正确的工艺规程拆船,造成废船或因系缆不牢或因受力不均,在天气突变时断缆跑船,船舶发生进水、搁浅、倾覆等事故,导致废船上的污染物污染环境;没有按照正确的规程操作和施工,造成废船中的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使污染物进入大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