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明君
境外打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文/朱明君
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信息咨询、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等,并获得了由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出国劳务合同,将李某派往某国从事建筑工作,李某与某境外雇主签订了雇佣合同。李某在境外工作时将水泥误入眼中,致右眼受伤。回国后,李某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李某为工伤。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后,李某所在公司不服,其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的规定,公司已为李某办理了境外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因此在国内,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无权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国内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的规定,在李某受伤后,公司积极为李某办理了境外的理赔,过程中同样有工伤认定程序及工伤认定结论,国内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李某申请并进行认定,一旦出现认定结论与境外不符,必然引起新的矛盾,且重复工伤认定将使李某获得重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