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燕
(西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伦理学
浅析罗斯的“显见义务论”
李小燕
(西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罗斯的显见义务学说从分析“正当”的含义开始,得出了“正当”是简单的非自然属性这一结论。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他又从直觉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立场提出了显见义务学说。虽然罗斯的显见义务学说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称为义务论伦理学,但由于其将直觉取代理性,所以他与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有着根本的区别。也正是因为以直觉取代理性在伦理学中的本体地位这一做法,他的学说陷入了不可克服的困境之中。
正当;直觉主义;显见义务;本己义务;理性
任何道德哲学家都会在其著作中以不同的方式或多或少地谈到义务论和目的论的关系,因为以正当为研究对象的义务论和以善为研究对象的目的论是道德哲学的两种基本类型。罗斯(W.D. Ross)也不例外,他在其《正当与善》一书中试图以道德直觉为基础将正当和善,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即将义务论和目的论完全割裂开来,并进而建立他自己的显见义务学说。但正当和善、义务论和目的论是不可能被完全分开的,所以,他的这种做法很难获得成功。归根结底,是他以道德直觉取代道德理性在伦理学中的本体地位所导致的结果。
罗斯的显见义务学说是从分析“正当”的含义开始的。他对那些出现过的对正当的主要定义逐一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从这种分析和批判中,得出了否定性的结果。……