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仲柱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论台湾警方防处群体性事件之经验法则与制度缺陷
□吴仲柱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在应对此起彼伏的聚众活动中,台湾警方从奉命被迫介入到自觉参与监管,秉持依法、适度的原则,由确立法治导向、规范警察权限,到密切沟通协调、消弭不良事态,再到依法严格审核、切实保障民权,以及明确分工编组、强化现场控制,采取主动警务、实施必要干预,积极组织善后、严格追究责任,实现了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管控。但从制度设计、运行、落实等方面看,在群体性事件防处中,台湾警方仍面临着民权自由与行政干预之冲突、检警分隶与警察职权之限制,以及证据搜集与采信认定之偏差等诸多困扰。
台湾;群体性事件;防处策略;制度缺陷
在台湾,凡众多个体(三人或三人以上)基于共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蓄意或偶发地采取体制外的街头聚合与集体抗争,如上访请愿、静坐抗议、游行示威等,并因此妨害社会治安、扰乱公共秩序的,均统称为聚众活动或群众事件。①而此类行为无论形式的公开性质,还是手段的对抗色彩,抑或后果的危害程度,都与大陆所谓的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基本吻合。尽管并非暴力犯罪、恐怖主义、武装暴动、政治骚乱,但因“脱序之聚众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轻则造成社会紊乱、打击政府威信、危害人民生命财产,重则影响国家安全、动摇国本”,故“当今各国治安机关咸将聚众活动之处理列为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