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2011-06-22 01:38:50王晶
活力 2011年8期

王晶

[关键词]男性;性权利;刑法

一、性权利的内涵

性权利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和特定的人身关系不可分离,属于公民人身权的一部分,从更深的层次分析,它属于人权的范畴,所以说性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性权利是超越性别、种族、阶级、贫富、国籍而应当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同时它又是个人的权利,而不是指整个社会或某个集团、政府、民族、国家的权利,它是不能被任何人任何机关剥夺的。

1999年在中国香港举行的世界性学会议第14次会议通过的《性权宣言》对性权利作了充分的阐述:第一,性自由权。性自由包括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能的可能性。因而,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的性强迫、剥削、性辱虐,无论何时,也无论出于何种情况。第二,性自主权、性完整权与性身体安全权。该权利包括在个人与社会的伦理脉络中,个人就其性生活自主决定的能力。至少应该包括:自主选择性伴侣的权利;拒绝建立某个性关系的权利;在任何性关系中不受侵害和损害的权利;自愿和自由解除性关系的自由;在性关系中受到损害后享有受到司法救济和保护的权利。第三,性私权。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意图自主决定与他人行为的权利,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性权利。第四,性公平权。是指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不分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倾向、年龄、种族、社会阶级、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的障碍。第五,性快乐权。性快乐是生理、心理、理智、精神健康幸福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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