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语法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语义贡献

2011-08-15 00:45吉林财经大学外语部吉林长春130117
关键词:乔姆斯基菲尔深层

包 薇(吉林财经大学外语部,吉林长春,130117)

李锡江(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格语法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语义贡献

包 薇(吉林财经大学外语部,吉林长春,130117)

李锡江(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格语法”理论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菲尔墨在1968年首次提出的。格语法理论旨在考察句法结构和语义释义之间的关系。尽管格语法理论的研究在句法领域尚未取得丰硕成果,但对语义学的研究和发展却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它在英语教学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帮助师生区分歧义句、纠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格语法;英语教学;歧义;纠错

1968年,美国语言学家菲尔墨(Fillmore)首次在“Casefor Case”(译作“格辩”)一文中提出了“格语法”(Case Grammar)理论。后来又形成专著加以论述。格语法理论为句法结构和句子的语义释义搭建了一座桥梁。菲尔墨的格语法概念是建立在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理论基础上的,并将转换生成理论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在句法领域,格语法理论收效甚微,而在语义学领域,“格语法却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其魅力”。[1]尽管在70年代末菲尔墨停止了对格语法理论的研究,多年来格语法理论却因其特有的魅力吸引着众多的专家和学者。

一、格语法理论简介

格语法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乔姆斯基所定义的主语、直接宾语或间接宾语等并非深层结构中的功能,深层结构的功能应该是语义角色(semantic roles)。在进一步介绍菲尔墨的不同格的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语义角色这个名词在不同语言学家笔下的不同叫法:库克对语义角色的叫法与菲尔墨相同;[2]乔姆斯基使用“题元角色”(thematic roles)概念;[3]韩礼德则选用“逻辑成分”一词。[4]根据菲尔墨的理论,不同的语义角色就是不同的格,深层结构中的动词、名词的语义关系应该是格的关系。

菲尔墨(1966)曾给出六种格的定义,它们是:agent(施事格),instrument(工具格),objective(客体格),locative(方位格),time(时间格),dative(与格)。到了 1968年,菲尔墨又添加了一个新格——“factitive”(使成格)。[5]1971 年,菲尔墨的格理论得到进一步完善,发展到了九种:agent(施事格),instrument(工具格),experience(经历格),goal(使成格),locative(方位格),benefactive(受益格),object(客体格),source(源格),temporal(时间格)。70年代末,菲尔墨的理论模式中关于格的表述经历了若干变化,但后来研究者们关于格语法的讨论基本集中在他1968年和1971年提出的两种模式上。

菲尔墨非常关注句子中动词的功能。他认为句子包含两部分:介词(preposition)和情态动词(modality)。情态动词包括时态、语态、语体和否定词。每一个格包含一个名词短语(NP)和一个格标记(case marker)。格标记通常用介词来体现。现以下例分析主语的语法功能:

(1)Tom opened the door.

(2)The key opened the door.

(3)The door opened.

三句的主语分别是Tom,Thekey和The door。据菲尔墨的理论,第一句中Tom是施事格;第二句中The key是工具格;第三句中The door是经历格。通过格语法的理论分析,句子的深层语义关系得以细致解读。

国内很多学者对格语法进行了探讨。钟守满曾阐述了格语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并与其他语法理论进行了比较,同时强调“格语法对语义结构的新角度和新思路以及合理的内容为众多的语言理论所接纳”;[6]阎瑾对名词动用进行了格语法分析;王惠讨论了“格语法在自然语言的信息提取,语言互译,机器翻译等领域的贡献”。[7]

二、格语法理论对语义学的贡献

早在1966年,菲尔墨便对乔姆斯基的标准理论提出了质疑。菲尔墨认为,主语和宾语的联系只能表现在句子的表层结构,而深层结构中的动词和名词的语义联系就是格关系(case relation)。格关系和格功能是普遍存在的。据此,菲尔墨认为主语、直接宾语或间接宾语属于表层结构的语法现象,而施事格、客体格、经历格则属于深层的语义现象。菲尔墨坚信格语法理论在语义层面提供的深层结构要比乔姆斯基的深层结构理论更富于启发性。

(一)格语法理论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名词词组的语义功能

首先,前面提到的三个句子充分阐释了菲尔墨的理论。相同的名词词组“the door”在三个句子中分别充当“宾语”、“宾语”、“主语”成分。尽管“the door”这个名词词组的表层结构不同,但其在句中的语义功能是相同的,即都是经历格。不同的格可以显示同一名词词组的不同深层功能。

其次,我们发现在乔姆斯基理论下有着相同功能的成分在格语法理论下却有着不同的谓语和不同的语义价值。例如:

Tom kissed her.(Tom-subject-agent)

Tom got headache.(Tom-subject-experiencer)

Tom pleased me.(Tom-subject-instrument)

再次,格语法理论可以区分有着相同谓语、相同功能(乔姆斯基理论模式下的功能)的句子,找出语义价值差异。例如:

The coat is warm.(The coat-subject-instrument)

The boy is warm.(The boy-subject-experiencer)

