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士华 王 洪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践与思考
◎ 王士华 王 洪
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强化监督机制是实现上述“四个民主”的有效途径。去年12月公布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首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必将对保障村民群众有关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高邮市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就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创新和积累完善的过程,并于2007年11月在全市普遍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于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本文试就高邮市村务监督组织的建设实践作一回顾,并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下一步的建设和作用的发挥提出一些建议。
2007年以前,高邮市各村民委员会都设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村民民主意识的增强,村民自治工作的深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作用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出现了一些结构性和程序性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同体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是村委会下设的监督组织,村委会授权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才能监督,没有独立性。二是有限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只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监督,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村级事务无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