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后卿 孙涵楚 张福林
(1.中南大学医药信息系 湖南长沙 410013;2.深圳医学信息中心 广东深圳 518001)
目前学术界对知识共享的研究较多,但是对知识共享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笔者通过查阅国内外文献,发现学者们给出的知识共享定义主要有5个角度:知识转移角度〔1-3〕、知识学习角度〔4-6〕、知识交易角度〔7-8〕、知识系统角度〔9〕和知识类型转化角度〔10〕。其中知识转移角度偏重于将知识共享看作是知识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转移;知识学习角度的定义认为知识共享是一个学习的过程;知识交易角度将知识共享看做一种知识交易;知识系统角度主要关注知识系统与知识共享之间的关系;知识类型转化角度从显隐性知识之间的转化来定义知识共享。笔者认为,从本质上来说知识共享的内涵是通过知识的交换和重构行为来达到创造出新的、有价值的知识的目的,即达到“1+1>2”的效果。
知识共享的对象是知识,即Polanyi〔11〕提出的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和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两大类。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中沿用关于求知的“4W”方式对知识进行的分类标准,将知识分为4种〔12〕:⑴事实知识(know what);⑵原理性知识(know why);⑶技能知识(know how);⑷谁知道什么和如何做的知识(know who)。其中,前两类为可编码的显性知识,后两类为不能明言的隐性知识。
根据知识的分类,知识共享的过程也可以分为两种,显性知识共享和隐性知识共享,其中也就自然包含了显性知识、隐性知识以及他们之间的共享与转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