The room is warm.(The room-subject-location)

最后,格语法可以区分谓语不同、语义价值相同、功能不同的句子。例如:

Lee enjoyed the rythm.(Lee-subject-experiencer,the rythmobject-instrument)

The rythmpleased Lee.(Lee-object-experiencer,the rythmsubject-instrument)

(二)格语法理论有助于理解动词的用法

菲尔墨用深层格框架理论解释动词,将其归类为:行动动词(give)、变化动词(kill)、经历动词(enjoy)等。不同动词有不同格衔接,在句中发挥不同的功能。如,give的深层格框架是[+_AO(I)(S)(G)],(A-Agent,O-Object,I-Instrument,SSource,G-Goal)。其中,括号表示该项是选择性的;下划线指动词位置。如,kill[+_(A)(I)O](“)和enjoy[+_EO]。其中,(”)的意思是两格必须至少出现一个。利用框架结构,可以说出、写出正确的句子。违背框架规则,句子就错了。下面带#的是错句:

The boss gave me a book.[+_AOS]

#The boss gave.#[+_A]

Tom killed the frog.[+_AO]

#Tom killed.#[+_A]

Tom enjoyed the movie.[+_EO]

#The movie enjoyed Tom.#[+_OE]

在符合语法的句子中动词遵循着格框架理论,而错句中give和kill没有宾语;enjoy不符合EO的正确顺序。可见,格框架起着决定作用。

(三)用格语法可以解释句中的歧义

请看歧义句:“Hecopied thenote.”如果提到“笔记”,我们不知它是原始的还是复制的。但利用格语法理论就可以解释:如果笔记是原始的,它应属客体格;如是复制的,应属使成格。

三、格语法理论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一)格语法对学生英语学习的贡献

首先,具备格语法知识,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英文句子,能够进一步掌握名词词组及动词的用法。因此,他们可以在口语表达和写作时呈现出正确优美的句子。传统的语法教学通常是使学生机械地接受语法知识,而格语法会在语义层面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英语,会促进学生进一步地思考和实践。

其次,具备格语法知识,学生能够区分以前无法区分的句中歧义,同时帮助自己纠正句子中的错误,在考试中能够自己检测翻译和写作。

再次,格语法会强化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因为格语法知识可以帮助学生充分把握文章句子的深层含义而非停留在表层含义中。通过对深层语义的理解,学生能够更好地利用某些动词或名词词组的暗指含义所提供的线索。

(二)格语法理论对教师的帮助

一方面,格语法因其在区分歧义方面具有的突出作用,可以帮助教师向学生清晰讲解句子的意义。例如这个带介词短语的句子“He hit the boy with a rock.”基于介词词组“with a rock”的双重语义功能,我们可以将此句做如下分析:

(1)He是动作发出者,属施事格,the boy with a rock是承受者。with a rock就是修饰the boy的介词短语,它们一起构成承受者。该句释义:“He hit the boy who is holding a rock.”(他打了那个手拿石头的男孩。)

(2)with a rock还可看作hit的修饰语。the boy是承受者,with a rock是工具格。此句释义为:“Hehit the boy by using a rock.”(他拿石头打了那男孩。)

另一方面,格语法可以帮助教师提高纠错能力,从而使教师更能说服学生,使自己更胜任课堂教学。纠错能力是教师的必备能力,也是优秀教师的评价标准之一。陆谷孙曾提出英语教师应该具备的26种能力。其中之一便是“具备纠错的慧眼”(X-ray eye for error correction)。[8]如果具备格语法知识,教师的纠错能力将大大提高,而且可以通过不同格的属性和功能给学生做细致讲解,使其更加信服。教师从此可以告别经常令自己尴尬的解释——“固定用法”。

综上所述,尽管关于格语法的研究热潮已经退却,但它在语义方面的贡献却是不可泯灭的,并且在大学英语教学实践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倡导培养学生综合语言运用能力的今天,格语法可以帮助老师改进教学,帮助学生自我检测,以此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1] Palmer,F.R.Semantics[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

[2] Quirk,Randolph.A Comprehensive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M].New York:World Publishing Corp,1985.

[3] Radford,Andrew.Transformational Grammar:A First Cours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4] Halliday,M.A.K.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5] Fillmore,C.J.The Case for Case[M].Bach and Harms,eds.New York:Holt,Rinehart,and Winston,1968.

[6] 钟守满.格语法与当代语义分析理论[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

[7] 王惠.浅谈格语法及其理论贡献和应用[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3).

[8] 陆谷孙.英语教师的各种素养[J].外语界,2003(2).

On Semantic Contributions of Case Grammar to College English Teaching

BAO Wei,LI Xi-jiang

Case grammar was first advanced by the American linguist Fillmore in 1968,aiming at investigat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syntactic structure and semantic interpretation.Despite its dissatisfaction in syntax,it contributes to semantics.It is also applicable to English teaching as to error detection,disambiguation,etc.

case grammar; English teaching; disambiguation; error detection

H319

A

包薇(1976-),女,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二语习得和英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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