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梅



摘要: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清朝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及其存在的弊端,并以此为基础比较清末商会商事纠纷理处权优势,结果表明:清末商会成立以前,清朝商事纠纷的处理已经形成了国家司法审判和民间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制中存在着诉讼成本高、商人易受人格侮辱等弊端,民间调解也存在着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等不足。1904年商会成立以后,政府赋予商会商事纠纷理案权,是清末政府改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最迅速而有效的方法之一。
关键词:清朝;商事纠纷;处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11)02-0158-06
在商朝时代,中国的商人“形成了独立的阶层,以交换为行为的商业已成为社会上必不可少的一种社会分工”,至此,以商业活动为职业、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活动即已存在。由于商事活动必定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在此过程中的利益争执,也即纠纷必不可少。因此,中国古代从商朝开始,就应当有商事纠纷存在。明清时期,商业更为发达,不仅商业人口增加,商人还形成了行帮,商业活动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这一切都必然导致商事纠纷的复杂化,已有学者将明清时期的商事纠纷进行了归类,有合伙经营纠纷、亏欠银钱纠纷、商业借款纠纷、商货承运纠纷、商业规例纠纷等十多种。商业纠纷的大量存在,需要有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清末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