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改革:中国政权合法性基础的制度保障

2011-08-15 00:49倪秋思
关键词:合法性正义民主

倪秋思

体制改革:中国政权合法性基础的制度保障

倪秋思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体系存在与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政治秩序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从政治学角度讲,政治合法性指的是权力主体的可接受性与正当性。当前,我国政治合法性基础面临着诸多挑战,法治不够完善、民众信仰危机、社会正义缺失以及参与机制不健全等因素严重威胁着政权的合法性基础。要应对这些挑战,避免更大的危机,必须从根本上深挖问题的源头,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合法性;体制改革;制度保障

一、政治合法性的基本问题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体系存在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政治秩序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正式从理论上自觉探讨政治秩序合法性基础问题的是卢梭,但探讨政治秩序合法性基础的思维活动并非始自卢梭。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政治合法性思想。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开篇探讨的便是这个问题。在色拉叙马霍斯与苏格拉底关于正义问题的一段对话中,色拉叙马霍斯说:“在任何国家里,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政府当然有权,所以唯一合理的结论应该说:不管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1]在色拉叙马霍斯看来,正义就是统治者的利益。苏格拉底则认为,真正的统治者追求的不是他自己的利益,而是老百姓的利益。基于此,柏拉图提出关于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即统治者行使统治权力是为了谁的利益,统治者取得统治权力的根据是什么?并最终将其归结为政治正义问题。后人亦有继续持正义说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罗尔斯。罗尔斯在《正义论》开头便写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学术界一般将政治合法性理论分为规范主义、经验主义及程序主义三大范式。规范主义主要指古典政治哲学下的基本范式,强调正义、善、公意等抽象的价值观念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经验主义则是韦伯以后政治科学中的主流范式,其代表性的观点有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结构功能学派的合法性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合法性理论以及当代民主规范理论。程序主义范式着重强调的是当代审议民主理论,它强调在现代多元文化社会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应通过开放、真诚、审慎的对话交流、辩论、商议来达成对政治决策的理性共识[3]。

政治合法性只囿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有其特定的含义,与人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有着根本的区别。人们通常所说的合法一般指法律意义上的法,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规。而政治权力合法性之“法”则强调的是政治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的内在关系。这种内在关系包括两个方面:(1)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称为统治的可接受性。(2)统治关系的正当化,也可称为统治的正当性。

二、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面临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政治合法性基础较之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基础不再单一,而是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当前,我国政治合法性基础正面临着诸多挑战:法治不够完善、民众信仰危机、社会正义缺失以及参与机制不健全等,这使得权力主体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从而直接挑战权力主体的可接受性,产生政治合法性危机。

一、法治制度不健全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在亚氏看来,其所指的良法,是法律自身应具有合法性。而笔者认为,在当代,法治除了自身应具备这种合法性之外,还应具备另一种意义,即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作为治理的手段。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的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尚不足以提供强有力的法理的合法性基础。这就必然会成为政治合法性基础的严重威胁,如果处理不当,则有可能引发政治合法性危机。

二、民众信仰危机

意识形态作为反映一定社会集团持久政治经济利益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念体系,是社会阶级、集团根本利益在观念上的反映,具有鲜明的阶级性[6]。任何一个政权要维护其统治秩序,都离不开对公众进行意识形态宣传,使公众接受并支持其意识形态,这样方可维持长久统治。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育,个人利益普遍觉醒,文化和意识形态开始世俗化和理性化。昔日意识形态所积聚起来的强大社会凝聚力和给政权以广泛合法性的能力已经逐渐削弱[4]。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陷入一种信仰迷茫的状态,甚至对官方的意识形态教导产生抵触心理,处于一种“无信仰”状态。

三、社会正义严重缺失

社会正义这一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国家正义观。国家正义观把正义看作一种价值规范、最高美德,政治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个人与国家的正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看作是人的一种行为规范。罗尔斯则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可见,社会正义不仅包括权利、民主、平等、自由等具体的政治价值,它是政治的首要价值和总体规范,是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根本尺度、内在根据和规范要求[7]。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的高速增长与民众所能分享的成果之间呈现严重不对称的局面,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现象日益严重,导致社会正义严重缺失。社会正义缺失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会陷入恶性循环的状态。如果处理不当,势必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直接对政权的合法性构成威胁。

