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瑞
(洛阳理工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受教育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探析
张正瑞
(洛阳理工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在传统宪法权利二分法理论下,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依赖立法裁量。公民受教育权被视为“方针”与“宣誓”而抽象与不确定,其实现面临严重障碍。借鉴德国宪法权利二重性理论,重视受教育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是公权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可行之路。
受教育权;宪法权利;主观权利;客观价值
由“齐玉苓”案所引发的公民宪法权利实现方式与路径选择的讨论并没有随着最高法院对此案批复的废止而停滞。通过“宪法司法化”实现宪法权利进行宪法救济的论调依然存在。“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1]其法理依据就在于“宪法首先是法”,否则,“我们就感觉不到宪法的存在。”;[2]同时另一种视法律救济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唯一途径,试图从受教育权所具有消极属性方面,通过构建法律制度对受教育权进行法律救济。但笔者认为,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法律救济只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路径之一。坚持我国宪法设计的宪法实施机制,深入探究宪法权利理论内涵,特别是宪法权利二重性理论,重视受教育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可行之路。
在自由国家的理念下,国家与社会分离,宪法只禁止国家侵害那些属于天赋人权性质的宪法权利,是防御性的消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