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干散货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2011-05-19 03:45王晓忠
中国石化 2011年6期
关键词:信用证单据仲裁

王晓忠

2009年我国煤炭进口量超过1亿吨。印尼作为全球最大的煤炭出口国之一,是我国电煤主要进口国。然而,由于印尼经济落后,煤炭品质参差不齐以及国际贸易不规范,对于刚刚起步的我国煤炭进口商而言,如果不采取应对措施防范与规避风险,将很难避免货物落空、巨额船舶滞期索赔及货物品质欺诈等国际贸易纠纷的发生。笔者在开发印尼煤炭进口业务中,就碰到了涉案金额巨大的货物品质纠纷,为减少风险避免损失,笔者将纠纷总结成案例并作分析,以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背景

2009年12月上旬,中国A公司前往印尼实地考察后与印尼B公司签署6.5万吨、400万美元的动力煤采购合同并销售给最终电厂。

为防范风险,A公司曾于装船前派出3人前往印尼装港进行监督。但是适逢天气极其恶劣,6.5万吨煤炭实际装了25天,监装人员由于签证原因只监装5天即回国,未能完成监装任务。

A公司与印尼B公司的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印尼的中资商检公司E检验并以此结果为准。

案例过程

2010年2月24日,货物全部装完并离港,商检公司E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两天正式出具了货物品质检验报告,按照这份装港的检验报告,该批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3月4日,6.5万吨货物到达中国目的港,并于3月9日全部卸完。卸货期间,进口商A公司派员到卸港监督卸货,监卸人员检查货物外观,初步断定该批货物有可能存在品质问题,并自行取样先行检测评估货物品质,结果显示该批货物质量很差。3月12日,国际知名商检公司F正式出具卸港商检报告,检测结果与装港的差距极大,认定该批货物品质存在严重问题。

然而,印尼的中资商检公司E得悉这个情况后,没有坚持自己的商检结果,反而建议进口商A公司尽可能拒付该批货款。

进口商A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恰逢A公司正在审查印尼B公司递交的信用证单据,一方面安排业务人员配合开证行严格审查单据,希望找出不符点拒付信用证来控制局势,争取处理问题的时间;另外催促印尼B公司速前来卸港解决品质问题,但是印尼B公司拒绝派人前往,反而强烈要求A公司解付信用证。

3月16日,根据开证行提示的单据不符点,A公司指示银行拒付信用证。煤炭属于法检商品的范畴,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CIQ)经检验后于3月下旬正式出具官方报告,认定该批货物根本不符合合同规定。

由于信用证拒付,该批煤炭无法正常报关,而印尼B公司却不派人来目的港口处理问题。进口商A公司获得了目的港海关和电厂的帮助,海关同意按照保证金形式(到货后6个月期限)在报关系统内妥善处理,避免产生巨额滞报金,电厂同意不会拒收货物,可以以质论价。

A公司即刻咨询香港知名专业律师。律师的建议为:首先,争取双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大幅降价并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其次,保护好货物,坚决拒付货款,准备应对仲裁;最后,保留对印尼的中资商检公司E的起诉权利。

进口商A公司与印尼B公司在新加坡进行多轮谈判,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的约定,A公司作为买方有先行付款的义务,然后才能就品质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B公司认为品质检验以装港为准,在装港的中资商检公司是双方认可的,要求A公司先付款,如有品质问题可以在支付货款后向卖方索赔。A公司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在明知货物品质有问题的情况下,坚决不同意先行支付全款。

当A公司与B公司激烈交锋之际,开证行和议付行对信用证单据的不符点意见分歧严重。议付行认为该不符点属于表象不符点,要求开证行解付信用证。开证行和议付行都是国际知名银行,更由于议付行已将该信用证自行贴现给受益人,争吵已到白热化,议付行正式函电通牒开证行,扬言要与开证行到瑞士仲裁。但开证行则坚持不符点而拒付信用证,并不惜与议付行进行国际仲裁。

主要商检数据对比

如果事情继续恶化,将出现两家知名银行到瑞士就信用证单据是否清洁而进行仲裁,同时A、B两家公司则将进入旷日持久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仲裁,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B公司在充分权衡利弊的情况下,最终同意与A公司谈判。

案例结果及点评

经过几轮艰苦谈判,B公司与A公司于4月中旬在香港签订了煤炭品质问题处理的一揽子解决方案。B公司同意全部赔偿A公司由于品质差异造成的损失约200万美元,4月下旬赔偿款到达双方共同托管的第三方账户后,A公司即刻解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A公司收到全套正本单据后于5月中旬顺利通关,电厂按照减价处理后接受货物,至此品质争端圆满解决。

对于此类贸易,笔者认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慎重选择商检机构

国际贸易中,大宗散货多选用装运港检测,并以此约束买卖双方,买方据此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货款。此次品质争端的主要根源在于装港商检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严重失实。

据了解,印尼的中资商检公司E在印尼成立不到两年,雇员多为印尼当地人,用于检验的样品需要经过堆场,驳船及外轮上多个环节,采样过程复杂,但是留样单一。此案可能是采样人员渎职,样品被调包,更严重的是采样过程不可重复,对留样再复检也没有用。因此,一定要在装港选取公正的、有实力、有信誉的专业大商检机构。

2.品质纠纷仲裁

一旦要仲裁,仲裁机构将召集装港检验机构、目的港商检机构及目的港法定商检机构所有涉及本案的人员,包括分析、采样等人员,进行逐一取证。由于采样过程不可再现,就需要对原货物进行实地检验,最终裁决,此过程耗时长,费用巨大。如果卖方没有收到货款,对品质心虚,通常双方会选择协商解决;如果买方已经付出款项,追回货款的难度和成本将非常大。故而一旦出现品质问题,买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在目的港的合同项下货物,因为按照CFR/FOB条款,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相应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同时也是为了日后仲裁查验货物做准备。

3.对国际跟单信用证UCP600关于清洁单据的理解

此次事件不仅买卖双方存在品质差异纠纷,银行间对UCP600的关于单证清洁的认定存在分歧,主要是如下两点:

第14.d条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第14.f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14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以往跟单信用证下单据极易出现不符点而对卖方产生过多不利,为此,国际商会专门出版UBP600以放宽议付单据不符点的审订条件。此次两家银行对不符点的认定存在很大分歧:检验单据(包括质量/数量证书、水尺证书)属于第三方单据,根据14.d条描述,检验单据与提单上Shipper的名称明显存在单单不符。但是根据14.f条描述,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并满足其功能,这种不符点到底是表象还是本质上的,难以定论,一般律师也难以断定,需提交资深国际贸易专家和银行协会仲裁待定。如果检验单据不用shipper字眼,而用consigner来代替,则该套议付单据则完全清洁,估计也不会引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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