四、政治参与机制不成熟

塞谬尔·P·亨廷顿提出了一个反映政治参与和社会稳定之间关系的著名三段式公式:(1)社会动员/经济发展=社会颓丧。(2)社会颓丧/流动机会=政治参与。 (3)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乱[8]。 经济增长以某种速度促进物质福利提高,但却以另一种更快的速度造成社会的怨愤。而社会怨愤得不到合理排解便会产生社会颓丧。社会颓丧又会导致对政府提出各种要求,而参政面的扩大则坚持要实现这些要求。一个国家在政治制度化方面的落后状态,会使得对政府的要求很难实现。这样一来,政治参与的剧增就产生了政治动乱。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国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我国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尤其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众的参政意识正在逐渐增强。然而现有的参政制度还不完善,民众的参政要求得不到满足,长期下去,难免会产生社会动乱的危机。

三、巩固政权合法性基础的体制改革之措

目前,我国的政权合法性虽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但这些挑战尚不足以构成合法性危机。但如果对这些挑战处理不当,那么量变终归会发生质变。因此,要巩固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就要采取措施应对这些挑战。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从深层次的体制入手,从制度上保障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一、推进法治,健全法制

法治民主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邓小平1978年就曾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9]目前,中国的法治还很不健全,还存在着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法律制度还不成熟,还不足以提供强有力的法理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塑造法理型的政治合法性,使得权威要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核,对权威的服从不是对个人的忠诚,而是对法律的忠诚。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法制与民主建设的方法。民主制度的建设,必然要扩大政治参与。如果政治文化的发展不能与民主的发展同步,政治文化不能为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则有可能导致参与爆炸,引发政治危机。

二、扩大参与方式,完善参与制度

如果说参与爆炸会引发政治危机,导致社会动乱,阻碍现代化建设。同样,如果参与要求得不到满足,参与意识增长而参与制度供给不足,也会引发社会动乱。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构,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在最近召开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增加农民代表的数量,这不仅意味着农民的利益将会得到更好的实现,而且作为一种趋势,意味着人民代表代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多的人的利益诉求将得到关注。这将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民主制度建设。而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增强代表们的权利意识,真正代表人民,为人民谋利益。

选举是民主政治最直接的表现形式,随着政治改革的发展,许多基层地方和党组织在基层民主建设方面不断改革和创新,出现了一些地方探索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情况。另外,在一些街道社区中也出现了公开选举社区党组织书记的情况,并且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见,适当地扩大直接选举制度,不仅可以使民众感受到自身选举权利的实现,提高其政治参与的热情,同时也能更加坚定民众对当局的拥护,巩固政权的合法性基础。

三、建立分配制度,重组分配结构

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是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严重问题,也是当前民众抱怨最大的问题。社会分配不公直接导致社会贫富两极分化。贫富分化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致使犯罪频发,扰乱社会秩序的稳定。关于收入分配不公引发的公平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大家讨论已久的问题,个中原因也存在着多种解释。那么,如何建立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成为我国制度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人提出通过税收来调节,这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但是税收调节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充其量只能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从改变现有体制入手,进行社会分配结构的重组。

[1]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9.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3]张娟.规范主义·经验主义·程序主义: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范式演变[J].甘肃理论学刊,2008(2).

[4]毛寿龙.政治社会学:民主制度的政治社会基础[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87.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6]孙晓伟,孙岩.意识形态:中国共产党政治权威合法性认同的思想基础[J].岱宗学刊,2003(3).

[7]李琳.社会正义: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8(5).

[8]塞谬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9]中共中央宣传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M].北京:学习出版社,1995:55-56.

D621

A

1673-1999(2011)02-0007-02

倪秋思(1986-),女,江苏连云港人,河海大学(江苏南京211100)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

20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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