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 桦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1957年,法国地理学家戈特曼首次提出了大都市圈概念,用以概括一些国家出现的大城市群现象。2007年底,自“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获批“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后,我国官方正式批准的城市圈数量已达六个。①城市圈除了有资源共享和产业分工等经济功能外,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无疑也是其一个十分重要方面。这一点从我国官方对城市圈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定位上可以很清楚地显现出来。就生态保护而言,生态补偿标准的建立无疑是其至关重要的一环。虽然在国家层面上,国务院已将《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列入议事日程,其起草工作也已全面铺开,但就生态补偿的标准问题而言,是否一部《生态补偿条例》就能解决?尤其对于城市圈这种特殊生态而言,其补偿标准又当作何种探讨?
当前我国生态补偿标准制定领域所面临的最大困境主要集中在补偿标准的测算和确立上。理论界对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方法可谓众说纷纭,并未能形成统一而行之有效的计算方案,主要的计算思路主要有以下三种:(1)从生态建设成本核算的角度来确定[1];(2)从生态效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核算来确定;[2](3)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为参考值,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破坏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