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改革曲奏“社会公益”

2011-08-15 00:42牟雪江
中国石油企业 2011年12期
关键词:国资委公益国有企业

□ 文/牟雪江

责任编辑 莫北

辨风看向

国务院国有资产委员会副主任邵宁12月10日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透露,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未来会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类型国企:公益型国企和竞争型国企。其中公益型国企“在中央层面包括如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

风向解析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让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再次成为媒体的“众矢之的”,焦点齐聚“国企改革未来之路”。国资委副主任邵宁的这一席话,似乎亦已将方向指向“公益型国企”的建立。就像邵宁阐述的,两种类型的国有企业在今后的改革方面也会具有不同的特点。其中,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四个方面:一、包括建立有别于竞争性企业的、有针对性的出资人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应切合企业的功能定位;二、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管,包括价格、服务标准、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行业限制;三、提高透明度,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四、形成规范合理的与政府间的政策安排,以兼顾企业为社会服务和企业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等。

在谈及公益型国企时,邵宁说明的也很清楚“具备四个特征”,第一,其产品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基本条件;第二,在经营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垄断或寡头竞争;第三,定价机制由政府在控制,该类企业自身没有定价权;第四,企业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应经常承受政策性的亏损。

初听“公益型国企”这种提法的确有让人耳目一新之感。但是回顾近几年的社会思潮,我们并不难发现其实此次改革风向也在与目前流行的主流话语合拍。即与“建设社会”、“服务公益”这样一些观念同步迈入新的道德殿堂。

事实上,国企作为公共资产的重要部分,原本就该恪守捍卫公共利益的立场,早已是国际上的共识。国际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指出:“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根本点在于,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这方面的要求和标准比私有企业要高得多;对国有企业来说,这几乎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强制的、法定的企业目标和责任。”按照西方经济学的定义,国有企业是“公共性”与“企业性”的结合。除了像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国有企业还是政府经济政策的工具,它的经营目标包括着眼于国民经济福利的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公共设施的提供等。

我国在历经30多年改革发展之后,石油、通信、电力等行业全部都成为规模巨大、利润丰厚的超大型企业。按照前任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经典说法,“已经关乎国民经济命脉”。既然肩负着如此重大的使命,要国企做公益,并发展成作为国企的本职之责,当然是要以经济利益让渡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这个角色该如何转变?最为重要的是要如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所指出的提高该类企业的经营透明度,如必须加强对于国有垄断企业的成本监审工作,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成本核算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由政府部门按照企业真实成本数据、根据不赢利原则确定相关商品与服务价格,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引入民众对于垄断商品与服务价格制订与调整的监督。借鉴国际上普遍的做法也是如此,即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有效监管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定的管理机关对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的监督;二是社会对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的监督;三是社会对法定管理机关的监督。

当然,国企向着“公益型”转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好在做“公益”与肩负起社会责任等理念已经在早些年就成为国企贯穿科学发展观的行动。“企业社会责任”就跟国资委现在提出的“公益国企”一样,要达到这些目标关键在于寻找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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