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桢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 430205)
关于《海商法》的修改,学界迄今已多有见解,这些见解的关注点集中于《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原则、背景以及海商法的发展趋势等宏观方面[1]。毋庸置疑,这些宏观性见解对于《海商法》的修改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不敢重复学界的这些已有见解,而拟从两个微观视角研究《海商法》的修改,这两个微观视角是逻辑和法理。
长期以来,在论及法律(不限于《海商法》)的修改时,我国法学界有一个明显的倾向,那就是对相关法律修改的必要性、原则、背景以及该法律的发展趋势等问题往往有着浓厚的兴趣,而对具体法条的实际修改,对这种实际修改过程中的细枝末节问题则相对兴趣索然。换言之,亲近于宏大叙事,而疏远于具体细节。这种倾向与中华文化重视形而上而轻视甚至鄙视形而下、重视定性而轻视甚至鄙视定量、重视气而轻视甚至鄙视形的厚重传统乃有着密切的关系,实有碍于全面地认识事物。正是为了修正这种片面性,笔者不避浅陋之讥,拟专门从逻辑和法理这两个微观视角对《海商法》的修改进行研究。
为期条理清晰,本文论述依《海商法》法条的顺序进行;同时,为求简洁明了,本文对于《海商法》的法条,除个别情形下与其他法律相区分的需要外,均直接引用,而不特别地表明出自《海商法》。
第44条共有前、中、后三段,其后段规定:“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