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章铭
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困境研究
邱章铭
福建农林大学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1982年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行政领导决策制度。保证行政首长更好地行使职权,在个人决策失误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时追究其责任,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首长问责制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国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并从行政首长问责制的责任主体困境、问责范围困境、问责的程序困境、问责的文化困境以及问责的配套制度困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行政首长问责制 困境 行政问责
行政首长问责是指行政长官之下的最高层政府官员对其负责范围内的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甚至在出现严重失误或者严重个人操守问题时下台或者离职, 以增强主要官员的责任, 确保政府更好地回应社会, 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和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1]。自2003年“非典”时期开始,全国从中央到地方掀起了一场“问责”风暴。“问责”正在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的亮点。推行行政问责制,无论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意义。行政问责在中国已经势在必行。从推行行政问责几年来取得的成效来看,虽然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完善以行政首长问责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方面还存在诸多困境。
主要表现为行政首长权责不清,致使问责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