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阳 陈颖怡
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中国海关事业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建设现代化海关的30年。1980年,中国恢复关税的统一计征,当年海关税收31.8亿元人民币。此后,海关关税征管工作一步一个台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商品编码目录为信息化管理商品提供了良好的载体,是关税征管最基本最重要的工具。本文以《协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为切入点,从一个侧面回顾海关税收征管30年的成就。
(一)《税则》是一个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协调制度》是《税则》目录结构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协定以法律形式确定的按进出口商品不同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它是海关区分不同进出口商品适用不同税率计征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根据《关税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的规定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由于报关使用的是《税则》,因此外贸从业人员了解《税则》多于《协调制度》,但实际上中国《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转换而来的。
《协调制度》采取6位编码,将各种商品分为21类97章,中国《税则》采取8位编码制,前6位直接采用《协调制度》编码,后两位是中国在《协调制度》分类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增加的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