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旺
浅谈死因赠与合同
张永旺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证处
死因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自愿接受,并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合同,有的属于附期限,有的则属于附条件。死因赠与合同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有着本质的不同,其项下的债权在遗产分配顺序中具有较为优先的地位。由于死因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及其相关权利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受赠人的受赠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为此,死因赠与合同公证已逐渐为某些群众所接受,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死因赠与合同 附条件 附期限 公证
死因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自愿接受,并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赠与合同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采纳,发挥着巨大的职能作用。死因赠与合同作为特殊的一类赠与合同,还是新鲜事物,但凭借其独特的功能作用,正逐步被接受和运用。
死因赠与合同是附期限合同,还是附条件合同?对此,绝大多数人认为死因赠与合同是附期限的赠与合同。其实,有的死因赠与合同属于附期限合同,有的则属于附条件合同,不能一概而论。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