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常益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据报道,自2010年9月23日以来,山东全省平均降水量仅12 mm,到2011年1月全省气象干旱程度已达特大干旱等级,涉及17市中的13个市,这场灾害以致全省先后有69万人、30万头大牲畜出现临时性饮水困难,408.365万hm2农田受旱,3917座小型水库干涸,366条河道断流,3万多眼机井水量明显不足。虽然导致此次干旱的原因主要是我们不能预见的自然因素,亦或也存在某些人为因素,但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水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反映出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对社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
本文试图以法学为视角,以保障节约用水为目的,从立法的层次上对制定我国节水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
2.1.1 水资源分布不均,人均占有量少
我国大陆水资源总量丰富,为2700万亿m3,居世界第五位,仅次于巴西、加拿大、美国、印度。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导致人均占有量极低。仅为2600 m3,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居世界第121位。按照国际标准,人均水资源量2000 m3为严重缺水边缘。人均1000 m3为人类起码要求,我国目前有15个省、区、市人均水资源严重低于缺水线,有7个省区人均水资源量低于生存的起码要求。①
2.1.2 水污染严重,重复利用率低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过分增长,致使大量工业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被排入水体,造成江河水污染和水体的富营养化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