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 松
(西南油气田通信公司,四川成都 610051)
行政问责制、政府执行力,都是近年来我国政府行政管理领域的研究热点和实践问题。关于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比较多的是建立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意义、问责制的构成体系、责任确认与追究、建立问责制的途径等问题;在实践层面上,对安全事故责任、行政违法等方面问责较多,针对的主要是显形问题、被媒体曝光的问题。关于政府执行力,比较多地研究了政府执行力低下的表现、成因,提升政府执行力的意义、主要途径等;在实践方面,各地政府部门主要采取了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改善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等措施来提升政府执行力。从总体上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对从行政问责制与政府执行力的联系入手,通过完善行政问责制以提高执行力还未给予足够重视。
能否把行政问责制与政府执行力两者结合起来,从行政问责制视角去探求导致政府执行力问题的原因并通过完善行政问责制来提高政府执行力呢?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所在和试图回答的问题。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 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不仅是“执行力”概念第一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同时还是把问责制与政府执行力两个概念结合在一起表述的国家文件,这无疑表明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与提高政府执行力是有重要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