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星
7年前,甘莉承租了一个水面达40余亩的渔场。合同中写入了一个特别条款:租赁期满后,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几年过去,租赁到期了,一个“第三者”突然插足,渔场承租人悄然易主。被撵出渔场后,甘莉心有不甘,一纸诉状将出租人和“第三者”一起告上法庭,她要用优先租赁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优先租赁权?甘莉能打赢这场优先权官司吗?请看湖南省望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
未雨绸缪,合同标明“优先租赁权”
2003年初,获悉一个渔场准备出租,颇具经济头脑的甘莉立即找上门来。这渔场水面达40余亩,离甘莉的家不远,作为土生土长的本地人,甘莉不知光顾过多少回,知根知底,她相信只要管理得当,自然会赚得盆满钵满,她瞅准了这个赚钱的机会。一个诚心出租,一个诚心承租,双方一拍即合,一份渔场租赁合同书快速出笼——
“甲方:高盛公司;乙方:甘莉。甲方将其所有的渔场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共7年。租金为每年42000元,按季度支付。逾期不交,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租赁期满后,如甲方将原有范围继续出租,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租给乙方。”
拿到这份租赁合同,甘莉的心踏实下来。合同中“优先租赁权”的条款,是她特意要求加上去的。为什么要加上这样一个特别条款呢?原来,甘莉在这方面有过一次深刻的教训。几年前,她租了一个店面进行服装经营,合同签了三年,三年到期后,她提出续租,不料房东横竖不同意,说你又没有优先权,凭什么一定要租给你,结果硬是把店面租给了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